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一、森林资源保护与恢复
197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中国的西北地区、华北北部、东北西部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建设大型防护林体系的规划。即建立“三北”防护林,被誉为生态工程之最。黑龙江省有30个县市(区)被纳入这项工程建设之中。1982年省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加快黑龙江省西部防护林建设的决议》。省委、省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调动了全省营造防护林的积极性。工程建设历经一期、二期、三期,到2000年,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共完成造林163.2万公顷,完成国家计划任务100%,其中防护林74.22万公顷。全区493.4万公顷耕地,有423万公顷得到农田防护林的庇护,160万公顷水土流失地得到治理,40万公顷风沙危害区域控制了沙蚀危害。
20世纪90年代初期,黑龙江省的森林资源比建国初期减少了37.4%,可采蓄积量减少了81.8%。全省林区出现全行业经济亏损,形成越穷越采,越采越穷的局面。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把大兴安岭林区列为国家首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试点单位。大兴安岭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制定并实施大兴安岭林区跨世纪生态发展战略。确定并建立“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环境建设、科技支撑”四大工程体系。1998年已规划出第一批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和封山育林区119.9万公顷,相当于国家计划任务的10倍。
至2001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3年来,全省森工系统累计调减木材产量438.9万立方米。3年累计完成人工造林10.74万公顷,封山育林42.8万公顷,森林抚育5.17万公顷,有林地增加了469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比1977年提高4.8%,达到79.3%;全系统共完成退耕还林6 171公顷,清理回收林地3 208公顷。
到2005年,全省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8年来,全省森工林区木材产量由1997年的670万立方米逐年调减到2005年的401万立方米;完成公益林造林10.8万公顷;封山育林42.9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净增加791 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82.6%,比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的1997年提高了8.1%。天然林保护工程再造了黑龙江省的青山绿水。
二、草地资源保护与恢复
黑龙江省是全国十大牧区之一,草原面积由1980年753.3万公顷减少到1995年的433.3万公顷。1995年,在全省普遍推行了正播牧草、人工种草、浅翻轻耙,松土补播、草原围栏、生物治碱等综合性措施,使全省草原建设有了新的突破。1995年末,全省每年草地改良建设11.3万公顷以上,累计56.6公顷;完成人工种草33.4万公顷,平均亩产干草200千克;正播牧草达7.7万公顷,产干草300千克;松土补播和浅翻轻耙改良建设草原16.6万公顷,亩产干草150千克;建立网围栏、生物围栏等方法封区育草14万公顷。“九五”时期加大了对草原的监督管理。1999年,全省草原建设达10.1万公顷,草原治虫天鼠19.1万公顷。自1992年国家实施秸秆养畜示范县以来,截至1999年末,全省已有17个市县被列为国家级秸秆养畜示范县。
2000年,全省共完成草原改良建设面积11.13万公顷,其中人工种草3.13万公顷,浅翻轻耙1.73万公顷,松土补播1.33万公顷,治沙治碱0.60万公顷,围栏封育4.33万公顷。天治鼠害5.73万公顷,防治虫害11.86万公顷。由于措施得力,鼠虫害面积得到了有效控制。到2000年全省已有20个县(市)被列为国家级秸秆养畜示范县项目,有12个县(市)项目建成后并通过省级和国家级项目验收,该项目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秸秆的利用率,并缓解了发展牧业对草原的压力。同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正式批准黑龙江省为全国第三个生态省建设试点省。同年,黑龙江省制定《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1年是黑龙江生态省建设启动年,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十五”农业生态发展规划》。同年,草原建设共完成草原改良建设13.33万公顷,其中人工种草5.66万公顷,草原改良3.6万公顷(浅翻轻耙1.73万公顷,松土补播1.33万公顷,治沙治碱0.6万公顷)围栏封育4万公顷。
2003年,改良建设“三化”(退化、碱化、沙化)草原13.6万公顷,退耕还草8.4万公顷,休牧禁牧34.93万公顷。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启动建设黑龙江省天然草原恢复和建设项目。该项目涉及安达市、肇东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嘉荫县、富裕县和肇源县等8个市县。项目总投资6 15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4 900万元,地方配套1 250万元。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有:围栏81万元、人工种草1.12万公顷、改良草原1.41万公顷、鼠虫害治理1.01万公顷、建棚圈0.93万平方米。
2004年,全省投入草原改良建设资金1.6亿元,实施草原改良建设工程。全省改良建设面积达14.4万公顷,比上年增加6%,其中:人工种草5.4万公顷;改良草原9万公顷。2003年休牧禁牧40.66万公顷,增长16.4%;耕地种草10.93万公顷,增长48%;种植优质专用饲料18.93万公顷,增长40.6%,减轻了由于畜牧业大发展带给草原资源的压力。
三、湿地保护与恢复
黑龙江省建国初期湿地面积约为850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8.6%。到1986年全省天然湿地面积减少到572.8公顷,天然湿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2.6%。在开发利用湿地的同时,也在进行沼泽地开垦前后生态环境的变化规律、保护措施以及开发利用的最佳模式的科学研究。
1986年,中国科学院地学部根据全国沼泽的分布特点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在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腹地的洪河国营农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座三江平原沼泽实验站。1997年建成实验站,建成1个总站和5个分站,国家总投资110多万元,采用微机处理机组成遥测、遥控等综合监测系统。
1992年,中国成为《国际湿地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后,黑龙江省加快了湿地保护步伐。1994年,省政府批准建立了“黑龙江三江省级自然保护区”,1995年沿黑龙江、乌苏里江辟建了总面积19.8万公顷的湿地保护区,以保护中国这块保持原始面貌的淡水天然湿地。
1999年,黑龙江省制定《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与湿地资源保护工程规划》,对全省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对湿地保护区核心区内非法开垦、乱建居民点和旅游景点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000年,成立黑龙江省湿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明确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同年,由联合国开发署和中国政府共同组织实施5年期的由GEF(全球环境基金)提供援助的“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到2000年有关资料显示,全省湿地面积减少到434万公顷,天然湿地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已下降至9.18%,占全国天然湿地的7/60。
2001年,省委、省政府做出决策,停止湿地开荒、大力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湿地,将黑龙江省建成生态省。同年,黑龙江省扎龙、兴凯湖、洪河、三江等4处湿地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洪河、三江自然保护区被列入联合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建设示范区,并获得国际援助项目基金。
位于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西部的扎龙自然保护区湿地总面积2 100平方千米。2002年省水利厅编制《扎龙湿地自然保护区环境供水实施方案》,2002年4月20日正式向扎龙湿地供水,到当年年底为扎龙湿地供水3.5亿立方米。同年,省林业厅编制《全省退耕还湿工程规划(草案)》《三江平原湿地保护与恢复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松嫩平原湖泡治理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退耕还湿示范工程试点方案》,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2003年4月26日起,由省水利厅中引工程正式向扎龙湿地补水,至10月补水2.63亿立方米。
2003,黑龙江省科学院自然资源研究所完成的“洪河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现状与保护”项目获国家环保局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同年6月20日,黑龙江省人大十届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个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全省湿地保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同年,省林业厅在兴凯湖、七星河、安邦河自然保护区开展了退耕还湿试点工作,安邦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列为全国退耕还湿和湿地恢复的示范区,全省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和恢复湿地资源。2004年12月,在马尼拉亚行总部签署《三江湿地保护项目的贷款协议》和《三江湿地保护项目的项目协议》。至此,历时5年的努力,项目正式生效。“三江平原湿地保护项目”为黑龙江省争取到资金2 714万美元,此项目于2005年开始启动实施。此项目中1 500万美元亚行贷款用于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1 214万美元赠款用于三江平原湿地保护项目。2004年4月,黑龙江三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截至2005年底,全省天然湿地面积仍保持在434万公顷左右,主要分布在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大兴安岭、小兴安岭和东部山区。全省共有313万公顷湿地划入保护区,使全省75%的天然湿地得到较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