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常住外国人管理 由于黑龙江省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至1986年统计,居住在省内的外国侨民,无论在数量上或国籍上均居全国首位。这些长住外国侨民属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年龄增长自然死亡、迁移他国、外省、国籍变更等,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三资”(投资、合资、独资)企业及其人员、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教授、留学生等进入黑龙江,这些常住外国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1987年,省公安厅决定将外国人居留、签证,各种延期审批手续由地市级出入境管理机构执行权限下放给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一、常住外国侨民管理
对常住黑龙江省外侨的管理,主要是依法办理外侨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居留、旅行、出境、变更国籍等手续;通过发放《外国人居留证》、缴验有关证件等公开手段,掌握侨民的变化情况;登门走访、服务,开展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提高侨民遵守中国法律的意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对外侨中违法犯罪和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等。
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全省在对《外国人居留证》的发放上,要求填写的项目包括姓名、国籍职业或身份、工作单位、住址等。市、县公安局对《外国人居留证》有效签发1年至5年,按签发时给予的期限或根据接待单位要求还可以分别延长1年至5年。外侨迁出时,由原居地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由新居地公安局在10日内办理迁入登记。市、县公安局外管部门,每年缴验一次侨民的《外国人居留证》,不定期登门走访,掌握外侨守法情况。针对长住省内的外侨逐年减少,加之年龄逐年增大的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在管理上都给以关照和便利,对年高体弱者,采取服务上门的办法;对他们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及时登门处理,确保了侨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使长期居住在全省的外侨倍感中国政府对他们的友好态度,绝大多数外侨都愿意死在生活多年的异国他乡,也不愿意回归本土。据统计,至2005年居住在全省的外侨已由1985年的3 062人锐减到1 335人,其中俄侨18人、日侨20人、朝侨1 285人、立陶宛侨民1人、乌克兰侨民1人、无国籍侨民10人,分布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鸡西、双鸭山、佳木斯等地区。
二、常住外国人的管理
改革开放初期,来黑龙江省办“三资”企业、设商务机构、搞工程建设和教学的外国人开始逐步增加。全省对这部分常住外国人的管理,主要对其居住工作场所实行审批制度,规定这些场所及住所不允许设在条件较差的居民区内。外国人在申请居留证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都要派人前往所在地点实地考察,然后再予以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1986年,新《外管法》和《实施细则》施行,对外国人入境、签证、入出境证件检查在居留地、住宿登记、旅行、出境、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本着为改革开放、加强经济建设的中心服务的指导思想,适应外管工作的形势,健全出入境管理机构,配备办理外国人签证、居留、住宿登记等工作的外事民警。除采取书面的方式向外国人宣传中国有关法令外,各级外事民警经常深入辖区涉外单位及有外国人居留的场所讲解新颁发的外管法律及实施细则。省公安厅针对外管工作中的遇到的问题,每年都要培训各级外事民警,提高队伍素质。市、县级公安机关除培训本级外事民警外,还对接待外国人的单位和场所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辅警协管外国人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黑龙江省国际知名度的扩大,黑龙江的“三资”企业、外商机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等境外人员越来越多。仅哈尔滨市统计,1994年全市有“三资”企业1 236家,常住机构330家,常住境外人员631人,是1991年的3倍多。全省公安机关对常住外国人的工作,主要是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对外国人办理居留、暂住手续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和上级规定,都给予热情接待,尽快办理;对投资办企业的外商,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理证照时间。特别是对黑龙江经济发展有突出作用的外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特事特办,为其提供最大的便利;对外教、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省内知名大学,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外事民警都能主动上门服务, 办理居留、签证等手续。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的外管部门,经常派出民警深入到涉外单位、企业、学校、宾馆、饭店、招待所,进行检查指导,帮助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了解掌握外国人的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94年5月23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1994]38号),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籍常住人员依法办理居留手续。签发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对确需办理一年多次有效再入境签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办理。经审查不能确认为外国籍的,不发居留证,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三资”企业批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在“三资”企业内谋职的,必须在取得劳动部门的就业许可证后,才能为其改变签证,签发居留证。对未持职业(Z)签证来华的“三资”企业的外国籍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以上),可直接改变签证字头,按规定签发居留证,对“三资”企业常住外国人每年验证一次。
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加强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管理,依法保护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可聘用。此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了解掌握相关外国人的情况,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了来华的外国人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1999年4月19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凡已发给《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无须再申请就业证。拟来华工作、居留6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需持授权单位邀请函电及《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职业签证。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到地方外事部门领取《外国专家证》,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凭职业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服务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和本着通知精神为持有职业签证和《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同年,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对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齐齐哈尔大学、东北重机学院、教育学院和重机公司、黑龙集团等10户国有企业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外管处派人主动上门服务,办理签证延期、居留延期。为帮助黑龙集团引进国外造纸设备并加快安装进度,外事干警现场办公,帮助厂方改进住宿条件和建立管理制度,使30余名外国人住进造纸厂招待所,不仅加快了安装进度,还使企业减少住宿费支出40多万元。哈尔滨市公安局对1 796家“三资”企业和外资常驻机构中的常住外国及境外人员351人、外教81人、外国留学生311人、家属14人,坚持常年走访,定期上门服务,办理各项签证服务。仅在寒暑假期间就两次深入涉外校园现场办公,为外教、留学生办理签证800余件。良好的环境,周到热情的服务,进一步树立了黑龙江省的对外形象,吸引更多的外资人才、外国专家、外教及留学人员进入黑龙江发展。据统计,仅1999年就有1 167名外国人到黑龙江常住。
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发布《高等学校接收外国学生管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管理体制,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校内管理、社会管理、出入境和居留手续都做了详细规定。据此,各地公安机关主要在改进服务作风、进一步拓宽服务面、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使各种审批签证服务均缩短时间,减少申办人往返次数。
2001~2004年,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方便来省经商、办企、教学等常住外国人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出台现场办公、登门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24小时全天候服务的一系列措施,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方便了外宾。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各项业务改革工作,围绕全省经济建设的大局,紧紧抓住正行风、促发展的原则,努力为全省经济建设和改造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哈尔滨市公安局仅2004年就为外商企业经理回国办理紧急业务或奔丧等,提供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24小时全天候服务的回国签证手续30余次,受到外商的高度赞扬,多次送锦旗和感谢信表示谢意。
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这是外国人管理工作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国际人才战略接轨的具体办法,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省公安厅及时组织有关外管工作领导和民警学习,认真领会精神,熟悉办法的各项条款,依法严格行政,规范审批工作。2005年11月,省公安厅受理了第一位哈尔滨市居民投资类的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经公安部批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为其颁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986~2005年,全省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为长期在黑龙江省居住、具备条件的外国人办理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共批准入籍人数4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