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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登记机关

第一章 登记注册

第一节 登记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1985年 12月,经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编〔 1985〕 202号文件)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登记管理处后,1987年 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企字〔 1987〕第 178号文件,授权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 1987年 9月 1日起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发照工作。

  1988年 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企字〔 1988〕第 99号文件,授权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1992年 3月、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授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 6月 1日起统一负责本管辖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权。1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授权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大庆、黑河、绥芬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 1993年 1月 1日起,代省局核准登记在本管辖范围内投资总额在 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1993年 6月 29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 1993〕第 131号)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 7月 1日起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同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企字〔 1993〕第 144号文件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全省获准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权。

  1996年 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 1996年 1月 1日起伊春、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初审工作。

  1997年 12月1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 1997〕第 287号)授权决定,从 1998年 1月 1日起,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1998年 9月 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 1998〕第 163号)授权决定,从 9月 1日起黑河、伊春、绥芬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1998年 11月 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外字〔 1998〕第 145号)将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地方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一律明确为授权登记管理。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在授权或委托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1999年 8月 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后企业登记管理权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 1999〕第 223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行政处罚仍按授权体制和现行管理规定办理。

  2001年 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外企字〔 2002〕第 149号)授权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2001年 10月 30日,省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编办〔 2001〕 142号)对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中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绥化、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和黑河市局原设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予以确认并保留。

  2002年 12月 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局长〔 2003〕第 4号令形式公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 1月 6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机关确认申请与验收规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授权的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重新验收确认。各被授权局整改达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机构落实、职能到位、人员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要求。12月 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外企字〔 2003〕 137号)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辖 10个市(含县级)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这是在全国 242个被授权局中首批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的授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