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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公安法制建设 

第十一篇 公安法制建设 



  1983年省公安厅成立了研究室,1987年改为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室内设立了法律研究组。

  1990年,公安部第一次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以后,按照公安部关于省、市、县都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要求,省公安厅于1990年5月24日召开了全省第一次法制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组建公安法制机构。省编委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通知》(黑编[1990]96号)。按照省编委的要求,省公安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改为省公安厅法制办公室,下设执法监督科、法规科、复议应诉科、法制调研科,定编21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都相继建立了公安法制工作的专门机构。

  1993年8月,省公安厅召开了全省第二次公安法制工作会议。会议期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等22个单位介绍和交流了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经验,研究落实了《黑龙江公安法制建设三年规划》,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程序规定》。

  1986~2005年,全省各级公安法制部门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全省公安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8年10月,省公安厅召开了全省第三次公安法制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实施“大法制工程”的要求。牡丹江、佳木斯、七台河等十三个市、地公安局和林业、农垦、铁路、航运公安局都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贯彻实施“大法制工程”,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公安法制建设。大法制格局的形成,促进了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提高了办案办事质量,得到了公安部认可,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的赞扬。

  2000年10月27日,省公安厅召开黑龙江省第四次公安法制工作会议。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公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着重应做好的五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