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痕迹检验
第五节 痕迹检验
由于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痕检工作从只能提取和鉴定犯罪现场指纹和脚印,发展到对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和整体同一认定等项痕迹检验。
1986~2005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共受理痕迹检验案件2 596起,为确定案件性质、提供犯罪证据、排除重点嫌疑对象发挥了作用。
一、枪弹痕迹
1986年,参与了闻名全国的“三张”持枪杀人、抢劫案件现场勘查和痕迹检验工作; 1987年,公安厅痕检科承担了哈尔滨亚麻厂爆炸和98次特快列车爆炸案件现场勘查工作; 1989年勘查了哈尔滨市太平区武装部武器库被盗特大案件;1989年10月,公安厅刑事技术处研究发明了性能可靠的《多功能枪弹试验室》应用性设备,被公安部批准在侦破枪案中使用。绝大多数涉枪案件,都是通过枪弹检验和实验确定侦查范围破获的。
1991年,勘查了讷河县贾文革杀死40多人特大案件现场; 1992年,参与了哈尔滨动力农行128万现金被盗案件现场; 1995年,参与勘查了鹤岗市南山矿发生的持枪打死经警10人,小孩1人,纵火、爆炸案件现场; 1996年,参与了尚志市发生的爆炸客车持枪杀死3人,抢劫现金2万余元案件现场勘查; 1997年,参与五大连池市发生的持枪杀死5人,抢走现金319.5万元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痕检人员现场勘查细致、分析准确,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依据。
1993年,公安厅刑事技术处对全省新配发的2万多支枪进行统一打验建档。
到1998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对10万余支警用枪支进行了建档。
二、指纹痕迹
20世纪80年代前,指纹管理工作完全靠手工操作。90年代起,引进SCI工作站、2OCB光盘组、RS60理光扫描仪、Cogent指纹识别系统,输入常住人户口的前科案犯指纹图像。还按照纹型纹线的出现规律,采用组合排列方法建档管理。由于对装备仪器进行更新、改造,解决了数据重复录入、指纹查询困难等弊端,做到了信息共享。
2002年初,公安厅刑事技术处建立了指纹中心库,随时将全省已安装指纹远程查询终端单位的十指按印指纹卡片扫描录入指纹库,共储存指纹卡723 857份。由于使用了先进的装备和仪器,指纹上报和指纹信息的查询比对工作大大加强,指纹痕迹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仅2002年一年,全省共入库指纹4 136枚,各地上报指纹卡561份,比上年大幅度增长,做到了破案见效。
自建库以来,从储存指纹中认定案件现场遗留指纹461枚,占库存指纹8.3%。各市、行署利用远程查询终端或本地指纹系统进行的现场指纹检索比对中,认定案件106起,其中哈尔滨19起,齐齐哈尔30起,牡丹江17起,佳木斯6起,鸡西5起,双鸭山5起,大庆12起,七台河4起,黑河3起,大兴安岭5起。在认定的案件中有杀人案3起,抢劫案件2起。省公安厅指纹科利用全自动识别系统检索比对认定204枚,其中杀人案件10起,抢劫案件8起,诈骗案件1起,法轮功案件2起,盗窃案件183起。公安厅指纹科协助北京、山东、沈阳等地协查现场指纹300余枚; 检索比对公安部下发的现场指纹700余枚,入库306枚。通过指纹比对,认定北京市海淀区、山东省淄博市盗窃案件2起,辽宁省其他案件1起。通过指纹库直接认定指纹461枚,破获案件40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