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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户口迁移

第三节 户口迁移



  1986年,为认真贯彻国务院(1985)131号文件精神,黑龙江省粮食局、公安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据统计1985年全省农转非人口8.29万人,1986年5.6万人,1987年4.78万人。但是国家对于高学历知识分子制定了落户优惠政策。1986年6月17日,国家科委、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为博士后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出和落城镇常住户口手续。1986年6月3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商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的通知》(教学字[1986]030号),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学校所在地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户口迁移手续办理落户。

  1988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治[1988]字111号),对现行的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作了修改,分非农业(黑色)和农业(黑绿色)两种。凡非农业人口迁移开具黑色户口迁移证,农业人口迁移开具墨绿色的户口迁移证。

  同年7月12日,人事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变更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介绍信的通知》,因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已划并人事部,各地公安部门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一律凭人事部专家司出具的介绍信。

  1989年1月23日,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中规定,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和按规定可以随军、随调的子女,在工作调动或易地安置时,当地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同意调入或接收的证明予以落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的限制。由于黑龙江省按照国家规定将每年的农转非人员控制在总人口的千分之三大约五万人左右,与要求落户的三十万人有较大差距,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因此造成了审批工作矛盾突出,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解决实际问题,1988年8月31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对进城落户人员实行公开审批的通知》(黑公治[1988]171号),在全省农转非工作中实行三公开的办法,即:落户指标公开、落户条件公开、审批办法公开。各地市县按照省公安厅要求,认真抓了落户人员三公开审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1988、1989两年全省共下落户指标7.9万人,实行三公开落户人员5.7万人,占72%。截至1999年底,全省146个市县区,已有113个市县区公安局实行了落户三公开政策。

  1990年5月17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9]76号文件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黑公治字[1990]127号),要求各市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转非落户政策,不得放宽条件,扩大范围。1990年12月2日,省计划委员会、公安厅、粮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转非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计社字[1990]787号),对农转非的含义与范围、农转非计划编制下达程序、农转非的审批管理、农转非的统计与检查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1992年,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公安厅、粮食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乡镇企业系统农转非问题的通知》(黑乡企联字[1992]17号)中规定:每年根据省乡企局提出的需求计划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粮食局、省乡企局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提出年度全省乡镇企业系统的农转非计划指标数,经批准由省计委专项下达到各市、行署。行署、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将审核合格的《乡镇企业系统农转非审批表》及证明材料报送行署、市公安部门审批后,由公安部门签发《落户通知书》《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和《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1994年7月1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明确了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12月10日,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20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桦川县公安局违反户口政策出卖“农转非”户口情况的通报》(黑公通[1996]247号),经过省公安厅调查,桦川县从1992年起就开始出卖“农转非”户口,公安局、粮食局、计委、开发区管委会都可以卖,每张1 050元,直接卖户口迁移证和粮食关系。初步调查,1993~ 1996年,县粮食局卖了1 404人,开发区管委会卖了1 446人,公安局1995年至事发卖了600人,计委卖了169人。桦川县出卖“农转非”户口的问题十分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公安部有关户口管理和“农转非”政策,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

  1997年12月31日,省公安厅和省外资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者亲属落户事宜的通知》(黑公通字[1997]375号)规定:凡在全省省辖市区每投资10万美元,或者在县(市)及乡镇每投资5万美元的外商(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在大陆的亲属可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解决城镇户口1人,按投资额增加落户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各地认真执行,为加大全省招商引资力度,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

  1998年5月14日,省公安厅转发了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特困户居民家属等落户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下岗职工、长期病残人员等特困户的家属落户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户口政策,优先给予解决。

  2000年,针对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在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户口问题的处理意见》(黑公治[2000]23号),要求各地对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而落户的人员,要通知本人或与其户口所在地联系,限期补办迁移手续,否则注销其户口;对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户,但无居住处所的空挂户人员,要劝其将户口迁往常住地;因城市、城镇拆迁购房搬入新建住宅小区的住户,搬入以后辖区派出所要下发催办户口的通知书,限期将户口迁入现住地;在本市、县内因婚嫁而未迁户口的公民,现住地公安派出所要下达《办理户口迁移通知书》,限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长期空挂在大中专院校的毕业学生户口,要通知其本人或与原户口所在地联系,将户口迁往原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如符合落户条件,已核准后应准予落户;对户口迁移证丢失的人员,凭迁入地派出所证明,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补办户口迁移手续,准予落户。

  2001年11月26日,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国家行政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为保证各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召开了各地业务骨干参加的座谈会,对全省制定的十九条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进行座谈讨论,在征求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全省《关于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十九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意见就公民换发补领居民户口簿、出生人口登记、公民变更户口登记项目等十九个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一措施的出台立刻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受到群众的称赞。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也纷纷制定出台了一些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哈尔滨市出台了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二十三条,齐齐哈尔出台了十一条,牡丹江出台了二十二条,大庆出台了二十一条,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绥化、黑河、大兴安岭、林业、垦区也都放宽了落户政策。为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伊春、鹤岗等地都取消了结婚年龄、结婚期限落户条件的限制。为解决无本地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七台河等地规定,只要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定年限,有合法产权住房、有稳定经济来源均可在现居住地申请落户,各地取消了父母投子女落户的年龄限制。从2000年9月15日至2003年底,审批户口54 087份113 790人,纠正户口项目差错7 319个,收到群众感谢信183封,锦旗(牌匾)65个。

  2004年,为保证各地能够将公安部出台的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和省公安厅制定的十九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户口审批时限,使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真正达到快速简捷、服务群众的目的,而且认真做好接待群众关于户口问题的来信来电咨询和处理好户口问题的上访工作,并进一步做好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宣传工作,全年接群众咨询电话3 200多次,通过电视广播进行群众热线咨询解答问题10余次,为群众解决具体户口问题32件。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户政处出台了30条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简化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以实际行动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赢得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赞誉。截至12月10日,已为617名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了落户,为企业吸引人才落户151人。

  2005年,省公安厅进一步加大对公安部七项和省公安厅十九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宣传力度,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各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解决了社会上一些群众,主要是弱势群体反映强烈的出生婴儿(超生、非婚生)落户、盲目流入时间较长原籍户口被注销的“黑人黑户”的户口问题,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消除了社会上的不安定隐患,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12月20日,全省办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58 145人,随母落户232 580人,为赴西北开发援藏15人保留原籍户口,投资购房落户8 014户24 213人,引进人才落户12 278人,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