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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安机关错案追究

第三节 公安机关错案追究



  1993年10月,省公安厅制发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行错案追究制度的暂行规定》,将错案追究作为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形成了案件监督把关、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错案追究五项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省厅于1993年4月在大庆市红岗公安分局和佳木斯市永红公安分局建立两个错案追究制度试点,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之后,各地市先后制定了错案追究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建立错案追究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起来。为了更好地实行这项制度,省公安厅规定了14项错案范围,把错案和一般性执法过错严格区分开来。

  同年,省公安厅组织检查组,深入各地检查,共发现错案331起,逐起予以追究。

  1994年,全省共发现和追究错案523起,追究办案责任人498人。黑龙江省公安系统错案追究工作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

  1995年,全省市、地一级公安机关都相继出台了错案追究工作细则,据统计,1995年全省执法检查共发现错案3起。

  1996年,省公安厅组织7个工作组分三期对全省17个市、行署和系统公安局(处)所属的37个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错案105起,并逐案进行了追究。

  1997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推广了双鸭山市公安局实行民警执法责任档案的经验,普遍建立了民警执法责任卡。哪个单位办的案件,都要在责任卡上签字或加盖印章,哪位领导审批的案件,都要在责任卡上签字或加盖印章,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并以此作为评定单位和个人工作好与差的主要标准,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广大民警严格依法办案办事的自觉性。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追究错案37起,处理直接责任人60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4人,行政处分5人(记大过1人,记过2人,行政警告2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35人次,取消评优资格7人次,减发、停发奖金9人次,责令书面检查15人次。

  1998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1997年省公安厅执法检查认定的24起错案进行了追究,对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理。

  2000年1月12日,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总结全省公安机关几年来实施错案追究制度的实践,制定并下发了《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细则》(黑公通字[2000]19号)。2000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纠正错案109起,追究责任人20余人次。

  2001年,省公安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个案执法监督暂行规定》(黑公通字[2001]123号),以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根据此规定对8起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并对执法问题进行了纠正。

  2002年,省公安厅对16起案件进行了个案监督,其中纠正执法过错案件3起,追究了相关责任人,发现的执法问题得到了纠正。

  2003年11月18日,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量化考核指标,落实执法责任,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及质量考评实施细则》,结合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档案考核管理办法》(黑公法字[2003]10号),将执法档案的考核作为公安机关及民警执法状况和工作实绩,以及评优奖先、民警晋级、晋衔的重要依据。

  2004年,各级公安机关重点推行了执法档案考核管理和案件审核测评制度。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审核监督部门将各个执法环节所发生的执法行为进行了具体量化,责任细化到人,进行评分,并将执法过错、执法责任详尽的记载下来,装入民警的执法档案,作为评定执法情况的重要条件。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个案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力度,纠正和解决了一大批在办案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省厅全年共对21起案件进行了个案监督,其中纠正执法过错案件3起,追究了相关责任2人,发现的执法问题均得到了纠正。
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对执法过错案件进行清查,共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23起,有28名民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有2名民警被移送检察机关,有5名民警被调离执法岗位,有20名民警被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