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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教养法律依据

第五章 劳动教养审批 

第一节 劳动教养法律依据



  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目的是把那些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育的补充规定》,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上述三个法规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对象和审批程序、劳动教养的场所。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改造教育方针、审批、场所、经费、行政管理、生活待遇、解教安置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1992年初,省公安厅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出台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黑公治)字[1992]72号及《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劳动教养对象的补充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把劳动教养对象又进一步细划了,基本上把那些违法犯罪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从轻情节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作为劳动教养的对象。2002年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这个通知对劳动教养的对象、审核、聆询、决定、执行、执行监督都做了新的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了劳动教养审批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劳动教养案件的质量,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