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科技机构与人才队伍第一节 科技管理机构 一、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既是省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又是省委领导科技工作的参谋部。随着黑龙江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省科委职能任务的扩大,自身的组织建设也在不断加强。1959年省科委成立时,仅设有办公室、综合计划处、工业处、农业处和一处,编制45人。到1987年,除设有办公室、人事处、老干部处、审计处和机关党委外,还设有工业处、农业处、科技管理处、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科技成果处、科技外事处、科技保密办公室、史志办公室、同位素办公室、科研事业费管理处、科技现代化管理研究室、三江平原科技攻关办公室和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联络部等14个业务处室,编制122人(行政编制87人、事业编制35人)。下辖省计算机应用开发研究中心、省分析测试中心、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省专利服务中心、省科技职工大学、省科技出版社、省科学器材公司、省专利管理处、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省政府推广优选法和统筹法办公室、省科委劳动服务公司。代管机构有省政府地震办公室。省委、省政府设在省科委的办事机构有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和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办公室。
1994年,省科委机关内设机构共26个,总编制148人(行政编制88人,事业编制60人)。1996年,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委〈关于省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编〔1995〕5号文)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编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黑编〔1995〕195号文)的精神,省科委工作职能有所转变,把工作重点集中到制订科技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方面;加强科技立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及推进产业化工作;加快全省科技进步,推进科普工作,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力度,提高乡镇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大力发展科技中介组织和科技第三产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对部门、市(地)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应该通过市场机制推动的科技工作,下放权力;中、小科技项目立项、审查、申报手续交由各部门、各市地自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仲裁、全省技术经纪人的培训与资格认定等事务性工作,交有关事业单位完成。省科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为14个,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计划处、条件财务审计处、科技成果处(科技保密办公室)、科研机构指导处、工业科技处、农业科技处(对外可使用森林防火灭火研究开发基金办公室和三江平原科技攻关办公室名义)、社会发展科技处、核技术应用管理处、对外科技合作处(对外科技交流中心联络部)、科技产业化处(对外可使用星火计划办公室、火炬计划办公室名义)、科教兴省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的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总编制112人(行政编制97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下辖机构除有省计算机应用开发研究中心、省大豆技术开发研究中心、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省科技职工大学、省科技出版社、省科学器材公司、省分析测试中心、省专利服务中心、省科技发展研究所、省专利管理局等11个单位外,又增设了省节油技术开发中心、省科技信息中心、省浅山区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中心、省佳路高科技开发总公司。后在省大豆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基础上建立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截至1998年,省科委机关内设机构14个,总编制98人,直属事业单位编制501人、企业编制76人。
2000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1号文)和省编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73号文)精神,省科委更名为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其工作职能做了一些调整,将原省科委承担的省科教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省政府办公厅;将原省科委管理的核技术应用工作的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将原省计划委员会拟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省科技厅;新增负责全省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遴选工作;综合管理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负责黑龙江省推进北药开发工作及承担黑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此外,由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论证、评估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将原省科委管理的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技术合同奖酬金审批、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及委托机构审批等职能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省科技厅内设机构调整为11个,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审计处、国际合作处、基础研究与社会发展科技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火炬计划办公室)、农村科技处(星火计划办公室、三江平原科技攻关办公室)、科技成果处(与科技保密办公室合署办公)、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的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总编制86人(行政编制67名,人大、政协单列编制2名,军转干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2003~2005年,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机关86人,直属事业单位866人。其管理职责如下: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发展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省科技创新能力;
组织编制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研究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全省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研究制定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省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参与管理全省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的建设工作;
研究全省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管理全省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科技考察、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展览、科技合作与交流出国团组及外国人来华科技访问的审核,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研究提出制定地方科技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全省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综合管理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
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地)的科技管理工作;
归口管理创建全国科教兴市、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城区工作;
管理各类省级科技基金;
负责全省推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工作;
负责全省推进北药科技开发工作和承担黑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职能处室
(二)直属单位
2005年,省科技厅直属单位有黑龙江省计算中心、黑龙江省大豆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黑龙江省科技职工大学、黑龙江省科技出版社、黑龙江省软科学研究中心、黑龙江省能源环境研究院、黑龙江省科技信息中心、黑龙江省浅山区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中心、黑龙江省佳路高科技开发总公司、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三)省科委(省科技厅)历任领导
二、市(地)科技管理机构
1986~1999年,黑龙江省13个市(地)均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2000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科委改称科学技术局,其他8个市(地)科委改称科学技术信息产业局,2005年这8个市(地)也改称科学技术局。至2005年,黑龙江省13个市(地)科技管理机构有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局、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大庆市科学技术局、鸡西市科学技术局、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伊春市科学技术局、七台河市科学技术局、鹤岗市科学技术局、黑河市科学技术局、绥化市科学技术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