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地消防机构
第二节 市、地消防机构
(一)哈尔滨市
1983年10月,市公安消防支队接收了原属松花江地区消防支队管辖的阿城、呼兰2个中队。1987年,增设太阳岛和阎家岗机场2个消防中队。1989年,增设承德消防中队。
1990年,市消防支队下辖道里、道外、南岗、动力、香坊、太平、化工、承德、顾乡、太阳岛、哈西、平房、呼兰、阿城14个中队。
1991年,市消防支队内设政治处、秘书处,战训一、二科,后勤科、装备科、卫生队、防火一、二、三科,火灾调查科、宣传科、法制科、《消防与保险》编辑部、修配厂。7个区公安分局和2个县公安局设消防科。1992年增加宾县、方正、依兰县中队,同时增加了3县公安局消防科。
1994年10月,根据省消防总队决定,所辖5县中队与消防科合并为消防大队,同年2月,市消防支队机构调整,内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均为副团级),下设科。同年成立平房消防大队。
1996年11月,市消防支队建立特勤大队,主要任务为抢险救援、扑救特殊火灾及处置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等突发事件。辖道里、南岗、化工、香坊4个特勤中队。
1997年4月,原松花江地区消防支队并入哈尔滨市消防支队,五常、双城、尚志、延寿、巴彦、木兰、通河7个消防大队划归市消防支队管辖。支队辖12个县大队、25个中队、19个消防科。
(二)齐齐哈尔市
1985年3月1日,市消防支队与原嫩江地区消防大队合并。合并后市消防支队机关设政治处、秘书科,防火一、二、三科,宣传科、战训科、警务科、后勤科。下辖7个区公安分局防监科,甘南、富裕、龙江、泰来、克山、克东、杜尔伯特、林甸、依安、拜泉、讷河11个县公安局防火科和11个县消防中队,1个拉哈镇中队,市区9个中队及直属中队、训练队、卫生队、修配所、农场等。1986年3月,支队增设火因调查科、装备科、战训二科。
1993年1月,林甸、杜蒙2县划归大庆市,2县消防机构划出。
1994年3月,市消防支队设立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内设16个科室。
2000年底,市消防支队下辖市区10个消防中队,9个县(市)消防大队,龙沙、铁锋、建华、梅里斯消防科及富拉尔基、昂昂溪、碾子山消防大队。
(三)牡丹江市
1986年7月,市消防支队机关设政治处、警务科、战训科、秘书科、后勤科、宣传科、火调科,防火一、二科。直属单位有训练队、修理所、勤务中队、卫生所,消防一二三中队机动中队、镜泊湖中队,6个区公安分局防火科及虎林、密山、林口、海林、宁安、穆棱、东宁、绥芬河8县(市)消防中队、防火科。
1992年,密山县消防中队及防火科划归鸡西市。1993年,虎林县消防中队及防火科划归鸡西市。
1994年1月,海林、宁安、林口、穆棱、东宁、绥芬河6县(市)消防中队、防火科合并为消防大队(正营级)。同年3月,市消防支队机关设办公室(可用司令部印章)、政治处、后勤处、防火监督处,均为副团级。各部门下设业务科室,为正营级。
(四)佳木斯市
1986年11月,市消防大队升格为消防支队,支队设政治处、秘书科、警务科、战训科、后勤科,防火一、二科,火因调查科、宣传科,直属训练队、卫生所、修配所,下辖汤原、依兰、桦川、桦南、富锦、集贤、宝清、饶河、同江、抚远、友谊、绥滨、萝北13个县消防中队及防火科。
1987年1月,萝北、绥滨县划归鹤岗市,2县消防中队划出。同年末,集贤县划归双鸭山市,县消防中队及防火科划出。
1991年,依兰县划归哈尔滨市,宝清、友谊2县划归双鸭山市,3县消防中队及防火科划出。
1993年初,饶河县划归双鸭山市,县消防中队及防火科划出。
1994年,市消防支队所属各县(市)消防中队与防火科合并组建消防大队。同年3月,支队机关设办公室(可使用司令部印章)、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均为副团级。各部门下设业务科室,为正营级。
(五)绥化地区、绥化市
1985年,绥化地区成立公安消防支队,支队机关设政治处(副团级)、秘书科、警务科、战训科、后勤科、防火科、火调科、训练队、卫生队,下辖绥化、海伦、安达、肇东、肇州、肇源、庆安、望奎、绥棱、青冈、明水、兰西12县消防中队与消防科。
1994年,地区消防支队内设办公室(可使用司令部印章)、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均为副团级。各部门下设业务科室。同时,各县(市)公安局消防科与消防中队合并,成立公安消防大队,为正营级。
2000年6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7月12日,绥化市公安局正式挂牌办公。市消防支队辖1区9县消防大队。
(六)黑河地区、黑河市
1985年末,全区消防部队划归地区公安局领导,改称黑河地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内设政工、防火、战训、警务、后勤、秘书6个股(营级)。下辖黑河、北安、五大连池、嫩江、孙吴、逊克县(市)消防科及6个消防中队。
1991年末,地区消防大队改称消防支队,由副团级调整为正团级。内设政治处(副团级)、战训科、警务科、防火科、火调科、宣传科、建审科、法制科和后勤科。
1993年3月15日,黑河地区撤销,设立黑河市(地级),原黑河市改称爱辉区,又设立黑河经济发展合作区。原地区消防支队改称市消防支队,原级别、部门建制不变,增设合作区消防科。原黑河市消防科及消防中队改称爱辉区消防科和市直属消防一中队。
1994年,所属各县市公安局消防科与消防中队合并,组建消防大队。市消防支队辖5个消防大队、6个消防中队、2个市区消防科。
1996年2月,市消防支队机关增设办公室(可使用司令部印章)、防火处、后勤处,并取消业务科室。同年4月,原五大连池市消防大队并入德都县消防大队,成立新的五大连池市消防大队。
(七)鸡西市
1985年8月2日,市公安消防大队划归市公安局领导, 市公安局设防火处,亦称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团级)。
1991年,市公安消防大队晋升为支队(正团级),内设政治处、警务战训、后勤、法制、火调、防火、建审、秘书、宣传9个科。
1992、1993年,密山市、虎林县划归鸡西市,2县公安消防中队与防火科划归市公安消防支队。
1994年,所属各县消防中队与防火科合并,成立公安消防大队。
1996年3月,市消防支队内设办公室(可使用司令部印章)、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均为副团级)。
1998年8月,5个消防大队、7个消防中队,9个消防科和l个勤务分队。
(八)鹤岗市
1986年,市公安消防大队内设防火、政工、作训、警务、火调、后勤6个股,辖2个中队。
1988年,萝北、绥滨2县划归鹤岗,公安消防机构一并划归。
1992年,市公安消防大队晋升为消防支队(正团级)。内设防火、政工、秘书、警务、战训、火调、后勤、宣传8个科。
1995年,在2县6区设消防科。
1996年3月11日,市消防支队内设办公室(可使用司令部印章)、政治处、防火处和后勤处4个副团级职能部门。
1998年建立特勤消防中队。支队辖2县消防大队、3个消防中队和6个区公安分局消防科。
(九)双鸭山市
1985年8月21日,市公安消防大队划归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设消防处,亦称公安消防大队(副团级)。内设政工、秘书、防火、火调、战训警务、后勤等7股,辖5个公安分局防火科和1个直属中队。
1988年2月,集贤县划归双鸭山市,其他公安消防机构随之划归市消防大队。岭东、岭西公安分局防火科合并为岭东公安分局防火科。
1991年2月,宝清、友谊2县划归双鸭山市。宝清县公安消防机构一并划归。由于友谊县无现役消防组织,由县公安局组织的专职消防队承担消防工作,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业务指导。同年4月13日,市公安消防大队晋升为支队(正团级),内设政治处(副团级),原有股升为科,增设训练队、卫生队、生产办和审核科。
1993年10月,饶河县划归双鸭山市,其消防机构一并划归。
1994年3月,集贤、宝清、饶河3县成立消防大队。
1996年,市消防支队机关内设办公室(可使用司令部印章)、政治处、后勤处、防火监督处(均为副团级)。下辖5个区、县(友谊)消防科,2个区消防大队和3个县消防大队。
(十)七台河市
1992年1月,市公安消防大队晋升为正团级消防支队。同年新建1个机动中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调动指挥,支队负责行政管理。同年3月,勃利县建立公安消防大队,实行消防科与消防中队统一管理。支队在3区1县成立消防科,负责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1996年4月,市消防支队内设办公室(可使用司令部印章)、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4个部门,取消科室。
(十一)大庆市
1985年6月,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改变企业单位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体制的通知》精神,市消防支队实行体制改革,退出现役,官兵集体转业,继续留在大庆从事消防工作。改制后,支队仍保留原编制、建制和指挥系统,隶属大庆石油管理局,业务上继续受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继续执行《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1994~1996年,支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相继建成具有20世纪9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的现代化的油田消防指挥中心,国内一流的防毒抢险特勤大队,初具规模的消防科研所。
1996年9月,投资6 000多万元新建了油田消防指挥中心。
2000年8月31日,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市公安局消防处成立,并加挂市公安消防支队牌子。
(十二)伊春市
1987年12月,成立化学灭火消防中队,直属市消防支队领导。1988年3月,将直属支队领导的化学灭火中队划归伊春区公安分局领导。伊春区组建消防大队,新增建二中队。
1993年,市消防支队内设办公室、战训科、建审科、防火科、宣传科、火调科、政工科、训练队。
1998年,支队内设机构增加法制科、重点科和指挥中心。管辖2个县、15个政企合一和4个林业地区公安局的防火组织。
(十三)大兴安岭地区
1988年12月27日,根据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省编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公安消防大队为大兴安岭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正处级。设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2人。原内设的6个科不变,均为正科级。
1991年3月,经地区编委批准,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增设建审科、宣传科。
1997年,地区公安消防支队为正处级单位,设支队长1人,政委1人,副支队长2人。机关设5科1办,即:防火科、建审科、战训科、政工科、法制宣传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