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航运保卫 

第四节 航运保卫 



  黑龙江省水利资源丰厚,居东北三省之冠。全省有大小河流2 000余条,其中100公里以上的河流70余条,总延伸长度达1 980多公里。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绥芬河四大水系,构成了一个天然的水运网,每年4~10月份通航。航道通行历程由1949年的3 800公里增至6 800公里; 港口装卸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 全省专业运输船舶比建国初期增加两倍多,货运量增长14.3倍。改革开放以后,黑龙江省的水运事业已从内河(江)发展到江海联运。随着水运事业发展,不仅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效益,同时,出现一些新的治安问题。

  一、航运治安管理

  黑龙江航运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实行“文明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保护合法、取缔和打击非法活动。工作中,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治理社会治安,形成了符合航运情况和特点的治安管理工作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由“为治安管社会”转变为“为社会管治安”,由单纯管理转变为主动服务。积极探索和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从而使航运系统治安呈现良好态势。

  (一)治安工作改革

  1987年,针对航运系统治安形势的变化,各级航运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了治安部门的职能,明确了治安管理工作重点,充实了治安部门警力。

  1989年,在航运公安局组建了经济警察大队,协助治安部门每年做好港区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1995年,黑龙江航运公安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基础工作的决定》,提出派出所工作的总目标,要求经过三年的努力,使派出所真正做到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重点人口为重点,以群众工作为基础,全面提高打击、预防、发现、控制犯罪的能力。《决定》下发后,松花江、合江、黑河、哈尔滨港公安分局在派出所勤务制度改革中,派出所普遍实行“警区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港区,由警区的警长带领民警负责林区的治安巡逻和行业场所管理。由于派出所工作的改革加强,提高了航运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能力和社会面控制能力,维护了航运系统的治安稳定。

  1996年,黑龙江航运公安分局发出通知,要求航运公安机关把重点人口管理的重点放在流动人口上,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清查,通过办理暂住证的办法,把流动人口纳入正常管理渠道。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按照公安部提出的“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要求,调整治安工作方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1997年,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全国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建设漳州现场会议精神,结合航运实际,在航运辖区建设以“110”报警服务台为龙头,以现代化通讯手段和电子计算机为依托,统一指挥,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警民结合,专群结合,防治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增强了治安管理力度,使治安防范措施得以落实。

  1998年,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航运各级公安机关以治安部门为主,在哈尔滨、佳木斯港区、哈尔滨船舶修造厂区,实行全面警戒,昼夜巡逻,维护秩序,保卫航运系统厂企职工家属的安全。

  1999年,黑航公安机关各级治安部门针对航运系统社会治安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全力推进航运社会治安秩序整治工作,重点抓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预案的落实工作,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疏导不误导,淡化不激化的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千方百计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了大量矛盾,妥善处理了多起治安事件。

  (二)公共场所管理

  1987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实施后,航运公安局对系统内的公共场所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尤其是对营业行业实行开业申报,业前审核,由当地派出所、消防部门检查治安、消防安全情况,监督整改漏洞隐患,层层把关,逐级建立场所管理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件。

  1988~1994年,在坚持不断对航运辖区公共场所进行清理与整顿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进行审查,对领取《治安管理登记证》的公共场所实行年审制度。对存在各种治安问题的场所,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

  1995年,省公安厅印发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按照要求,航运各级公安机关对航运系统内经营单位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定期召开经营者会议,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通过普遍检查、重点抽查、地区联查等多种形式,发现治安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时限和标准要求。全年共查处公共场所治安案件162起,处罚267人。

  1996年,针对江上“三无”(无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营运许可)机动小艇载客拉货、抢占码头、强行拉客、围攻、殴打船员和站务人员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合江航运公安分局开展整治行动,取缔“三无”船11艘,教育、处罚30余人次,稳定了合江航线的秩序。

  1997年,经省公安厅批准,将航运系统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管理,纳入航运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中。当年清查出流动人口445人,经过审查全部发放了《暂住证》。

  1998年,航运公安机关开展了整治江上航线治安秩序的专项斗争。合江航运公安分局对江上运输秩序混乱的绥滨至富锦航线进行专项治理,取缔了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58艘。

  1999年,黑航公安机关根据航运管辖范围内夏航流动人口比较多的情况,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谁租赁(房屋)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了集中清查和不间断抽查的方法,落实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全年共办理了流动人口《暂住证》400余份。

  2003年,防治“非典”期间,黑龙江航运公安局在省际公路设置了七个检查站和八个通往市区的交通要道派驻民警,协助有关单位检查工作。

  (三)枪支管理

  1986年,随着上级公安机关对枪支管理力度加大,航运公安机关对枪支弹药的管理也进一步加强,制定了枪支弹药管理办法、枪支佩带范围、枪支保管使用规定等规章制度,要求严格执行。

  1988年,对省公安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枪支管理配发规定》转发到枪支配发使用单位,并在航运系统内反复进行宣传教育,坚持严管严罚,杜绝涉枪案件的发生。

  1989~1994年,黑龙江航运公安局相继下发了对各种危险品的管理文件。在枪支管理上下发了枪支整顿工作方案,及时对所属公安、保卫系统的枪支进行了全面整顿。对应配发的专用枪和公用枪支及岗位用枪、民兵枪支分清种类、号码、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对超范围配发的枪支限期收缴,登记封存。对集中保管的枪支、民用猎枪、留用的枪支,由航运公安局统一清理,做好登记,存放安全的枪库内,指定专人保管。

  199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省公安厅《关于民用枪支实行集中保管的实施意见》,对航运系统内的民用枪支、按各航运公安分局管辖范围进行清理回收,共回收16支,进行登记,由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1999年,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经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批准,黑航公安局下发了《关于销毁集中保管的非法枪支的通知》,各级航运公安机关开展了收缴非法枪支的专项行动,共收缴非法枪支8支,并进行销毁。
2003年1月,航运公安局与原交通公安局合并后,将库存的93支警用枪上交省公安厅。

  (四)查处治安案件

  1986~2005年,航运公安机关共查处治安案件7 675起,处罚涉案人员11 808人。

  1993年8月4日,松花江公安分局在对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至哈尔滨进港船只检查时,查处一俄罗斯旅客携带发令纸炮20箱,价值3万余元,予以没收。

  1997年10月,松花江滨洲桥下游800米处,黑河航运公司黑木拖2203号轮与个体机动载客船相撞,个体船只翻沉,4人落水死亡。事故原因是个体船主违章行驶,公安局依法追究了船主刑事责任。

  1999年,航运公安局查处了哈尔滨港木材市场个体营运车主史宏伟欺行霸市、无理取闹治安案件,对史某进行了治安拘留处罚。

  2003年,防治“非典”期间,黑龙江航运公安局出动警力500多人次,出动车辆200多台次,协助地方公安机关在省际公路设置的7个检查站和8个通往市区要道分别派驻民警,协助查验工作。

  二、打击刑事犯罪

  1986~1990年五年时间里,航运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47起,其中重特大案件51起。

  1991年3、4月,哈尔滨港务局连续发生江沙亏量,经查发现在回收的运沙票子中有近十余万元的假沙票。哈航运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工作将印制假沙票盗运江沙的李玉强、王强抓获。审讯中二人还供认了1987年9月4日报假名冒领黑龙江航运局员工工资款4 770元的犯罪事实。1991年7月8日,松花江航运公安局在侦破一起抢劫出租车现行案件时,抓获团伙成员王永贵、张照喜、张建、刘天国、孔德春。5人交代了自1991年5月至7月间在哈尔滨市、呼兰县等地蒙面持枪、持刀入室抢劫和抢劫出租车犯罪10起的犯罪事实。

  1997年6月2日,佳木斯港务局招待所发生一起使用麻醉手枪抢劫杀人案,佳木斯航运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侦查工作,发现在佳木斯市周边地区曾发生过多起同类案件,遂与佳木斯市公安局联手进行并案侦查,于1997年7月13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振良抓获,一举破获37起系列麻醉抢劫杀人案件。

  2003年1月19日,哈尔滨航运分局坞区派出所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派出所一支“六四”式手枪,6发子弹和24万元现金被盗。航运公安局领导亲自挂帅,组织侦破。经过8天时间破获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刘兆明、刘佳、李芳、臧立生、田香芝、臧艳辉、臧福仁7人,缴回被盗枪支、子弹和全部现金。

  2005年9月4日,松花江航运公安局受理了一起盗窃车牌子案件,于17日将犯罪嫌疑人杨树良抓获,杨同时供出了曾与杨树刚杀人抢车的犯罪事实,于当日在佳木斯市敖其镇将被害人徐某、王某的尸体找到。29日,杨树刚在大连市被抓获,审理中又供认了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杀人抢劫犯罪和8起诈骗、1起私藏枪支的案件。20年共破获刑事案件585起,其中重特大案件150起。

  三、内部安全保卫

  黑龙江航运公安局管辖包括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嫩江四条主要江河及兴凯湖、镜泊湖、莲花湖等5 630公里水运航线,涉及内蒙古、吉林两省,其中中俄国境河流(湖)总长度3 579公里,航线上设置各类航行标志、石质锁坝、测量标点8 000余处。这些航道设施的安全,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航道设施的保卫

  1986年以来各级航运公安机关刑侦治安部门与航道警察队相互配合,不间断地开展了打击盗窃破坏航道设施的专项行动,破获了一批案件。

  1987年7月,嫩江泰康县境内214号航标设施被盗,航运公安局航道警察队经侦查将犯罪嫌疑人王明国抓获,经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王明国有期徒刑4年,并召开公判大会。1989年9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航运公安局再次在泰康县召开公判大会,将盗窃破坏嫩江航道314号航标设施的宫彦春、乔修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

  1991年9月,道外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航运公安局在依兰县召开公判大会,将破坏国家测量标志的张建设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案董文学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989年以来,黑龙江中游呼玛县村民王永臣、孟广恩多次盗窃航标器材,并越境盗窃俄方设置在黑龙江沿岸的航标器材,1994年7月,被航运公安局航道警察队抓获。同年8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与航运公安局联合在欧浦乡召开公判大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判处王永臣有期徒刑4年,判处孟广恩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999年8月,黑航公安局黑河分局与爱辉区法院、检察院在张家营乡召开公审大会,以盗窃破坏航运设施罪判处王泽民有期徒刑6年。

  2004年7月29日,航运公安局与道外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在通河召开公判大会,对盗窃破坏国家测量标志、航标器材的犯罪嫌疑人王志江予以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二)海运船舶的内部安全保卫

  20世纪90年代初期,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开始筹建海运处。1992年成立了黑龙江海运公司,由哈尔滨船舶修造厂建造三条江海联运船舶,主要航线为由黑龙江、同江、抚远经俄罗斯境内的黑龙江出海,通过达旦海峡,至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的国际航线。为加强海运船舶的安全保卫工作,1997年1月经交通部公安局批准,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成立了海运公安科,设在黑龙江海运公司,2002年又专门成立了黑航公安局船舶保卫科,指导海运公安科专门开展海运船舶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至2000年,黑龙江海运公司共有货运船舶7艘,其中国际航线运行船舶6艘,江海联运船舶3艘。海运公安科根据备船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对船舶保卫机构进行调整,并指导做好反劫持、反偷渡、反渗透等方面的工作。

  (三)坞区消防安全管理

  1982年哈尔滨“3·31”火灾、“4·17”火灾发生后,航运各企业均按要求设置了防火员,航运系统的防火员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员开展工作,冬季修船季节,防火员负责坞区船舶维修用火的审批。哈尔滨、黑河、佳木斯等地均按此形式进行管理。坞区义务消防队在坞区冰面打出消防水井,加盖保温井盖,每日进行清理维护。

  1985年时,航运公安局所属的松花江分局、黑河分局和合江分局以及航道警察队、江北坞区派出所,均参与护船队工作。

  黑龙江航运的消防工作,主要集中在冬、春季节,据哈尔滨船舶修造厂消防队出警记录显示,1998年2月~2001年1月,哈船厂江北坞区发生火警7次,有6次发生在1~3月份的修船季节。为此,各单位在加强坞区船舶消防工作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主要案例:

  1998年2月26日1时30分,黑龙江航道局设在江堤上的岗楼失火,哈尔滨船舶修造厂消防队接报后出警,将火扑灭,未有人员伤亡。

  1998年2月26日14时30分,在哈尔滨船舶修造厂船台修理的一艘油驳失火,哈尔滨修造厂消防队出警将火扑灭,未有人员伤亡。

  1999年10月30日14时5分,哈尔滨港务局龙港04船在哈船厂上台修理时失火,哈尔滨船舶修造厂消防队出动两台消防车,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