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标准 一、制订、修订国家标准
1986~2005年,黑龙江省各大企业、工业部门、科研院所共制订、修订国家标准749项。
二、制订、修订地方标准
1986年,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以下简称省标准技量局)发布实施《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设立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主要有两类:一是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制定标准的具有地方特点的产品标准;二是为了加强地方经济技术水平而制订的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管理标准。明确地方标准分省、市(地)两级并分别由省、市(地)两级标准计量局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中省级标准的起草、审定和复审工作,由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省标准计量局统一发布。同年,全省各地制订《电弧炼钢炉》《高炉炼钢》等11种工业窑炉的等级考核标准;《节能电弧机》《相变式热水器》《散热器》等5种节能型地方产品标准;《鲜牛奶》《鲜牛奶——取样方法》《鲜牛奶——可滴定酸度测定》《鲜牛奶——脂肪含量的测定》《鲜牛奶——用于表面张力》等5项牛奶产品及检测方法标准等地方标准。
1987年,黑龙江省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东北农学院园艺系、省农牧渔业厅经济作物处、哈尔滨商学院食品工程系、省轻工研究所、省带岭林业科研所、省果品公司等单位制订了61项果树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地方标准。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实施,要求“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标准化法》的实施推动了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省标准计量局开始编制黑龙江省制、修订地方标准计划,并对1983年以前制、修订的地方标准进行了重新确认。从这一年起,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编制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和标准化专家按计划起草地方标准,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年,全省共发布地方农业标准498项,其中属种植业方面的标准359项、粮食标准52项、农机标准49项。另外还有一部分林业、畜牧和其他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初步改变了黑龙江省农业标准数量少、水平低、不配套的局面。
随着农业综合标准化的推广,农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步伐加快。1990年,有关农业部门和科院所完成了92项农业、畜牧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省水产局组织有关水产专家起草制订5项水产地方标准。其中《鲤鱼》《鲤鱼配合颗粒饲料》为强制性地方标准,《鲤鱼人工繁殖技术操作规程》《鱼类越冬技术操作规程》《稻田养鱼技术操作规程》为推荐性地方标准。1991年8月,省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对生鲜牛乳5项标准进行了修订。1992年2月,省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新修订的《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生鲜牛乳检验方法》2项标准,用以替代原《鲜牛奶》等5项地方标准。同年5月,省技术监督局发布《黑白花奶牛成年母牛饲养管理技术规程》《黑白花奶牛育成母牛饲养管理技术规程》《黑白花奶牛犊母牛饲养管理技术规程》3项综合技术标准。
从1992年起,每年省技术监督局都与有关厅局配合,对全省年度制、修订标准进行规划,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委办厅局,有重点、有侧重地制订符合黑龙江省工农业生产生活需要的地方标准,并集中进行公布。
2003年,全国抗击“非典”疫情期间,制订并发布地方标准《过氧乙酸》《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处理方法》《消毒产品生产管理规范》《消毒剂应用技术总则》《医用防护口罩》(GB19083—2003)等4项国家强制性标准一道,保证了防治“非典”的产品质量。同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协会在服务行业推行《美容美发分等定级规定》《摄影冲印业分等定级规定》《行业用水定额》《旅游漂流经营场所质量标准》及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等12项地方标准,发挥了标准化在推动黑龙江省第三产业发展和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的作用。
截至2005年末,全省制、修订地方标准1 573项。1986~2005年,黑龙江省制、修订的国家标准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明细见《黑龙江省志·技术监督志》(198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