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省公安法制机构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省公安法制机构
1983年,黑龙江省公安厅成立研究室,在研究室设法律研究组,1987年改为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全省公安法律指导、法律监督、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
1990年,省编委下发《关于在全省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通知》(黑编[1990]96号),省公安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改为省公安厅法制办公室,下设执法监管科、法规科、复议应诉科、法制调研科,定编21人。
1991年1月16日,省公安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法制机构职责任务的意见》(黑公发[1991]17号),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公安法制部门的机构、职责和任务,各市、地、县级公安机关都按照省厅的要求,相继成立了公安法制工作机构。
1992年,省公安厅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公安派出所都要设立专兼职法制员l名,负责审核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截至1995年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全部建立起来。据统计,全省公安机关共有法制工作人员1 032人、专兼职法制员3 750人,共有4 282人从事公安法制工作,这在全国来说是人数较多、机构较健全的省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