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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重特大案件

第七节 重特大案件



  2001年7月19日,省厅督察处接到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地区一群众来信举报:亚布力林业公安民警徐维国、李海勇二人,于1996年秋由林业公安局治安科开具介绍信,在吉林购买两支五连发猎枪,枪藏在锦山林场原场长陈志敏家中,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收缴。省厅警务督察处对此案十分重视,接到举报后立即向厅领导做了汇报并立即派出干部会同省林业公安局干部赴亚布力林业局开展调查。亚布力林业公安局全力配合,经询问徐维国、李海勇,二人承认在1996年秋受当时的治安科长指派持亚布力林业公安局介绍信,在吉林省晖南猎枪厂给陈志敏购买猎枪2支。猎枪现仍在陈家中。在巨大的压力下,陈志敏主动将两支猎枪交到松花江林业公安局治安科。省林业公安局领导对此案很重视,经认真研究省厅督察处的调查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陈志敏已构成私藏枪支罪,已于2001年9月3日被批准逮捕;2.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徐维国、李海勇属于失职,徐维国在公安机关查处此案时给犯罪嫌疑人陈志敏通风报信,给徐维国行政记过处分; 给李海勇警告处分;3.松花江林业地区公安局局长李书亮明知犯罪嫌聚人陈志敏私藏枪支,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但在治安科收缴枪支时,未交代如何依法处理,客观上起到袒护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在省厅督察处查处此案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建议纪律监察部门给予李书亮行政处分,暂缓晋升警衔; 4.松花江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科科长岳明坤,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办案,帮助陈志敏虚构交枪时间,建议纪律监察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03年2月1日,省厅督察处接到群众举报:大海林林业局非法使用警车,司机冒充警察,林业局车库成了“警车车库”。副厅长陈英批示:“如果是假警车、假警察,立即采取行动,坚决取缔并严肃处理。”按照厅领导指示,督察处抽调8名民警,在牡丹江林业公安局的配合下,对此案展开全面调查。经查:大海林林业局11辆警车分别由局长、3名副局长、政法委书记、纪检委书记、工会主席、木材专员、办公室主任、木材科科长、资源科科长使用。该局有7名司机持有警官证,着警服。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党委对此案十分关注,并对此案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1.对大海林林业局局长张德安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大海林林业公安局局长王旭华党内警告处分。2.大海林林业局决定对新购买的6辆捷达警车,全部移交给林业公安局使用。取消其它警车牌照,局领导用车全部改为地方牌照,警灯、警报器由省公安厅督察处没收。3.对私自购买警服,冒充警察的人员,大海林林业公安局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省公安厅督察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民警察法》《警车管理规定》,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1.对大海林林业公安局为企业出具证明,办理警车牌照、警官证的问题,在全省公安系统进行通报批评;2.收缴全部警灯、警报器;3.收缴警服及假警官证。

  2003年2月11日,省厅督察处接到群众举报:在儿童公园附近,有一辆黑警车,经常停放在居民楼院内,司机是假警察。省厅督察处当即派出人员进行暗访。暗访发现在河沟街1号院内停着一辆车门喷有“司法”字样车牌号为黑BD061的警车。2月12日,督察处民警在荣市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将该车主王文义带回省厅督察处审查。经询问,王文义,男,40岁,是哈尔滨义胜联合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他为行车方便,少交费用,于2001年通过松滨监狱民警张某和老莱监狱驻哈办事员于某将自己的捷达车改为警车,警官证也是张某在单位给办的。警灯、警报器是王文义私自安装的。王文义冒充警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督察处将其移交居住地荣市派出所处理。荣市派出所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第24条第8款的规定予以罚款200元处罚。省厅督察处收缴警灯、警报器,销毁《警官证》《追捕证》。责令王文义将车改喷民用漆色,改为民用牌照。因张某、于某属省监狱管理局系统民警,督察处将两人情况通报该局纪检委处理。

  2005年3月23日,省公安厅接到省委政法委书记杨焕宁在一份反映民警参与经营赌博场所的举报信上作的批示。厅领导十分重视,几名副厅长及纪委书记都先后作了批示,并责令督察处与治安总队组成专门工作组赴鹤岗进行暗访调查,如情况属实,坚决依法严处。3月24日、26日省厅派出两个工作组,由督察处领导带队赴鹤岗市工作。经过精心组织和部署,一举将“银河娱乐城”赌博场所打掉,抓获并刑事拘留了银河娱乐城老板周玉春。经调查,周玉春,女,50岁,是鹤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临时负责人邢军的妻子。邢军实际上是参与了其妻子赌博场所的经营活动。他每周都去娱乐城“看一看”,就是他外出办案,也要安排他的司机到娱乐城“关照关照”。群众经常看到邢军乘坐的牌照为黑HAO070的桑塔纳轿车停在娱乐城门前。
在调查中还发现银河娱乐城与鹤岗市南山公安分局毗邻,相距不到十米。该娱乐城自营业以来,该市文化部门对其查处过6次,公安部门也先后查处过3次,都是做一般性罚款了事。其中2005年2月,南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查处时虽然收缴、销毁了该娱乐城用于赌博的机器主板,没收赌资6 000元,裁决罚款10 000元,但周玉春对罚款一直没交,继续从事赌博营业性活动。鹤岗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做出决定:1.对从事非法赌博经营活动的周玉春劳动教养1年零9个月;2.邢军停止执行职务;3.对南山公安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楚学亮、治安大队队长李民做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由市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组成专案组,对有关人员进一步调查,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