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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黑龙江省公安厅

第一章 省、市(地)、县公安机构

第一节 黑龙江省公安厅



  1986年2月17日,经省编委批准,设立技术侦查处;11月6日,设立老干部工作处;11月18日,设立信访处。经省编委同意,12月3日,省公安干部学校、省人民警察学校统一设置机构:马列主义教研室、政策法律教研室、文化教研室、刑侦治安教研室、政经保教研室、技侦教研室、军体教研室、政治处、教务处、学生处、干训处、行政处、办公室、图书馆。

  1987年2月,经省编委批准,厅消防处改为消防局,原副厅级级别不变;7月2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交通道路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成立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时挂厅交通警察总队牌子,副厅级建制,编制65名;11月6日,设立省肇事精神病人防治所,与省精神病管治院合署办公。同年底,厅行政编制825名。

  1988年6月,经省编委批准,省公安厅精神病管制院更名为安康医院,建制级别为正处级不变。厅行政编制增加88名。

  1989年3月,根据省编委《关于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设行政监察机构的通知》要求,成立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同年7月3日,经省政府同意,设立经济案件侦查处、审计处、宣传处,同时撤销组宣处,基层工作处改为警务处。

  1990年1月5日,经省编委批准,省公安交通管理局成立监察处(副处级)。5月,政策研究室更名为法制办。8月,成立现役干部处。10月,出入境管理处增挂外事处牌子。同年,经省编委批准,省公安厅内设机构调整为:政治部(干部、现役干部管理、警务、宣传、教育、老干部等6个处和前卫体协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法制办、政治保卫处、经济文化保卫处、治安处、刑事技术处、刑侦处、出入境管理(外事)处、经济案件侦查处、警卫处、预审处、技术侦查处、通讯电子计算机监察管理处、信访处、审计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事务管理处和公安交通管理局、省人民警察学校、警犬基地、安康医院、边防局、消防局、武警总队。




  1991年6月20日,经省编委批准,省公安干部学校设立自学函授辅导处(列处级),对外称省公安厅自学函授教育办公室。8月,成立省公安厅驻大连办事处,隶属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1992年1月26日,经省编委批准,成立省警犬研究所(处级事业单位),与厅警犬基地合署办公,编制36名。同年,厅行政编制增加19名。

  1993年6月11日,经省政府同意,哈尔滨市交警支队代管的“黑龙江省交通安全报社”改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管理,为副处级事业单位。10月,成立省公安厅驻深圳工作站,副处级建制。11月4日,成立省公安厅计算机安全检测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

  1994年,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5号)及《公安部印发〈关于省、自治区公安厅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1994]44号)精神和原则,报经省政府审定,厅设机构与公安部各部门相对应,改革后由原26个减少到22个。机关事务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合并为计划财务装备处;审计处、监察室与纪检委合署分别挂牌;综合处与警务处合并为警务综合处;老干部处从政治部撤出,列厅序列;前卫体协并入教育处;新增设研究室。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内设机构由11个减到6个,各处由副处级升格为正处级。

  1995年11月,经省编办批准,厅驻深圳工作站按处级机构管理。经省编委批准,厅交通管理局改称厅交通警察总队,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交通处、车管处、计划财务处、交通安全宣传处、科技处7个处室。行政编制65名。同年,省武警总队改由武警部队和省政府双重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接受省公安厅领导的指挥,不再列厅机构序列,统一归属武警部队序列。

  1996年4月,省公安厅767研究所对外增挂黑龙江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牌子。6月,信访处改为控告申诉处。7月,经省编委同意,驻深圳工作站从经侦处划出单列。10月,省公安干部学校政治处更名为政治部,规格不变。

  1997年,经省编委批准或同意,1月2日成立厅机关服务处,6日成立禁毒侦查处,16日技术侦查处增挂技术侦察总队牌子。6月27日,设厅直属公安局,归法制处管理。同年,经厅政治部同意,公安干校技术侦查教研室更名为刑事技术侦查教研室,安康医院增设保卫科。

  1998年4月11日,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大学与黑龙江人民警察学校联合办学,称黑龙江大学警官学院,为黑龙江大学内设二级学院,招专科生,学制3年。学院的教学、学籍管理,规划和招生,均由黑大负责;学院人事安排和基本建设由省公安厅负责。同年底,根据公安部统一要求,全省政保部门统一更改为国保部门,省厅政保处更名为国内安全保卫处。

  1999年5月27日,经省编委批准,厅交通警察总队设高等级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为处级建制。

  2000年6月7日,依据中共中央、黑龙江省委、公安部关于机构改革精神,经省政府审定,对省公安厅处级机构进行重新核定,由原28个机构精减到23个。将厅咨询委和驻深圳工作站撤销,干部处与教育处合并为人事训练处,计划装备处与机关事务处合并为装备财务处,刑事技术处与科技处合署办公,挂省公安科技研究所牌子。厅交警总队为副厅级建制,下设办公室、政治处、交通处、车管处、计划财务处、交通安全宣传处、科技处。编制79人。厅属事业单位编制:省警官学院(与公安干校合署办公)256人,警犬基地(挂省警犬研究所牌子)36人,安康医院209人,服装仓库20人,招待所22人,铅印室19人,房产维修队33人,幼儿园11人,枪支修械所3人,血清化验室28人,老干部疗养所7人,居民身份证制证所3人,计算机检测中心20人,警官杂志社12人,烟花爆竹检测中心13人。机构改革后,全厅行政编制518人,事业编制692人。

  2001年,经省编委批准,2月,禁毒处增挂禁毒总队牌子;3月,治安处增挂治安总队牌子;8月,国保处增挂国保总队牌子。正职高配副厅级干部,同时设立国保机动侦查队(处级),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级,为黑龙江省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设的办事机构);11月,厅看守所按处级单位管理;12月,撤销厅驻大连办事处。同年,厅警犬基地内设机构调整,保留现场队、训练队、繁殖队,撤销调研科、行管科;增设指导科、幼犬培训队、政工科、财务科、后勤管理科。全年省编委批准增加厅行政编制54名。

  2002年,经省编委批准,厅行政编制增加121人。5月,哈尔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列入厅机构序列,名称为省公安厅走私犯罪侦查局,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11月15日,设立反恐工作处,处级单位。11月28日,设立国际刑警联络处,为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驻黑龙江联络处工作机构,处级单位;12月3日,成立厅培训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12月19日,设立有组织犯罪侦查处,处级单位。年内,厅政治部对安康医院内设机构调整,设职能处室9个、临床科室8个,防治所与院合署办公,增设科研科。

  2003年,经省编委批准,厅行政编制增加11名。4月15日,厅科学技术研究所(原血清室)从刑事技术处划出,为独立处级事业单位;4月21日,厅纪检委增挂审计处牌子;9月29日,省航运公安局增挂厅十四处牌子;12月8日,根据黑编[2003]133号文件,撤销黑龙江大学警官学院,建立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保留省公安干校牌子,仍按副厅级事业单位管理,内设机构21个,编制360名。

  2004年,经省编委批准,厅增加行政编制10名。1月29日,省地方铁路公安处增挂厅直属第五分局牌子;5月14日,交警总队增设法制处;6月25日,厅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处,仍为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设在厅内的办事机构。

  2005年,经省编委批准,厅增加行政编制15名。1月18日,成立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和居民身份证制作所。1月28日,厅内设机构进行调整:撤销研究室并入办公室;设科技处,与信息通讯处合署办公。2月,出入境管理处更名为出入境管理局,仍挂外事处牌子。4月26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外使用“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名称;监所管理处对外使用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名称;经济保卫处对外使用“省公安厅经济保卫总队”名称。9月1日,装备财务处撤销机关事务所,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9月10日,安康医院增设司法鉴定科、医学心理科、感染科、中西医结合科、酒精依赖治疗科。11月10日,省公安干校礼堂工作人员并入省警官职业学院。11月13日,厅控告申诉处更名为信访处,国际刑警联络处更名为国际合作处,出入境管理局对外不再挂外事处牌子,其外事业务纳入国际合作处。

  截至2005年底,厅机关机构为28个处室,厅直属单位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