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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黑龙江航运公安局

第四节 黑龙江航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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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是省航运管理局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交通部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指导,负责全省航运公安保卫工作。

  1986年,局机关内设7个职能科(所),下辖松花江、合江、黑河3个航运公安分局,航务工程、嫩江、航运开发公司3个公安科,航运警察队及江北坞区、哈尔滨港、佳木斯港、沙河子港4个派出所,计11个单位,全局编制220人。




  1987年1月,经交通部公安局批准,航道警察队改称航运公安科,所辖黑河、合江、嫩江、松花江4个分队改称黑河、佳木斯、齐齐哈尔、哈尔滨4个航道公安派出所。局辖航务工程、航运开发公司、嫩江3个公安科改称公安派出所。

  1985年9月,经交通部公安局公安字[1989]58号、63号文件批准,成立哈尔滨航运公安科。(局辖)和富锦港派出所(合江分局辖)。

  1992年4月,经交通部公安局公安字[1992]33号文件批准,将佳木斯轮船公司地方航运派出所划为局辖,称航运公安局佳木斯航运公安派出所。8月,经交通部公安局公安字[1992]68号文件批准,成立同江港公安派出所(合江分局辖)。

  1997年1月,经交通部公安局公安字[1997]4号文件批准,成立海运公安科(局辖)。12月,经交通部公安局公安字[1997]53号文件批准,成立大黑河岛客运派出所(黑河分局辖)。同年局机关成立法制科。

  1998年5月,经交通部公安局公安字[1998]29号文件批准,局机关撤销刑侦科、预审科、成立刑事警察支队;基层撤销航运警察队,开发派出所,成立水上巡逻警察支队。2队分别下设侦查、技术、松花江、合江、黑河5个刑警大队和2个巡逻警察大队。

  2000年5月,经交通部公安局公安字[2000]59号文件批准,成立哈尔滨港公安分局(科级建制),内设办公室、法制科、国保科、治安科、刑警大队、经侦大队、消防科、交警队,其中办公室和法制科、刑警与经侦实行合署办公。下设第一、第二、第三派出所(均为科级建制),编制35人。

  2001年3月,经省公安厅黑公通字[2001]60号文件批复,授予航运公安局部分陆路交通治安管理职权。6月,经交通部公安局公安字[2001]50号文件的批准,局机关成立治安支队(副处级建制),下设若干大队(科级建制)。

  2002年6月,根据航运公安局《关于我局分局更换名称的请示》(黑航运[2002]12号),交通部公安局以《关于同意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所属机构更名的批复》(公安字[2002]44号批准),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松花江、合江、黑河、哈尔滨港等公安局更名为黑龙江省航运公安局松花江、佳木斯、黑河、哈尔滨等分局(均为副处级建制)。将局直管的派出所按属地划给相应分局管辖,分别更名为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松花江分局肇源、沙河子派出所;黑龙江省航运公安局佳木斯分局港区、航运、同江、绥滨派出所;黑龙江航运公安局哈尔滨分局江北坞区、航务派出所。12月,根据交通部、省政府意见,黑龙江省航运管理局移交省政府管理,航运公安局与仍维持交通部公安局管辖体制。经省编委黑编[2002]162号文件批准,核定局看守所编制25名、水上巡警支队(含消防艇)编制48名、刑警支队编制30名。

  2003年4月,根据交通部公安局《关于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机关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字[2003]38号),局机关内设机构:纪检监察室、政治处、警务督察队、办公室、法制科、监所管理科、国保科、船舶保卫科、治安科、消防科、财务科。9月,经省编委黑编[2003]179号文件批准航运公安局挂省公安厅十四处牌子。

  2005年5月,经省公安厅黑公通[2005]59号文件批准,航运公安局对部分涉及交通设施,长途公路客运的刑事和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批准哈尔滨分局哈尔滨港交警大队以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名义对港口自管道路实施交通管理权。至年底,局机关及直属设机场14个,下辖松花江、佳木斯、黑河、哈尔滨5个分局,航道、航运、海运3个公安科及20个派出所,编制47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