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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

第二节 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



  1997年初,由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黑龙江省公安厅和所属市、地级公安局,在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时遇到了法律程序问题。如省公安厅各业务处办理刑事案件时,办案主体是省公安厅,法人是厅长。在案件移送时,按规定只能移送省检察院,起诉到省法院判决。这样,二审机关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也是如此,省公安厅做出处罚,复议机关只能是省政府。这种办案程序与《行政复议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相违背,难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法制办经调查研究,提出了在省公安厅设立“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的建议,经省公安厅党委讨论,报请省编委同意,成立了“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黑编[1997]130号),其任务与职责如下: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在省公安厅直接领导下,行使市、地一级权力。直属公安局局长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担任,副局长由法制处处长担任。直属公安局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3名。

  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办理如下案件:1.跨省、市的重特大疑难刑事、行政案件;2.涉外的重特大疑难刑事、行政案件;3.省内涉及多个市、行署、县的难以协调的重特大刑事、行政案件;4.中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交办的重特大疑难刑事、行政案件;5.省公安厅认为应由直属公安局办理的重特大刑事、行政案件。

  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的成立和工作的开展,解决了省公安厅在执法方面存在的弊端,理顺了省公安厅各业务处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规范了各业务处的执法活动,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同时,随着直属公安局的成立,也理顺了电力、邮电、烟草、电信、地方铁路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上述五个部门相继成立了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电力公安分局、电信公安分局、邮电公安分局、烟草公安分局、地方铁路公安分局。他们办案都使用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是具有办案主体资格的办案单位。

  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的成立,得到公安部的充分肯定,并要求其他省公安机关借鉴和学习,成立公安厅直属公安局。许多省份如浙江、江西、湖北、山西、四川、贵州、广东、重庆等省、直辖市,都相继到黑龙江省公安厅,学习成立厅直属公安局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