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
第一章 户籍制度改革
第一节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建村[1994]167号)的要求,国家确定了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改革意见。1995年4月11日国家体改委、建设部、公安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体改农[1995]49号)要求,按照公安部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试点,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农民只要在小城镇具备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就业条件,就可以申请在小城镇办理落户手续。1995年4月11日国家体改委下发了《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名单》(体改函农[1995]64号),双城市周家镇、绥芬河市阜宁镇被列为国家级试点镇,7月11日省体改下发了黑体改发[1995]16号通知,要求两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
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制度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规定了下列户口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经商者,兴办第三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2.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10月1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字[1997]20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71号),确定下列16个镇为黑龙江省小城镇:双城市周家镇、宾县宾西镇、尚志市一面坡镇、巴彦县西集镇、讷河市老莱镇、穆棱县下城子镇、富锦市向阳川镇、鸡西市东海镇、肇州县朝阳沟镇、北安市赵光镇、铁力市双丰镇、肇东市宋站镇、海伦市伦河镇、兰西县榆林镇。各试点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黑龙江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都建立了工作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了试点工作。各试点城镇按照省公安厅的要求组织人力集中时间,对镇内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全省16个试点镇符合落户条件的共计36 516人。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小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或其他类似费用。
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给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的依据,意见中指出:通过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引导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
同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黑发[2001]5号),省公安厅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户审批办法》(黑公通[2001]120号)及《小城镇落户审批表》,使各地在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让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并在实施范围中明确指出:1.除按国务院下发文件批示外,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对于人口规模小的地级市如需纳入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范围的,须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厅审批。2.在落户条件上明确在小城镇户籍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是指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自建房的;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在小城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长期聘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兴办二、三产业,职业相对较为稳定或生活来源较为稳定的。对“三投靠”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家属、党政干部家属、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均应批准在小城镇落常住户口。10月1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户审批工作在全省全面实施。据统计,截至11月底,全省已办理小城镇落户12 725人。
2002年,全省小城镇落户44 066人;2003年,全省小城镇落户41 225人;2004年,全省小城镇落户30 716人;2005年,全省小城镇落户42 99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