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方公安立法
第二章 地方公安立法
1986~2005年,全省先后立法81件,省公安厅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49件,修改16件,废止17件。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出台,有效地弥补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足,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齐全配套的地方公安法规、规章体系,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拓宽了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保障了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了地方公安法规、规章惩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大作用。在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省公安厅做了《加强地方公安立法工作确保公安工作有章可循》的经验介绍。
黑龙江省地方公安法规、规章立法、修改、废止(简称立、改、废)情况
1986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 (立)
1987年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立)
1987年10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查禁卖淫及嫖宿暗娼活动的规定》; (立)
1987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立)
198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立)
1988年5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 (立)
1988年5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枪支管理处罚规定》; (立)
1988年6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立)
1988年6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黑龙江省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立)
1988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8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黑龙江省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规定》; (立)
1988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8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立)
1988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8月13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黑龙江省自行车治安管理规定》; (立)
1988年8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9月15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黑龙江省特种刀具管理规定》; (立)
1988年9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9月17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 (立)
1988年9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9月25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黑龙江省酗酒滋事处罚暂行规定》; (立)
1988年5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立)
1989年4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89年5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八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 (立)
1989年1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号发布,自1989年1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 (立)
1989年11月4日,黑龙江省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六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 (立)
1989年2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1989年3月13日省公安厅令第一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立)
1989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公安厅令第二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规定》; (立)
1989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自1989年12月l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立)
198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公安厅令第三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 (立)
198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公安厅令第四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 (立)
1989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立)
1990年9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四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立)
1990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并通过《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 (改)
199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 (立)
1991年1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区群众治安防范暂行规定》; (立)
1991年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保安服务公司管理规定》; (立)
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立)
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立)
1994年8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六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立)
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并通过《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改)
1994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并通过《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 (改)
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禁毒条例》; (立)
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 (立)
1995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三号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立)
1996年2月9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 (立)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规定》; (立)
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立)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立);
1996年10月1日,《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1988年8月13日发布)废止; (废)
1996年1月1日,《黑龙江省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19明年8月10日发布)废止; (废)
1997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发布《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立)
1997年8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发布《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立)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发布《黑龙江省自行车治安管理规定》; (立)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号发布《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立)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一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立)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二号发布《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 (立)
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人民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 (改)
1997年8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八号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 (改)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改)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四号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改)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三号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的决定》; (改)
1997年4月4日,《黑龙江省枪支管理处罚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5月16日发布)废止; (废)
1997年4月4日,《黑龙江省特种刀具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1988年9月15日发布)废止; (废)
1997年4月4日,《黑龙江省酗酒滋事处罚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1988年9月25日发布)废止; (废)
1997年4月4日,《黑龙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1989年11月24日发布)废止; (废)
1997年4月4日,《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1989年12月28日发布)废止; (废)
1997年4月4日,《黑龙江省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1989年12月18日发布)废止; (废)
1997年8月5日,《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9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四号)废止; (废)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自行车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1988年8月13日发布)废止; (废)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1988年7月10日发布)废止; (废)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1988年9月17日)废止; (废)
1998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改)
1998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改)
1998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 (改)
1998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的决定》; (改)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立)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消防条例》(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废止; (废)
2002年4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三号《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 (立)
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改)
2002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的决定》; (改)
2002年8月1日, 《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2月9日发布)废止; (废)
2002年8月1日, 《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公安厅1989年3月13日发布)废止; (废)
2002年4月1日,《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区群众治安防范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1年1月9日发布)废止; (废)
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废)
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立)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改)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