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件管理
第一节 证件管理
证件管理是指在边境地区通行所实行的通行证的管理。做好通行证管理目的就在于对边境实行有效的控制,防范和打击敌特机关对中国的特务间谍活动,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不法活动,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全。
一、证件种类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必须持有规定的证件。证件分为五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简称边境通行证)、《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只限居住在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在本地使用)和有关部门签发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通行证件。
《边境通行证》是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统一规定、统一管理的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主要证件。分为汉、汉维、汉蒙、汉藏四种文字。
1985年6月,公安部四局又增印了一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颜色为黄色,于6月1日正式启用。
1990年7月1日,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0]63号文件精神,在全国启用198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颜色为淡粉色。1984年版证件于当年10月1日后不再签发,有效期最长签到年底。
1992年7月15日,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2]74号文件精神,在全国启用199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1989年通行证有效期截止1992年12月31日。
1995年5月1日,根据公安部公边(陆)[1995]86号文件精神,启用95版《边境通行证》,增强了证件的防伪性能。
1999年7月1日,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200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边字〔1999〕5号)精神,正式启用2000版通行证。该证分汉、蒙、维、藏4种文版,在1995版证件基础上,对有效期、编号、花纹及防伪措施等方面予以了改进。至2005年,2000版通行证一直沿用。
二、证件管理办法
(一)有关审批工作规定
1986年7月1日,依据《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规定的有效证件实施管理。两法总结建国30多年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经验,参考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惯例制定的,贯彻了主权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原则和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的方针。其中规定中外出入境人员必须持有的证件、遵守的章程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等。同年底,国务院批准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边防检查站有权阻制中国公民出入境的几种情形和对待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提供假证明或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入境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等。同时对外国人出入境必须缴验的证件、不准入境的几种情形、抵达中国口岸的外国航空器或船舶负责人应负的责任及违规的处罚等。
1990年初,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南联北开”“全方位开放”经济发展战略和开放口岸边境通行证管理的有关指示,省公安边防检查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本着既把关又服务的原则,根据《关于前往开放口岸查验边境通行证有关规定的通知》(黑公边(业)字[1993]9号)精神,对进出开放口岸地区的人员及车辆采取方便放行措施。对具有32种情形之一的无边境通行证或证件不符人员和车辆,在持有居民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查明身份的情况下,予以方便放行。
1992年,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2]74号)精神,1992年新版“边境通行证”分汉文、蒙汉、维汉、藏汉四种文字出版,于1992年7月15日起正式启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和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县、市公安局,经公安厅批准,可下设签证工作点或由指定的派出所代行签发边境通行证。省边境通行证签证地代号改为28。
1994年,根据省公安厅边防局《关于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签发权限的通知》精神,将前往边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签发权限下放到部分边境地区偏远派出所和重点边防公安检查站。《通行证》签发工作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2]74号文件《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精神执行。《通行证》发放(加盖钢印、印章)由边防大队具体负责,各基层代办单位定期到边防大队领取。《通行证》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公安部公边(境)[1999]146号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对边境管理通行证件的申领、签发、查验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0〕63号文件的规定,凡年满16周岁的内地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或者边境居民前往外省、区的边境管理区,均需持有所在单位(相当县、团级的保卫或行政机关)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并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签证机关申领《边境通行证》。《边境通行证》的签发机关是常住人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或经批准授权的公安派出所。《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日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不能如期前往或返回的,可办理延期手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经常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公务人员,证件有效期可签至一年。每一《边境通行证》可偕行不满15岁的未成年儿童两人,但必须在家人或监护人的通行证件备注栏内说明。
2003年9月,省边防总队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大环境的要求,经公安部边防局批准推出了《便民利民十八项措施》,再次放宽通行证签发权限,省内居民由原来到市、县、区公安(分)局、支队、大队申办通行证放宽到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辖区派出所申办,并放宽进出省边境管理区条件,省内居民可持合法有效证件出入省边境管理区。
(二)签发管理
黑龙江省边境通行证的签发工作由公安边防总队管理。
全省签发单位:大兴安岭、黑河、伊春、鹤岗、佳木斯、双鸭山、鸡西、牡丹江市支队;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七台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局、地方铁路公安局、民航、林业、农垦、航运公安局。
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省中行、省人行、省外贸厅、省供销社、哈尔滨海关、省商检局、省黄金公安局、省外办、省粮食厅、省口岸委。(1992年6月,根据公通字[1992]74号文件精神,外地公安机关可赴深圳、珠海特区办理边境通行证延期手续或换发证件的规定,增加了省公安厅南方工作站、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省政府驻珠海办事处4个代办单位。1994年6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公通字[1994]46号),撤销了省公安厅南方工作站、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省政府驻珠海办事处4个代办单位。)
港、澳、台胞、华侨和外国人进出边境管理区的通行证件。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前往边境管理区探亲、访友、洽谈贸易,准许前往。由公安机关负责签发边境通行证件的部门办理。对持回乡证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前往边境管理区探亲、访友、洽谈贸易,准许前往。由公安机关负责签发边境通行证件的部门管理。对持回乡证的港、澳同胞,在他们的回乡证附页上签注经由路线、前往地点和期限,并加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专用章;对华侨和台湾同胞,凭其证明,另纸签署(持护照和旅行证的台湾同胞,只登记旅行证的号码)。外国人到边境管理区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外国人旅行证,按指定路线前往指定地点。
(三)实行通行证地区名称
1986年8月,黑龙江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调整边境地区查验边境通行证范围的通知》,决定在边境管理不变的情况下,规定查验边境通行证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的漠河乡、兴安乡、金沟林场、兴安林场;塔河县的开库康乡、依西肯乡、卫东林场、开库康经营林场、开库康贮木场、马伦贮木场、小根河林场、依西肯经营林场、依西肯木场;呼玛县的呼玛镇、欧浦乡、白银纳乡、荣边乡、金山乡、三卡乡、兴华乡、湖通镇林场、金山林场、青年林场、江湾农场。
黑河地区:黑河市、孙吴县、逊克县。
伊春市:嘉荫县。
佳木斯市:萝北县、绥滨县、同江县、饶河县、抚远县。
牡丹江市:虎林县的虎头镇、小木河乡、新政乡、阿北乡、新兴乡、忠诚乡、义和乡、虎头乡林场、小木林场、858农场(兴安农场)、庆丰农场、856农场(青山农场);密山县的知一乡、杨木乡、承紫河乡、柳庄河乡、兴凯湖乡、白泡子乡、三梭通乡、集贤乡、二人班乡、朝阳农场、兴凯湖农场、8510农场(东海农场二分场);穆棱县的福录乡、马桥河乡、绥芬河市;东宁县。
鸡西市:鸡西市的前进乡、胜利乡、前进林场、胜利林场、桦木林场、大石桥农场;鸡东县的明德乡、向阳乡、综合乡、下亮子乡、平阳乡、永和乡、前卫乡、联合林场、8510农场(东海农场)一、四分场、平房林场、四山林场、西南岔农场、反修林场。
铁路:绥滨县的下城子站至绥芬河站间。
1990年,根据公通字[1990]63号文件规定,黑龙江有21个县、市、地区进行通行证的查验。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塔河县、呼玛县;大兴安岭地区的阿木尔区、图强区、十八站林业局。
黑河地区:黑河市(含原爱辉县)、孙吴县、逊克县;美丰、美林、阿廷河、桔源、东克林林场,富强、长青经营所,大岗、永青、英雄岭农场;东风区的反修林场(第七林场)、卫东林场(第八林场)、泉石林场(第九林场)、翁翠林场(第十林场)、峻岭林场(第十一林场),前进经营所(四○所)、团结经营所(五○所),宏伟、西克林农场;新青区的桦林、青林、结源林场,乌拉嘎经营所;上甘岭区的阳光、新风林场;友好区的北岭站、翠北铁矿、翠岗铁矿、翠岗站,团结、永续经营所。
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
佳木斯:同江市、抚远县、饶河县。
牡丹江市:虎林县,密山县,东宁县,绥芬河市,穆棱县的福录乡、马桥河乡。
鸡西市:鸡东县,恒山区的民主乡,梨树区的猴石大队、新建大队、前进林场,鸡西矿务局桦木林场、大石桥林场,鸡西矿务局东海煤矿、杏花煤矿、正阳煤矿五采区。
边境管理区内的水路航运线有:佳黑线(佳木斯至黑河),从绥滨至黑河间各站(富锦除外);黑洛线(黑河至洛古河),从黑河至洛古河间各站;佳虎线(佳木斯至虎头),从绥东至虎头各站;佳万线(佳木斯至万里河通)的梧桐河站、万里河通站。
边境管理区内的铁路:汤林线的乌伊岭站;嫩林线的塔南至古莲间各站;北黑线的西岗子至黑河间各站;
滨州线的皇德至满洲里间各站。
1999年,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布全国边境管理区地名的通知》(公边[1999]4号)精神,全国重新调整划定陆地边境管理区,黑龙江省边境管理区保持原有范围未变。黑龙江省边境管理区面积16.98万平方公里,共有23个县(市、区)。实行边境通行证的地区有: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
伊春市:乌伊岭区、汤旺河区、新青区、上甘岭区、友好区、嘉荫县。
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
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县。
双鸭山市:饶河县。
鸡西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和鸡西矿务局桦木林场梨树区、恒山区,牡丹江市东宁县、穆棱市的马桥河乡、福禄乡。
根据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前往边境管理区人员持有效证件购票乘车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3号)精神,黑龙江省实行边境通行证管理的边境铁路线、站:南乌线的乌伊岭站;富西线的塔南至古莲间各站;
北黑线的西岗子至满洲里间各站;朝乌线的上游岭至莫尔道嘎间各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