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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各类案件审核把关

第一节 各类案件审核把关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基本都体现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方面,主要是治安拘留、治安罚款、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取保候审的案件。1992年9月黑龙江省公安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各类案件审核工作暂行规定》(黑公发[1992]91号文件)。这个文件除了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的七类案件审核把关外,还对案件的质量、审核内容、审核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为了使案件审核工作到位,省公安厅法制办又采取了四项措施:一、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案件审核工作必须做到“每卷必阅,每卷必审”,不准有遗漏。二、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全部由法制部门统一管理,防止有些业务部门不经法制部门允许,私自开具法律文书。三、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劳教案件的法律文书统由法制部门管理,如刑事拘留案件、治安拘留案件、劳教案件、治安罚款案件、提请逮捕案、收容审查、取保候审七类案件。四、把对七类案件的审核把关,作为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的一道程序,实行三级执法监督责任制:一级是指各办案单位,由办案的科、所、队专兼职法制员负责; 二级由分、县局的法制科负责; 三级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县局领导负责。如果案件办错了,应逐级追查责任。

  1992年,哈尔滨、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绥化、松花江、大兴安岭8个市、行署系统公安法制部门共审核把关各类案件11 263起,提出各类审核意见1 369条。

  1993年,全省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共审核把关各类案件113 464起,审核把关率达80%以上,通过审核把关发现纠正各种违法问题2 475件,其中纠正错案104起。

  1994年,全省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共审核七类案件127 395起,审核率达到97%,通过审核把关发现和解决执法问题1 265件,纠正错案16起。

  1995年,全省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共审核各类案件128 461起,发现各类执法问题1 283件。

  1996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案件审核把关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科、所、队,法制科,局领导的三级办案、办事监督制度得到普遍落实,全省各级法制部门共审核各类案件151 324件,提出审核意见1 974条。

  1997年,全省公安法制部门共审核把关各类案件90 608件,审核率99.8%,发现问题1 888件,提出整改意见3 764条。

  1998年,省公安厅向全省各地市、系统公安局转发了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在全省部分行政执法系统强化法制监督工作的通知》(黑公通字[1998]177号),决定在治安、消防、交警3个系统强化法制监督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了案件审核责任制度,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全年共审核各类案件106 064起,审核率为97.4%。发现各类问题1 618个,其中实体问题352个,程序问题1 266个,各占问题总数的21.7%、78.3%。提出审核意见68 639条,被采纳45 886条,占提出审核意见总数的66.5%。

  1999年,全省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共审核各类案件卷宗120 042件,发现问题1 531个。

  2000年,全省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审核各类案件卷宗83 254件,发现问题1 365件,对各类案件提出审核意见1 973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共采纳法制部门意见1 877条。

  2001~2002年,全省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根据严打需要,不断地规范了案件审核把关工作,对案件中存在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都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规范性意见,确保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003年,省公安厅法制处在原有的案件审核制度基础上出台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案件审核测评工作规定》(黑公法[2003]9号),使案件审核把关工作内容更加细化,审核的范围更加广泛,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

  2004年,据统计全省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共对113 254起案件进行了审核测评,发现问题4 327件,对各类案件提出审核意见3 241条。

  2005年,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执法监督工作,推动法制工作信息化、网络化进程,省公安厅法制处历时两年研究开发了公安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在大庆、哈尔滨市部分公安分局投入试运行。该系统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数字化处理,实行网上受案、呈报、审核审批、监督、考评和制作法律文书,以及案件的统计分析、综合查询。做到对案件实时、动态、全程监督,从源头上堵塞了程序违法的漏洞,有效地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促进执法公正。该系统的自动生成和系统默认功能可以大量减少民警的重复劳动,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据统计,2005年全省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审核各类案件卷宗141 145件,发现问题3 694件,对各类案件提出审核意见2 7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