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执法检查
第二章 执法监督
第一节 执法检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检查工作开始于 20世纪 80年代中期。1985年 1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执法情况检查的通知》,抽调有关业务部门干部组成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组织开展首次执法工作大检查。检查以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查为主,省和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进行重点抽查。主要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工作基础建设、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执法队伍状况以及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987年 9月,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对少数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职工有法不依,以情代法,发人情照,收人情费,办人情案,特别是对个别企业登记管理干部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等问题,进行纠正和查处。
1988年,全省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各地自查和联查的基础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七台河等市和罗北、肇东两县进行重点抽查。在听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检查汇报后,检查组召开个体工商业者座谈会,并登门走访部分个体工商户征求意见。对部分地(市)、县(市)宣传工作不到位,一些偏远、分散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不知或了解甚少;部分个体工商户法制观念淡薄,短尺少秤,出售变质食品,假报停业,偷税漏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少数管理人员以言代法、粗暴管理,查处违法违章案件对本地松,对外地严,对熟人宽,对生人严,个别管理人员罚款不给当事人票据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针对社会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比较严重,个体工商户负担过重,停业、歇业较多的状况,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政府建议制定禁止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条例或暂行办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促进全省个体经济稳步发展。
1989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对一些地方领导从本地利益出发,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发照,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难以正常执法等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又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领导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逐步理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同年 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发布。
1990年 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清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各地对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缴、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进行了检查清理,纠正了规费收缴不合理、越权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未按法定工作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
1991年 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重点检查各地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经济监督检查工作。对一些县(市)登记办照审查把关不严、企业登记档案文件不全;市场监督管理重视收费、忽视管理;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不规范等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同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清理制止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撤销在公路上设置的所有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站,健全完善收费罚没管理制度。
1993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清理“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发放范围的通知》,规定除各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正(副)局长,从事经济监督检查和市场、企业登记、合同、个体、商标、广告等管理工作有直接检查任务人员的检查证继续保留外,发给其他人员包括调离上述工作岗位人员的检查证,一律收回。对不按规定清理,导致非持证人员继续持证执法乱扣乱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发证部门责任。全省各地对本单位持证人员进行清理,收缴不应持证人员的《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1996年 3月 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发布。全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着重检查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行政处罚无依据和行政处罚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同年 11下旬~ 12月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政府法制局联合检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全省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把合同工、临时工从机关和执法岗位分离出去。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后,统一办理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公平交易检查证》,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部分地区片面强调“创造宽松经济环境”,忽视对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一些县(市)乱定罚款指标,越权执法,违反法定工作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少数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等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地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1998年,全省重点检查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工作,着力解决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所普遍存在的重视收费、轻视管理的问题,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所由单一的市场管理职能向行使工商行政管理综合职能的转变。同年,全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再次进行检查清理,把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分流到服务机构,制止了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纠正了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违反法定工作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
2000年 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1999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个别行政处罚案件诉讼权交代不准确;使用罚没票据不规范;个别市(地)罚缴分离制度落实不到位;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力度不大;宣传引导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工作力度不够;法制机构的基础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的问题,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通报全省。
2001年初,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置法制监督员,负责对市场管理、营业执照核准、规费收缴、违法违章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不作为、乱作为及时向所长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加强和规范了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执法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认真学习借鉴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举措,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00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省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进行暗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录制的《行政执法暗访纪实》(光碟)所反映的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照乱设前置条件、工作作风简单粗俗; “12315”受理人员业务素质较差,误导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不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所违规代收费等问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行政执法暗访纪实》中所反映的问题分类梳理后,分别对 14个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全省各地按照《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员。
2003年 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003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对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流于形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力提出批评。对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缺失、倒置,先收缴罚款后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不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无实体依据;行政处罚案件不履行审批程序,规避法制部门审核监督等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归纳整理后,下发《关于对200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同年,全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普遍设置了法制监督员,共配备专、兼职法制监督员1 296人。
2004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 2003年以来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处罚不当、重复处罚、违反程序办案等问题。采取查案卷,看卷宗是否规范;查法条,看定性是否准确;查记录,看案源是否遗漏的方法,并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回访。至 2005年 9月末,全省共清理并纠正处罚不当案件 169件,重复处罚案件 8件,违反办案程序案件 650件,其他案件 111件。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还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缴情况进行清理。对少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搭车收费和个人以物品顶管理费、以饭费顶管理费问题,各地分别对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通报处理。对个别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随意减免管理费行为,责令其补交管理费,并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2005年 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13个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4个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4个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14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和 30个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 504卷,其中一般程序案卷 364卷,简易程序案卷 140卷;企业登记档案 7大类 420卷;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28卷;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档案 28本卷,审查报刊广告 800余条。对 168名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干部进行法律素质综合测试。对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以及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暗访。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执法不作为、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个别法制机构干部专业知识贫乏、案件审核把关不力、独立工作和协调能力不强等问题以及企业登记档案、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逐一反馈给各市(地)和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