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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教养的审批 

第二节 劳动教养的审批 



  198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文件中对“两放”人员的安置问题、“两放”人员中青少年就学问题、“两放”人员的帮教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9 345人。

  198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查禁卖淫及嫖宿暗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和对卖淫及嫖宿暗娼活动的一些规定。对卖淫及嫖宿暗娼的劳动教养问题进行了规范。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5 481人。
1988年,严格按照1957年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82年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严格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狠抓了贯彻落实,并认真清理了劳教对象的审批工作,严格了办案程序。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8459人。

  1989年,国务院颁布实行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相分离的规定,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8 644人。

  1990年,全省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关于劳动教养方面的规定。对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严格审批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人员。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8 467人。

  1991年,全省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问题的规定。对全省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进行了清理,并严格了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审批工作。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5 593人。

  1992年8月,公安部在南昌召开全国劳动教养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公安部门的劳动教养对象的审批工作,由原来所在的治安、预审、刑侦部门移交到法制部门管理。同年10月,黑龙江省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由原来的省公安厅治安处移交到省公安厅法制办。法制办设立劳动教养审批科,对外称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黑龙江省所属13个市、行署及3个系统(铁路、林业、农垦)公安机关都相继在法制部门设立劳动教养科、室,具体负责劳动教养的审批工作。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6 267人。

  1993年,黑龙江省公安厅为了加强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统一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条件程序规定》。规定中对劳动教养案件的呈报、审核、审批、执行、复议和诉讼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6 807人。

  1994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学习和落实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劳教工作方面的规定,严厉打击了卖淫、嫖娼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8 370人。

  1995年,严格按照1957年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82年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严格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按照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10 160人。

  1996年,全省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劳动教养方面的规定,解决了该办法执行一年多来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14 099人。

  1997年,全省公安机关严格执行1957年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82年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并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5 543人。

  1998年,省公安厅认真落实《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中规定,很好地完成了劳教人员遣送回黑龙江省的各项工作。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5 851人。
1999~2001年,全省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惩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充分利用劳动教养手段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三年中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18 358人。

  2002年4月15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要求。黑龙江省按规定要求,认真执行和运作劳动教养审批工作。全年共劳教、少教6 549人。

  2003年,严格按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严格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并贯彻落实了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依法规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3 902人。

  2004年,为了贯彻落实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加强聆询工作的通知》(黑公法[2004]3号)。文件下发以后,各地先后制定了“聆询工作细则”,成立了专门的劳动教养聆询机构,设立专用聆询工作室,配备专用聆询工具。2004年6月10日省公安厅又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开展了聆询试点工作,首次公开两起劳动教养聆询案件,通过聆询对拟劳动教养人员依法进行了减期,有效地保障了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7月20日~8月20日,省公安厅对全省劳动教养执法情况进行了考核评议,由法制处处长程保华带队,抽调专门人员对全省15个地市系统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审阅352起卷宗、检查聆询室、聆询车辆和劳动教养人员投送车辆的配备情况,深入8个看守所和10个行政拘留所核对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情况,对各地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通过考评,提高了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对劳动教养执法工作的认识,强化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观念,积极发挥劳动教养的职能作用。2004年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审批劳动教养2 884人,审批少年收容教养65人。

  2005年,省公安厅劳教审批科为了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少年收容教养案件质量,规范全省少年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印发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少年收容教养审批工作规定》(黑公通[2005]26号),进一步明确了少年收容教养审批工作程序。全省共劳教、少教人员2 8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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