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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地级机构

第二节 市地级机构



  1986年,全省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 10个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花江、绥化、黑河、大兴安岭 4个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省农垦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局内设办公室、企业登记、市场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个体工商业管理、商标广告管理、经济监督检查等科、室(处)。是年 10月,省垦区工商物价局成立物价检查所,按副处级单位管理。

  1989年 4月,佳木斯市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至此,在全省有七台河、佳木斯两个市实行了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是年 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成立举报机构,省和各市(地)设举报中心,由信访办、监察室、经济监督检查处(科、股)共同组成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1991年,省委、省政府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促进大中城市改革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请示要求,决定将全省大中城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改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局的分局,按经济区划设置,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1992年 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哈尔滨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1995年 11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与所办市场脱钩,同时在市、县成立市场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隶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哈尔滨市市场服务中心为正处级,其他市为副处级。

  1997年 2月,省、市(地)成立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仍然对口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除省和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为正处级外,其他市(地)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均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半格单位。

  1999年 1月 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不含哈尔滨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原隶属于省农垦总局的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工作需要,全省市(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上作了适当调整。是年 1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根据省委组织部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党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领导。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党委(总支),仍归当地党委领导。

  200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市(地)和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设立经济检查大队,与公平交易处(科、股)合署办公。业务上由公平交易处(科、股)领导。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2315”申诉举报中心,设在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中心主任由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处)长兼任。

  2001年 10月,根据省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黑编办〔2001〕142号)精神,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划出;划入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职能;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市场布局规划、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的管理职能;取消审批有奖销售的职能。将下列事项由审批变为核准:1.核发印刷商标单位证书;2.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3.商品展销会开办注册登记;4.国内汽车(不含小轿车)经营资格;5.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承担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企业名称,审查、核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市场交易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和流通领域中的掺假及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组织管理注册商标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组织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负责所属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工作等 15项职责。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接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领导);原隶属于省农垦总局的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为 11个,即: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审计处、法制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处、公平交易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与其合署办公,同时挂 12315指挥中心牌子)、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处、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另设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其他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为 10个,即: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审计科、法制科、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科、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市场监督管理科、公平交易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与其合署办公,同时挂 12315指挥中心牌子)、商标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绥化、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和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设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保留,另设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和鹤岗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大兴安岭地区和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为 9个,即:办公室、财务审计科、人事教育科、法制科、市场监督管理科、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公平交易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与其合署办公,同时挂 12315指挥中心牌子)、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另设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设价格管理科、经营收费管理科、物价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和成本调查队,具体负责垦区物价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副厅级,其他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处级,(齐齐哈尔市已核定的 4个内设机构保留副处级);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处级。

  2002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更名为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2003年 1月 18日,省编委下发《关于黑龙江垦区物价检查机构更名的通知》(黑编〔2003〕125号),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请示,同意将省垦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更名为省垦区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将省垦区 9个管理局所在地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更名为监督检查分局,更名后,其单位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经费渠道不变。

  200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增设基层教育科。负责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承担系统表彰先进工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基层工商所规范化建设;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会同人事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所(站、队)的机构编制管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设立基层教育办,为临时机构。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科同时更名为人事科。同年,决定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执法执纪稽查大队。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稽查;协助纪检监察、人事科(处)、法制科(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执纪稽查大队机构级别为处级,为常设临时机构。其他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执纪稽查大队为正科级,并决定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分设办公(2001年设立时为合署办公)。

  到2005年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有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14个,分别为: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黑河、绥化、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大兴安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局内设机构 220个,设分局 130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666个,经济检查队 3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