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听证 1996年 10月 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规定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公开、公正;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四项原则。
一、申请和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所列罚款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 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 3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 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
二、主持人和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 1~ 3人担任,2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听证主持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应当回避。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所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场参加听证。
三、听证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 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 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 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 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 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四)互相辩论;(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做出延期、中止听证的决定。
1999~2005年,全省受理申请听证案件 117件,其中维持 89件;变更 22件;撤销 4件,未结案件 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