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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一章 登记注册

第一节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从业人员

  1980~ 1984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适当发展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允许城镇待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允许农民、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除人员、能够带学徒传授技艺的退休(不包括病退)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的离退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请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

  1985年 3月,按照中共中央《科学技术制度改革的决定》,允许在职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

  1987年 6月,全省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服务性业务。属于个人经营的,纳入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同年 8月 5日,按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1988年 11月,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发展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暂行规定》提出,国营企业编余人员,停产、倒闭企业的职工,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或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1989年 6月,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6部门下发《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8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 161号)时提出,对在职职工因所在停产、停业、倒闭、迫卖或企业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需要自谋生路的,凭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1991年 12月,针对非少数民族开办少数民族饮食店和违反民族政策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重申开办个体少数民族饮食业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体少数民族饮食店必须由少数民族开办,从业人员中少数民族人员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40%。

  1993年 9月,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对从业人员进一步放宽:党政机关精简后的剥离人员、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或放长假的职工,都允许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允许其从事第二职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

  1995年 12月,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从事涉及人民生命安全、涉及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职工和工种的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全省首批实行资格证书的范围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从事美容、机动车修理和家电修理人员。

  1996年 12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具备民事能力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可以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2004年 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补充协议》,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自 2005年 1月 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2005年 8月 30日,香港居民阮某在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邮政管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港澳居民在龙江从事个体经营第一人。2005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达到 1 556 370人。

  二、经营范围

  1980~ 1981年,依照有关规定,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从事个体工商业仅限于修理业、服务业和手工业,但全省个体工商业还是得到很大发展。

  1982~ 1986年,全省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继续放宽。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行业上,由原来的修理业、服务业、手工业三个行业扩大到工业、建设修缮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生活和技术等八大行业。

  1986年,全省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和调整,鼓励发展第三产业。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工作通知》中规定,国家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不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对个体工商户申办蚯蚓养殖的,不再发放营业执照。3月,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体开办医务人员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出,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开办个体诊所。同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公安部〔1985〕21号文件精神,明确将旅店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登记管理。对过去修理业中按特种行业管理服务项目,以及印铸业和收购一般废旧生活用的废旧物品回收行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管理。个体信托寄卖业不许收售国外归侨带进的物品。5月,大兴安岭地区呼玛、漠河两县登记 60户个体采金户。6月,省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允许个体经营城市客运交通和客运出租业务。

  1987年 9月施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后颁布实施的《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行业和经营的商品有:

  工业、手工业,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等。

  商业,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业,指上述七大行业以外的,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的项目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

  同年 9月,省人大常委通过决议,进一步放宽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限制,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技术培训和托幼保健等行业。

  1988年下半年,国家开始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作了调整。9月至 11月,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和《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对经营粮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除粮食部门外,已发的经营粮油的营业执照全部收缴;钢材由国家指定的五类企业经营。11月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物资部《关于调整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在 1989年初全省统一换发新营业执照时,对采金、经营粮食和 22种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范围进行整顿。

  1989年继续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委托、寄售、典当商店不得开办金饰品的寄售、典当业务,已经开办的必须立即停止;个体经营粮油的,在核定经营范围时要明确填写经营的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填写“粮油”字样。1989年 2月,国家实行彩色电视机专营,并规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经营彩色电视机”。同月,邮电部、国家工商局下发通知,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 8种邮票和集邮品的收购、出售和委托寄售业务。7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通知,对 1988年《放宽工商行政管理若干政策》中有关政策做出调整;对开办的个体典当行只进行少量试点,不在面上推;取消“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批准从省外购进计划外生产资料,在国家最高限价幅度内一次销售”的规定。

  1990年 4月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国务院转发《商业部关于集体商业经营批发业和个体工商业从事长途贩运、批量销售业务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个体商业可以从事鲜活商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等)、土特产品的长途贩运和已放开经营的某些日用小商品(如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针织等),以及服装、鞋帽的批量销售业务”。

  1992年 2月,省政府发布《关于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不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或商品,均放开经营。凡放开的行业或商品,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长途贩运和批量销售业务。

  1993年 2月,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将个人或家庭举办营利性的剪裁技术培训班纳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4月,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都允许经营。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从事跨行业经营或综合经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租赁、承包、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1995年 11月,全省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个人经营电话亭纳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要求。

  1998年 12月,执行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发通知,对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的营业场所予以登记注册。

  2004年 11月,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三、核准发照

  中共十一届三中以后,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持户籍证明、农村村民持村(生产大队)、乡镇(公社)证明,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到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了避免对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核定时宽严不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历史习惯,进行分行划类。到 1986年,全省仅农机维修点就达 1 786个,从业人员 6 558人。

  1987年 8月以后,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歇业登记和异地经营的登记。

  2004年 8月 1日起,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或者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以及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交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程序上分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三步。截至 2005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达 713 961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