第一章 机构设置第一节 省级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78年 11月成立,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当时确定的主要任务是管理集市贸易、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经济合同、商标、广告及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简称“六管一打”。
198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办公室、企业登记管理处、市场管理处、合同管理处、个体工商业管理处、经济监督检查处、人事教育处、商标广告管理处、中外合资企业登记管理处。直属单位有:黑龙江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研究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招待所、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为挂靠单位)。
1987年 4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政策研究室,与省工商行政管理研究所合署办公。
1988年 5月,设立史志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1989年 2月,设立监察室。
1990年 4月,成立纪检组。6月,增设案件复议应诉处、财务审计处、经济合同仲裁办公室。8月 10日,根据省编委、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省政府部分机关派驻监察室的通知》精神,设立黑龙江省监察厅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室。监察室受省监察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重领导,监察业务由省监察厅直接管理。
1991年 4月 17日,基层监察处(1983年 8月设立)更名为人事教育处。是年 6月 29日,案件复议应诉处更名为法制处。7月 20日,设立基层政治工作处,与人事教育处合署办公,担负指导系统班子建设、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系统表彰先进等工作职责。9月 3日,成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处,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对省物资贸易中心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管理。10月 2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处更名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驻省物资贸易中心管理处。
1995年 10月 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撤销黑龙江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同年 12月 14日,省编委下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改善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的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实行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是: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将审批设立制度逐步过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制度;拓宽监督管理范围,从侧重于监督管理集贸市场和工业品市场,转变为监督管理和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调整行政执法对象,从侧重查处投机倒把活动转变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管理层次,从侧重于具体业务管理转变为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根据调整后的职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审计处、法制处、公平交易处、企业登记管理处、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11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撤销史志办公室和省个体劳动者技术培训中心。成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管理所(按处级事业单位管理),负责中、省直单位开办企业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及省物资贸易中心等有关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1999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黑政发〔1998〕116号)精神,自 1月 1日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收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不含哈尔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原隶属于省农垦总局的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2000年 6月 6日,省编委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黑编〔2000〕75号)。取消指导广告业发展、市场培育建设、全省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的管理、审批传销经营、审批有奖销售等职能;增加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职能。核发印刷商标单位证书事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商品展销会开办注册登记、国内汽车(不含小轿车)经营资格、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等事项由审批变为核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管理全省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监督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管理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等工作,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 11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审计处、法制处、公平交易处(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合署办公)、企业登记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处(同为市场治安民警队工作指导处,合署办公)、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另设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是年 12月 21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工作。
2001年 1月,撤销黑龙江省商标事务所,将其改制为企业单位。同月,根据省编委黑编〔2001〕18号文件规定,设立黑龙江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合署办公,负责全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情况的综合;协调解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和推进全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2002年 12月,该机构撤销。
2003年 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公平交易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分开办公。公平交易处主要职责为: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市场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主要职责为:研究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是年 4月 29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基层教育处,原人事教育处更名为人事处。将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建设、基层工商所建设及表彰先进等职责划归基层教育处。
2004年 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管理所由事业单位改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并更名为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更名后,其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工作职责不变。内设 6个职能科(室)和两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别是:振龙商厦小商品批发市场管理所、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所。
2005年 1月,省编委下发《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编〔2005〕40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主要职责为: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同年 9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5〕18号)精神,省纪委监察厅对派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截至 2005年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法制处、公平交易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企业登记管理处、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处(含市场治安民警队工作指导处)、广告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基层教育处、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