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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项资金审计

第二节 专项资金审计



  一、水利资金和支农专项投资使用情况审计

  1986年,省审计局组织开展了对全省水利资金和支农专项投资使用情况的审计,审计资金总额1.65亿元,查出违纪金额1771万元。支农资金审计发现的问题上报后,被新华社《国内动态详情》采纳登载,引起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省水利厅在省财政、审计部门的配合下,对全省水利系统财产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大清查,清理回收4000多万元的物资和现款,重新用于水利建设。同时,省水利厅制订了全省水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若干规定。

  1987年,省审计局组织4个审计组,对33个项目农场的开荒面积进行了核实。同时, 授权15个县(市)审计局分别对所在地的36个项目农场进行了持续审计,并对黑龙江省农垦项目1987年度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情况,以及截至198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执行结果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国内配套资金不足,缺口资金达1.15亿元;2.外汇比价变动加重了项目负担。截止1987年底,项目承担的直接汇率风险为1.01亿元;3.流动资金缺口7300万元。

  二、扶贫支农资金审计

  1988年,省审计局组织35个市、县审计机关,对351个乡镇、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637 个单位1986~1987年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补助费、粮食发展专项资金等扶贫、支农资金进行了审计,审计金额8605万元。在被审计的35个市县中:13%的扶贫支农资金没有效益或者效益不好,其中违纪资金331万元;没有发挥效益资金261万元;效益不好的资金626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有33个乡镇和主管部门截留、挪用下拨资金和回收上缴的周转金89万元;2.有29个市县挤占扶贫、支农资金155.7万元,用于基本建设、经商办企业等不合理支出;3.有8 个市县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项目,转移资金60.7万元。4.有3个市、县财务决算不实,采取“以拨代支”、无据核销等手段,化预算内为预算外资金15.7万元;5.一些使用扶贫、支农资金的单位由于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导致损失浪费88万元;6.部分市、县重视资金扶持,忽视技术、经营、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帮助;7.支农周转金回收慢,影响资金效果。同年,省审计局组织15个市、县审计局及财政主管部门,对1984年的“扶持社队企业投资”“扶持生产队补助费”“社队水产补助费”和“农村人民公社”等四项支农资金进行了审计,审计金额1212万元,发现有问题资金112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擅自串项,随意更改计划;2.随意挪用、挤占投资70.2万元;3.制度不严,贪占投资;4.请客送礼,挥霍资金;5.通过虚列、预付等手段核销资金。

  1997年,省审计厅组织12个市县审计机关,对全省1994~1996年投入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贷款等扶贫专项资金的投入、分配、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11个国定贫困县和5个省定贫困县。1994~1996年, 全省计划投入扶贫专项资金8.88亿元,其中: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4220万元,国投以工代赈资金2.72亿元,地方配套资金3.05亿元,扶贫贷款2.69亿元。实际投放7.15 亿元,其中: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2091万元,国投以工代赈资金2.6亿元,地方配套资金1.18亿元,扶贫贷款2.29亿元。省里还通过各种渠道为贫困县注入资金3.55亿元。审计发现扶贫专项资金在投入、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需要纠正、改进的问题:1. 部分匹配资金不到位。按照国家规定,国投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需地方配套资金2.98亿元,但有1.85亿元配套资金没到位,占应配套资金的62%,其中:省部门8223万元,市县1.03亿元。2.有的扶贫贷款未按计划投放。三年应投放扶贫贷款2.69亿元,实际投放2.29亿元。3.主管部门在资金转移支付期间占用扶贫专项资金1151万元。4.挪用扶贫专项资金。三年挪用扶贫资金2000万元,主要是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将以工代赈资金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用于啤酒厂等单位流动资金、建校舍、购置设备等。5.有的项目投资效果较差。根据对建设的284个项目、2.34亿元投资分析,未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的有76个项目、4097万元投资,分别占投资项目和投资额的26.8%和17.5%。6.会计核算基础差,财务管理不严格。审计机关提出4点建议:1.制定统一的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2.适当调整匹配比例;3.扶贫专项资金计划早下达,资金早拨付;4. 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工程管理、管护制度。

  1998年,省审计厅组织部分市、县审计机关,对全省11个国家贫困县中的7个贫困县(由于抗洪救灾,有4个县调减了该项目计划)1997年投入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贷款等扶贫专项资金的投入、分配、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1997年全省11个国定贫困县实际投入扶贫专项资金2.87亿元,占计划投入的81.22%。其中: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049万元,占计划的96%;国投以工代赈资金1.03亿元,占计划的100%;地方配套资金4045.7万元,占计划的39.2%;股票售表收入1930万元,占计划的100%;扶贫贷款1.07亿元,占计划的100%;其他财政扶贫资金698 万元,占计划的100%。扶贫专项资金在投入、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 匹配资金不到位。按照国家规定,国投以工代赈等扶贫专项资金,需地方配套资金1.03亿元(其中省配5877.9万元,市县配4446.6万元)。经审计查明,除财政、交通等部门配套资金基本到位外,其他省主管部门和部分市县由于财力有限,仍有6278.8万元配套资金没有到位,占应配套资金的60.8%,其中:省部门3666.5万元,占62%;市县2612.3万元,占59%。2.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根据对7个县的统计,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98.7万元,主要是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人员经费挤占45万元,挪用53.7万元。3.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不严格。此外,还存在虚列支出、滞留应下拨资金、虚投贷款和多收贷款利息等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3点建议:1.在争取国家扶贫投入的同时,省内各部门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2.千方百计补足欠匹配资金,以保证扶贫账目按计划完成;3.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工程管理、管护制度。

  1999年,省审计厅组织14个市、县审计机关,对全省16个贫困县1997~1999年6月期间,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的投入、分配、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金额7.9亿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3.78亿元,扶贫专项贷款4.12亿元。1997~1999年6 月,国家下达扶贫专项资金计划9.88亿元,其中: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7348万元,新增财政扶贫资金6000万元,股票售表收入8780万元,国投以工代赈资金2.35亿元,扶贫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5.31亿元(扶贫贷款3.71亿元,扶贫贴息贷款1.6亿元)。截至1999年6 月末,除了国家下达1999年财政性扶贫专项资金因收到国家计划较晚,计划未下达外,扶贫专项资金计划已全部下达,资金全部下拨到市县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国家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至1999年6月末,用于11个国定贫困县8.66亿元,其中: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529万元,新增财政扶贫资金5500万元,股票售表收入7205万元,国投以工代赈资金2.33亿元,扶贫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4.91亿元。用于5个省定贫困县扶贫专项资金5841万元,其中: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824万元,新增财政扶贫资金500万元,股票售表收入1575万元,国投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扶贫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2842万元。用于其他贫困地区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4995万元。扶贫专项资金在投入、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资金不到位。1.配套资金不到位2.76 亿元;2.市县财政未拨扶贫专项资金470万元;3.1998年和1999年,市、县农业银行贷款不到位7757万元。(二)挪用占用扶贫专项资金697万元。1.市、县财政部门占用扶贫专项资金279万元;2.县、乡主管部门挪用扶贫专项资金418万元。(三)部分用款单位改变扶贫专项资金418万元。(四)扶贫贷款违纪违规问题。1.1997~1998年,农业发展银行在发放扶贫贷款时,有3个县用以陈抵新、以贷收息的办法抵顶发放扶贫贷款86万元;2. 1997~1998年,有2个县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在扶贫项目未选定前,担心扶贫贷款年度规模作废,虚投虚放扶贫贷款1846万元;3.1997~1998年,农业发展银行改变贷款投向2786万元,其中:有7个县用于县、乡两级企业流动资金等项支出1959万元;有3个县用于县、乡职工承包耕地、购车等项支出352万元;有3个县用于个体户经商等项支出475万元; 4.用款单位挪用扶贫贷款613万元;5.银行多收扶贫贷款利息21万元;6.部分用款单位超限额使用现金、借出扶贫资金和被银行扣担保贷款等违纪违规支出434万元。(五)管理存在问题。1.个别用款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在工程结算中大量使用现金;2.个别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规范;3.由于配套资金不到位及扶贫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影响了个别扶贫工程项目的完成。审计机关提出3点建议。在审计期间和审计结束后,对扶贫资金不到位等问题,省审计厅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纠正。省财政厅和省农业银行分别召开了贫困县财政局长和农业银行行长会议,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贫困县政府分别召开会议,研究落实整改意见。截至1999年11月中旬,财政未下拨的3858万元,已下拨3525万元,占未下拨的91.4%。




  2003年,省审计厅组织全省部分市级审计机关,对17个贫困县2001~2003年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及农业银行安排的新增扶贫贴息贷款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贫困县基本经济状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调查结果表明:17个县人均纯收入增加了16%,财政收入比上年提高18%。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在分配、拨付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共有6048万元扶贫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混合管理,部分财政扶贫资金投放到贫困县的科技扶贫资金1148.7万元。2.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现象严重,有5个贫困县挤占扶贫资金1379 万元。同时,虚假冒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白条入账及大额支付现金现象也比较多。3.有10个贫困县存在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的问题,17个贫困县存在跨年度实施贫困项目问题。4.扶贫贴息贷款在投放、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问题。

  三、新菜地建设基金审计

  1989年,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菜篮子”问题,省审计局组织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10个市的审计机关,对新菜地建设基金情况进行了审计,共查出挤占挪用新菜地建设基金1025万元、擅自减免518万元、累计欠征2110万元、闲置未用资金2140万元等违纪违规问题。针对部分市县领导对菜地基金征用重视不够,越权减免,征管脱节,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等问题,审计机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审计署《审计简报》第25 期摘发了黑龙江省新菜地建设基金审计报告。

  1990年,省审计局组织各地审计机关,对全省1987~1988年(有的追溯到以前年度)新菜地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全省共审计1408个单位,审计金额10.43亿元,查出违纪金额1.28亿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擅自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和欠交等情况较为普遍,共少征新菜地基金4.08亿元,占应征数的39.1%;2.大量菜地基金被挤占挪用,有的被隐瞒截留或虚列转移。审计机关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土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

  1990年3月,结合黑龙江省宣传贯彻《土地法》,促进土地加强管理,省审计局组织各级审计机关490名审计人员,对全省土地管理部门、部分乡(镇)、村屯1987~1989年各种用地的征(拨)、占用情况及征地费、土地管理费等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这次共审计全省98个土地管理部门、594个乡(镇)土地管理所,调查了96个城镇和626个村屯,审计总金额3.08亿元。查出违法占地共计44963亩;查出违规收费、截留坐支、挤占挪用、自行着装等违纪金额3094.3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超越本级权限越权批地,私占乱建耕地,违法侵占土地13080亩;农民超占宅基地30591亩。2.违规收费和免收土地管理费问题突出。3.截留坐支土地管理费严重。根据对98个土地管理部门和部分乡(镇)的统计,截留土地管理费达510.2万元。4.挤占挪用征地费比较普遍。5. 全省有53个地(市)、县土地管理局1451人自行着装,支付土地管理费126.9万元。6.漏税虚报等各种财经违纪问题严重。审计查出各种财经违纪资金共计738.7万元。7.财务管理失控,造成财经违纪范围较大。黑龙江省征地费审计反映出的情况引起了中央和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委员陈俊生同志在审计署《审计简报》第22期刊载的《黑龙江土地管理部门对乱占耕地资金的管理混乱》一文上做了指示:要求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要关注此事。黑龙江省省长邵奇惠同志做了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审计意见。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以黑政办发[1990]93号文件全文转发了黑龙江省审计局《关于开展征地费审计情况的报告》,要求各有关部门对报告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要予以重视,对照检查,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征地费、土地管理费的管理和监督。

  1993年,按照审计署的部署,省审计局组织有关审计机关,对哈尔滨、黑河、绥芬河(黑龙江省审计局试点市)、同江市4个城市1991、1992年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使用和土地审批、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总金额8.11亿元,查出违纪金额4150万元。1991、1992两年中,4城市共出让土地总面积6461522平方米,收取地产收益5.07亿元,其中:应收出让金1.93亿元,已收出让金1.03亿元,收取土地定金1.03亿元和效益差2.11亿元。4城市实行国有土地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到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转变已基本转轨,形成基本框架。但审计发现4城市在国有土地出让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多头批地,取代土地部门职能;地价偏低,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严重;出让金未按规定上交中央财政;土地收益未按规定进入财政预算专户,形成体外循环;出让金欠收,减免数额大。针对查出的问题,省审计局在审计报告中向省政府提出5条建议。省政府以1993年(407)号催办件,责成省土地局落实。审计署以[1993]第39期简报转发了黑龙江省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1996年,按照审计署审计计划,省审计厅组织25个审计机关,对37个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一)土地出让金流失严重。审计的37个市、县,有32 个存在土地出让金流失问题,总金额达7168万元,占应征收数额的22%。具体表现为:1. 低于基准价出让土地;2.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3.变有偿出让土地为行政划拨土地;4.非法占用土地,漏征土地出让金。(二)土地出让金被挪用、抵顶、坐收坐支。1.挪用土地出让金;2.坐收坐支土地出让金;3.以物抵顶土地出让金。(三)土地出让金管理不严格。1. 多部门收缴土地出让金;2.欠缴土地出让金现象普遍,数额较大;3.土地出让金未纳入预算内管理;4.出让土地形式单一。审计机关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1.对土地的商品化认识不足;2.一些市、县政府领导没有完全依法办事,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又要搞建设,上项目,就从出让金上做文章;3.土地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内部审计工作薄弱,没有专职审计人员,监督力量不足;4.土地有偿使用基础管理工作滞后,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审计机关提出以下建议:1.严格控制新增土地供应量,努力用前几年已经出让、划拨出去的土地满足当前对土地的需求。对新增用地尽可能采取招标、拍卖形式, 促进土地资产升值;2.完善法规制度;3.提高土地供给的市场调节比例,强化非交易性划拨用地管理,将建设用地尽可能多地纳入有偿出让轨道;4.加强国土资金征收管理工作;5. 建立土地市场运行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2001年3月,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全省土地系统(包括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及其派驻森工、农垦、铁路土地局)1999~2000年各项土地收费及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14.81亿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土地的问题仍然存在;2.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管理亟待规范和强化。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骗取各项用地优惠政策,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二是2年间全省各市、县欠缴、缓缴土地出让金1.25亿元;三是违反资金管理规定,两年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1141.2万元;四是以经济适用住房申报用地手续,建设后按商品房出售和部分改变用途,漏收出让金1436.3 万元。3.全省有26个市、县2年少收各项土地收费2341.21万元,19个市、县2年多收各项土地收费695.73万元。4.欠缴省级各级土地收费915.57万元。5.全省有22个市(县)2年用地单位欠缴契税1218.67万元。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存在问题。7.部分地方土地管理机关仍然存在坐收坐支、未纳入财政管理和滞留土地收费的问题。8.一些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违纪违规资金3271.54万元。

  2004年,省审计厅对全省市、县(市)政府2002、2003年度国土资源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与审计调查,审计和延伸审计调查了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及用地部门共740个单位,审计资金总额83.01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非法占地和超越权限审批土地使用权问题依然存在。2.土地“两金” 征收、管理和使用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3.矿产资源补偿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等等专项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有待加强。4.1999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征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比较混乱。5.财政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 有些问题屡查屡犯。审计机关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建议。

  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

  1991年3~6月,省审计局组织全省228名审计人员,对三江平原开发区域内28个市县,63个主管部门和47个国营农场、362个用款单位1988~1990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了投资使用效益审计,并实地检查工程项目1888处。审计总金额6.14亿元,共查出违纪资金1333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在立项上缺乏可行性论证,报大计划;2.资金不落实,拨款不及时;3.内控制度不够严密,财务管理不健全;4.挤占挪用开发资金;5.虚列支出,高打预算。省审计局向审计署和省政府提交了审计报告。省政府召开了由各市长、县长、省农场总局、各管理局局长,以及各级农业开发办主任、有关地市审计局长参加的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省领导在会上指出:省审计局以及各地市审计工作者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可行。同年12月27日,省审计局卢儒生副局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期间,向李鹏总理汇报了三江平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工作情况,受到李鹏总理的关注。

  1992年,省审计局组织215名审计人员,对三江平原第二期第一年,松嫩平原第一期第一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立项)进行了审计,共审计47个市、县的89个主管部门和310 个用款单位,审计总金额1.5亿元,查出违纪资金402万元,已归还原资金渠道221万元。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是:1.在立项方面,个别开发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导致计划变更; 2.个别单位立项资料不完整,工程质量差,财务管理混乱;3.查出不到位资金3778万元;4. 查出违纪资金402万元。审计机关从宏观角度具体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建议。省审计局向审计署和省政府提交了审计报告。同年,根据审计署的部署,省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呼兰、五常、宁安3个商品粮基地县1991年农业资金进行了审计。共审计288 个部门和单位,审计总金额8352万元,查出违纪资金202.3万元。审计发现这3个县存在资金匹配不到位;资金到位晚;支农资金流失多;支农周转金沉淀严重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商品粮基地县财政普遍困难,入不抵出,上级投入的支农资金要求匹配项目多,额度大,县财政承受能力有限,导致欠拨和匹配资金不到位;2.农口超编和给编不给钱较为普遍,加之财政核定经费基数偏低等原因,造成机构人员开支挤占农业专项投资; 3.部分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法纪观念淡薄,有章不循,致使违纪问题屡查屡犯。审计机关提出2点建议。省审计局向审计署和省政府报送了审计报告。

  1993年,按照审计署的部署,省审计局组织有关审计机关,对肇东、五常、依安、嫩江、海林、汤原、萝北、勃利、集贤、鸡东10个县(市)1991、1992两年农业总体投入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共审计这些县(市)的财政、农行、水利、农业等76个主管部门和131个用款单位,审计总金额6.35亿元,查出违纪资金2371万元,占审计总金额的3.74%。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一)有7个县共少建立农业发展基金369万元,占应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21.6%,全部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二)县(市)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结转、未匹配农业专项资金2434万元。(三)农业贷款不到位1268万元,改变贷款投向70万元。(四)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700万元。其中,用于平衡财政预算171万元,弥补经费不足247万元, 用于基建46万元,购置小汽车39万元,经商外企业、出借和抵押银行贷款担保等197万元。省审计局以“省十县(市)4000多万元农业资金未到位拖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后腿”为题向省政府发了审计内参。

  1994年,省审计局组织全省12个市(地)58个县(市、区)审计机关,对三江平原第二期、松嫩平原第一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共审计385个单位,审计总金额5.7亿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1352.52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不到位;个别项目效果不好;串项使用资金;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省审计局向省政府上报了审计报告,针对问题提出的3条审计建议,引起省政府和审计署的重视。省政府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和市(地)按照审计建议限期纠正落实。

  1995年2~7月,按照审计署的部署,省审计局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全省45个市、县1993~1994年农业资金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1993、1994两年中, 45个市、县计划安排对农业投入资金25.3亿元,其中:财政预算内资金5.53亿元,农业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16.62亿元,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和自筹) 1.78亿元,以工代赈投资1.38亿元,两年实际投入22.52亿元,占计划的89%,其中:财政预算内资金3.9亿元,占计划的70.7%;农业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投入15.5亿元,占计划的93.2%;农业基本建设投资1.78亿元,占计划的100%;以工代赈投资1.34亿元,占计划的97.7%。其中在1994年,全省支农资金到位率达到89.5%,列全国之首。同时,审计发现农业资金在运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问题:(一)农业投入政策不到位,财政投入结构不尽合理。1.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农业投入的比例过低;2.征集、农业发展基金政策落实不到位,农业投入“蓄水池”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对45 个市、县统计,应建立农业发展基金9770.5万元,实际只建立了2845.4万元,占应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29.1%;3.匹配资金到位率低。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的农业专项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要求项目受益市、县必须匹配一部分资金,共同用于项目建设。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虚假匹配,影响了资金整体效益。根据45个市、县统计,两年应匹配资金1.21亿元,实际匹配3680.87万元,占应匹配数的30.5%。个别县(市)由于匹配资金不到位,工程项目强行上马,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和工程结构,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造成了损失浪费。(二) 1994年以前年度的财政支农周转金“滞死”问题严重。1.有一半以上的周转金未收回。根据45个市、县的统计,截止1994年末,财政累计投放支农周转金6.14亿元,到期应收回4.32亿元,实际收回2.18亿元,未收回2.14亿元,占应收回的49.5%,其中:“滞死”(待处理周转金)7347.6万元,占应收回的17%,占投放额的11.9%;2.用农业投入资金偿还周转金。1993、1994两年有14个县(市)财政部门把上级投入的“粮发”“农发”等支农专项资金用于偿还项目单位所欠以前年度支农周转金440.3万元,由于用款单位资金困难,使当期安排的部分农业项目无法完成。(三)挤占挪用农业贷款和多收利息现象时有发生。1. 挤占挪用农业贷款。根据45个市、县统计,有1834.1万元的农业正常生产性贷款和扶贫贷款被挪用于单位或个人经商及商业部门流动资金(不包括串项仍用于农业的贷款);2.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多计利息,增加农民负担。(四)国家投入以工代赈资金使用不合理,流失严重。1.违背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原则,45个市(县)都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以工代赈资金流失319.5万元。(五)有关部门占用、虚列、滞留、挤占挪用农业资金15442万元。1. 财政及农业资金主管部门虚增、虚列、占用、滞留、改变资金用途等5407万元;2.挤占挪用农业资金10035万元。全省农业资金投入使用中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4个方面:1. 黑龙江省大部分县(市)是纯农业县,财政比较困难,非生产性支出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高,使得农业投入往往被忽视。2.财税体制改革的影响。国家新的财税体制改革措施出台后,原来作为农业发展基金来源的“五税”被各级财政纳入了本级预算收入基数,支出由预算统一安排。因此,各级财政无法执行国发[1988]8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投入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新的政策又没有出台,导致农业发展基金成了“无源之水”。3.“匹配”政策产生的负效应。有些农业县采用“钓鱼”等虚假匹配的办法,争取上级投资以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但因资金不足,工程项目无法实施,造成现有资金的闲置浪费或由于资金不足而改变工程设计、工程结构,影响工程质量。4.法制观念淡薄,对农业投入重视不够,监督力度较弱。审计机关提出4点建议:1.适应新财税制度改革,大力培植新财源,尽早开始“精兵简政”,压缩行政开支;2.改革“匹配”政策,不搞“一刀切”;3.努力提高政策观念和法律意识,依法办事;4.千方百计增加农业投入,提高监督层次,加大执法力度。全省(市、地、县三级审计机关)共编发35篇《审计内参》《审计信息》和《审计简报》。《黑龙江农业投入审计行动快》和《黑龙江省政府重视农业资金审计成果》的审计信息分别被审计署第14期和第46期《审计工作通讯》转发;《影响农业贷款作用问题不容忽视》的审计信息(增刊)被省政府办公厅第74期《信息要闻》采用;省审计厅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上报了《亟待解决农业投入认识、政策和行动三到位问题》的《审计内参》。同年8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第105期《内部情况通报》和第19期《黑龙江政报》全文转发了省审计厅《关于对黑龙江省农业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署办公厅在审办农发[1995]115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1995年农业投入审计工作质量评比的通报》中将黑龙江省评为第一名,予以表彰。同年,哈尔滨市审计局组织七区五县(市) 审计机关,对全市1993~1994年农业投入资金进行了全面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农业投入资金不到位;资金使用中存在违纪问题;资金管理方面存在问题。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对市、县(市)财政局、计委、农业银行和农口各委办局和用款单位1993、1994年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共审计52个主管部门、51个用款单位,审计总金额6.47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少征集农业发展基金;2.少匹配以工代赈资金; 3.少匹配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4.少匹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5.结转和欠投农业专项资金;6.农业银行欠投专项贷款;7.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8.农业资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同年,省审计厅组织全省14个地(市)、55个县(市)审计机关开展了农机事业费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大型农业机械保有量大幅度下降;2.农机专项资金和专项贷款不到位;3.部分县(市)违价、违规收费,加重了农民负担;4.部分县(市)虚报冒领农用链轨拖拉机恢复性修理补贴;5.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审计机关提出了4点建议:1.亟待解决大型农业机械严重下降问题;2.各级农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将国家规定的农机贷款发放到位;3.对审计发现的滞留、挤占挪用的农机专项资金,要按照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认真纠正,归还原资金渠道,并落实改进措施,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水平;4.加强监督,促进管好、用好农机资金。农机事业费审计报告上报省政府后,省长分别批示,要求省农机局认真纠正落实。省农机局制定了整改措施,及时上报了《关于进一步搞好对农机事业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报告》,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省农机局根据审计报告的要求下发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各类专项资金和财务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全省农机行业的财务管理。




  1997年,省审计厅组织12 个市(地)和61个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全省1994~1996年度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以下简称开发)资金匹配、投放、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并重点检查了93个开发小区,138个项目工程。全省第三期开发国家验收项目共152项,在土地开发项目中,中低产田改造337万亩,开垦宜农荒地95.2万亩,改良草场23万亩,造林35.9万亩。计划投入资金总额12.52亿元,其中: 中央投入2.72亿元,省、市、县、乡配套3.34亿元,银行贷款3.66亿元,其他资金2.8亿元;实际投入资金总额10.42亿元, 占计划的83.2%。审计发现开发资金在投放、使用、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部分县(市) 匹配资金不到位。全省第三期开发资金应匹配3.34亿元,实际匹配3.05亿元,占应匹配的91.3%,少匹配2922.5万元,其中有7个财力紧张的贫困县(市)没有匹配。2.开发资金到位晚。3.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仍然存在。4.银行贷款投放到位比例较低,投放到开发项目的只有1.1亿元,仅占计划的30%。5.财务管理、工程结算、质量管理有薄弱环节。对以上违纪违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各市、县有关部门进行了整改,落实审计意见和结论。

  1998年,根据审计署的部署,省审计厅对海伦、林口、绥化、穆棱4个县(市)、大庆市和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农垦科学院水稻研究所(以下简称四县一市两所)1996年至1998年上半年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畜、种子基地和良种科研推广项目计划执行、资金到位、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1996、1997两年国家开发办批复黑龙江省四县一市两所列入农业部秸秆养畜、种子基地和良种科研推广项目。秸秆养畜项目由四县一市完成, 两个县1998年底完成,两县一市1999年底完成。种子基地和良种科研推广项目由两个所在1998年底完成。计划投入资金78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40万元,地方匹配资金140万元。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投入资金和地方匹配资金已全部到位。此外,市县政府和建设单位为了提前启动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还筹集资金967万元。审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1.资金拨款不及时。1996、1997两年国家投入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640万元,其中:一部分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下拨比较晚。1997年12月份下拨到用款单位170万元,1998年下拨到用款单位190万元。2.个别建设项目启动比较晚,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效益的发挥。3.有的项目建设单位财务核算和签订有偿资金借款合同不规范。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提出了改进意见。




  2000年,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黑龙江省13个市(地)、77个县(市、区)1997~ 1999年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不含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下相同)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27.16亿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1844.8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个别县、区财政匹配资金不到位203万元。2.部分县、区财政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资金435万元。3.部分市、县、区开发部门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弥补经费超支172万元。4.虚假自筹、虚列支出和高估冒算335.1万元。5.未经批准,擅自串项使用资金330.7万元。6.超限额使用现金结算和不合规票据核销368万元。同年,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全省13个市(地)、83个县(市、区)和部分由黑龙江省直厅局安排的1997~1999年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不含贷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22.73亿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5680.1万元。审计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部分配套资金不到位。2.部门滞留、占用和抵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935万元。3. 挤占、挪用开发资金617.66万元。4.虚假配套、虚列支出和高估冒算335.1万元。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投向330.7万元。6.超限额使用现金结算和不合规票据核销800万元。

  2003年,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2000~2002年3个年度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立项、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总金额12.96亿元(指各级财政资金),查出违纪违规问题资金1.52亿元(不含省虚配和市县乡配套不到位的)。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省级财政虚配套资金2.75亿元,市、县财政配套不到位资金8189.5万元;2.项目资金拨付不到位1291.4万元;3.截至2002年底,全省到期有偿资金6.18亿元,实际回收3.62亿元,偿还中央3.46亿元;4.财政抵扣、以新还旧和没有投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604.35万元,财政滞留和拨付不及时资金2660.7万元,部门、乡镇政府和单位滞留资金413.2万元,挤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7.73万元,违规多计占用费和提前收取占用费26.1万元,虚列支出和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320.1万元,出借或用于经营127.9万元;5.未完成项目(或失败项目)33项,涉及投资2052.9万元,擅自串项或改变建设地点30项,涉及投资1385.9万元;6.违规超额支付3889.82万元,不合规票据列支1113.8万元;7.巴彦县等4个县、区提前回收有偿资金180.5万元,鹤岗市等4个市及林业局将贷款贴息直接拨付项目单位使用58.6万元,通河县将2000~2002年土地治理项目有偿资金135万元全部用于土地治理工程支出。

  2004年,省审计厅对望奎县人民政府2001年农业综合开发东郊小区马铃薯基地项目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如下:1.项目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求及原则,符合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2.基本实现了扩初设计的效益指标;3.按照扩初设计,完成了提纯、优化品种,深松、深翻,实施节水灌溉,增产增收的目标。审计机关对项目单位提出了3点建议。

  2005年,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市(地)审计机关,在15个县(市)选择了2001~2002年度建成的开发效益相对较好的15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15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总投资6199.00万元。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如下:1.15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基本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开发任务要求,符合本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2.大部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开发效果基本达到扩初设计规定的效益指标;3.大部分项目完成了扩初设计规定的建设内容。

  七、水利资金审计

  1992年,省审计局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262名审计人员,对全省14个市(地)、69 个县(市)的83个水利主管部门和310个用款单位1990、1991两年投入水利系统的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实地检查工程项目681座。黑龙江省1990、1991两年的水利总投资5.84亿元,两年完成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274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个别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不充分,致使部分水利设施闲置浪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不善;资金不到位;挤占挪用、虚列支出。审计查出违纪资金2673.8万元,应收缴财政资金106.8万元,应归还原资金渠道2058.8万元。省审计局综合审计情况,从深层次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审计建议。省审计局向审计署和省政府提出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对这次审计予以高度重视,审计署农林文教审计司专门就水利资金审计情况向国务院办公厅发了重要信息。同年10月27日,省政府《当日信息》第262期采用了省审计局编发的《黑龙江省水利资金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审计信息。省水利厅分别召开党组会议和地市水利局和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审计负责人会议,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1993年,省审计局组织各级审计机关的270名审计人员,对全省14个市(地)69个县(市)的83个水利主管部门和1000个乡(镇)土地管理所(办),1991~ 1993年度年度土地事业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金额6.09亿元,查出挤占、挪用、截留、擅自减免等违纪资金4651万元,占审计总额的7.6%。应缴财政351万元,已缴115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2336 万元。审计发现违法占地和超占宅基地,擅自免收土地管理费和欠交土地管理费严重,挤占、挪用、截留、坐支土地事业资金,部分乡(镇)土地收费征收管理体制不清,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比较严重。审计机关在分析了产生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4点建议。省审计局向审计署和省政府提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内参》。同年8月16日,省政府《当日信息》第164期采用了省审计局编发的《全省3年擅自免收及拖欠土地管理费1亿元,0.4万亩土地被非法占用》的审计信息。省土地局积极落实审计建议,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黑土计(1993)第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土地费减、缓、免权限,完善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收缴办法及上缴比例期限等管理制度。

  1998年,根据审计署的部署,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完成了对56个市(地)、县1996~1997年水利专项资金的审计,对部分水利工程后期管理管护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总金额13.91亿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8197万元,促进资金到位3052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3510万元,审计处罚上缴各级财政违纪资金264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挤占挪用水费、水资源费、其他水利收费及小农水等水利专项资金5551万元;2.有14个县水利工程决算不实,虚列水利工程支出1610万元;3.其他违纪违规资金1036万元;4.部分单位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和工程结算不规范;5.工程管理和后期管护需要加强。通过这次审计, 帮助部分单位理顺了财务往来关系,搞清了水利部门的家底,揭示了水利专项资金在投入、使用、管理中的问题。审计机关编发了《截留挪用水利预算外资金问题突出》《部分市县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问题严重》《讷河市水利局为企业个人提供贷款担保占用了水利工程款》《林甸县匹配资金未到位影响水利工程建设》《依兰县水利局落实审计建议见时效》、《认真落实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力求农业审计新发展》6篇信息,被省委省政府采用5篇。

  1999年,省审计厅组织所属部分审计机关,对省水利厅、9个市(地)、47个县(市)及所属335个单位的水利专项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1996年度国家在水利基本建设上投入黑龙江省6880万元,1997年度投入8798万元, 增长了27.9%;省本级1996年度投入1033万元,1997年度投入6848,增长了5.6倍。水利专项资金在投放、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不到位。截至1998年10月末,省本级基金征收额不足当年应征收额的40%;全省13个市(地)只有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市开征基金,截至1998年10月末征收额只是当年应征收额的10%左右;全省67个县(市),只有呼兰、林口、桦川、桦南、同江5个县市开征基金,征收额较小,基金征集难度较大。(二)匹配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审计查出有7个市县3858 万元匹配资金未及时到位。(三)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1.由于水利系统人员、机构较多,正常经费不足,挤占水利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人员经费问题突出。审计查出有46个市县人员经费支出挤占水利专项资金4421万元,占水利资金投入的6.8%。2.建办公楼、购买小汽车、经商办企业等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审计查出有32个县(市)挤占挪用1752.5 万元,占水利专项资金的2.7%。(四)工程后期管护有待加强。部分水利工程标准较低,后期管理管护工程跟不上,造成工程建筑物损坏的问题较多。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结合水利专项资金的特点,审计机关提出了市、县政府要足够重视并切实落实水利建设投入的匹配资金;按照省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的要求,加大对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力度;建立严谨的财务和水利工程管理机制;有关部门按工程项目的总工期,尽早批复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尽早拨付资金4点建议。审计组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了4点审计建议。同年8月,哈尔滨市审计局对哈尔滨市水利局1998~1999年6月30日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1.水利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率低,截止到1996 年6月末,到位资金7294万元,到位率41.2%。2.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的水利工程项目计划和资金存在错位现象。3.发包议标工程审批手续不齐备。同年,省审计厅组织10个审计组,对齐齐哈尔、梅里斯、甘南、龙江、泰来、讷河、富裕、嫩江、杜蒙、肇源等1市9县(市、区)和大山种羊场、泰来农场的53个堤段执行堤防建设程序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资金的到位及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审计,审计金额4.36亿元,其中:中央国债资金2.04亿元,中央转贷地方国债3890万元,地方自筹1.94亿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前期工作滞后,设计精度不够;2.部分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业绩,个别施工单位挂靠承包工程;3.监理人员不足,有的监理人员无证上堤;4.有的施工现场违反操作程序;5.挤占建设资金、收入不入账和超限额使用现金759.31万元;6.部分项目单位编报假年度财务决算;7.自筹资金没有统一入账核算。通过这次审计还发现黑龙江省水利建设投工投劳核算没有一套规范的核算办法,影响到配套资金到位核算。省审计厅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了尽快制定规范性核算办法的审计建议。省政府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落实解决。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水利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等规范性管理办法。

  2000年,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13个市(地)79个县(区)1999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出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以下简称:小农水补助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9268万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786万元。1999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小农水补助费支出9268万元,其中:小农水补助费、水土保持补助费和小水电站补助费7928万元,抗旱经费1340万元。省财政实际下拨小农水补助费9268万元,其中:拨付到省水利厅1351.5万元,直接拨付到市地7916.5万元,省水利厅按照投资计划下拨到有项目的市地、县(区)1351.5万元。审计发现在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一些违纪违规问题,影响了资金使用效果,主要是:1.县级财政普遍存在资金滞留时间相对较长的问题。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于1999年4月下达小农水补助费投资计划,各市地普遍于1999年6 月转发省级投资计划。但大部分县(市、区)财政在当年11、12月份才将投资拨付到水利局,形成滞留,造成部分已完工工程无法结算;2.个别县(市)财政用小农水补助费平衡财政预算和占用小农水补助费332.2万元;3.尚志市水利局、阿城市永源镇等12个县(市、区)的水利局或乡镇政府滞留资金未下拨67.1万元;4.穆棱市、桦南县等28个市(地)、县(市、区)的水利局及其所属单位的乡镇政府挤占挪用小农水补助费弥补经费超支154.8万元;5.阿城市等7个县(市)水利部门存在未经报批擅自改变投资项目计划,串项使用资金49.3万元;6.个别市、县多提多发竞赛奖金5.5万元,无发票列支和白条入账89.6万元,其他违纪违规问题金额87.5万元。审计机关提出了规范水利资金管理、使用的建议。

  2004年,省审计厅对2002、2003两个年度各级财政部门投入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抗旱经费、岁修费等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有47 个市、县水利部门和单位挤占水利专项资金用于弥补行政事业支出共计768.74万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有16个水利部门和单位,巧立名目占用水利专项资金161.31万元;2. 有15个市、县水利部门和单位为弥补经费不足,直接占用水利专项资金178.35万元;3.有8个水利部门和单位,套取水利专项资金32.59万元;4.有9个水利部门和单位,在未取得专项资金支出票据和其他有关决算凭据的前提下,列支水利专项资金161.37万元;5.部分水利部门和单位虚列水利工程支出235.12万元。

  八、对农民负担情况审计

  1994年,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审计局组织25 个县(市)审计机关,对25个县(市)的50个乡(镇)113个村1993年度和1994年1季度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发现农民负担存在的一些问题:(一)“白条子”问题。截至1994年3月末,25个县(市)的农民手中仍有未兑现的“白条子”7347万元。主要原因是那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普遍亏损,无资金兑现农产品收购款,挫伤了农民种植经济作物和养殖的积极性,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不足,形成恶性循环。(二)对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仍禁而不止。一些地方和部门无视省政府的通告规定,继续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25个县(市)中仍有8县的13个乡、45个村乱收费36.2万元;5县的8个乡24个村乱集资36.1万元;12县的20个乡65个村乱摊派140.3万元。(三)农村管理弱化。1.部分乡(镇)管理人员经费超支;2.村级组织招待费无核定指标,支出数额大;3.公积金使用不合理,在公积金中乱列乱支。减轻农民负担审计工作引起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视。落实审计结果取得了实效:1.退还农民款项62.6万元;2.扣回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7.8万元;3.对截留农民款项的8名直接责任人每人处以100元罚款。省审计局以“我省部分县(市)农民不合理负担仍很严重”为题向省委、省政府领导上报了审计内参。省审计局并就反映农民负担中存在的问题向省政府上报了专题报告。省农委转发了审计情况报告。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新华社每日电讯》《黑龙江日报》、黑龙江省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农民负担审计工作给予了报道,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反响。

  九、产粮大县发展经济贷款情况审计

  1996年,省审计厅组织34个市、县(市)审计机关(省厅直接试点审计2个市),对国家确定的黑龙江省36个产粮大县1994、1995年两年发展经济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计划执行、投向和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36个产粮大县占全省县(市)的一半以上,粮食产量占全省的65%。1994、1995年两年国家下达给黑龙江省36个县(市)产粮大县贷款计划71200万元(1994年34700万元、1995年36500万元),实际投放贷款6.25亿元,占计划的87.7%,少投放8743万元,占计划的12.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一)贷款不到位,既有项目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不够,也有投放资金不足的问题。1.有8个县(市)农行因资金不足、未投放贷款1591万元,占计划的2.2%;2.有11个县(市)因立项失误未投放贷款2723万元,占计划的3.8%;3.有11个县(市)因贷款计划下达较晚,农行为了保持贷款规模,以陈贷和正常农业生产费用等贷款抵顶2641万元,占计划的3.7%;4.有5个县(市)采取虚贷虚收办法完成贷款规模1442万元,占计划的2%;5.发放贷款坐扣利息。有5个县(市)的7个农行营业所在投放8个建设单位贷款的同时,预收和坐扣以前年度贷款利息182万元,占此项贷款的0.3%。(二)个别县自筹资金不足影响了项目建设。(三)挤占挪用贷款2117万元。其中:用于弥补县办工业资金缺口510万元、购车53万元、买储蓄840万元、支付担保贷款、统筹费、村干部开支和敬老院费用支出等714万元。(四) 部分项目管理不规范。1.随意变更贷款项目。有22个县(市)自行变更项目54个、贷款额1.07亿元,分别占批复计划项目和贷款额的28.3%和15%;2.有的县(市)贷款凭证未盖“产粮大县贷款”专用章。按照国家规定,贷款凭证必须盖此专用章,具有项目论证书、可研报告和审批文件;3.部分县(市)部门间协调不够,造成计划混乱;4.虚报贷款贴息补贴。(五)贷款约期和利率执行情况严重违背有关规定,影响了建设项目。(六)有的项目经济效益较差。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有的县(市)为了争得贷款,在对项目科学论证不充分,应匹配自筹资金不足和缺少铺底流动资金的条件下,盲目上项目,造成了立项失误, 经济效益不好,甚至损失浪费;2.贷款计划下达较晚;3.部分县(市)农行资金不足;4.管理部门层次多,部门协调、管理、监督不力;项目建设单位政策观念、效益意识不强等。审计机关提出4点建议:1.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抓好产粮大县建设工作当作完成实施产业化战略,推动农业强省建设步伐,全面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2.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按国家下达的贷款规模足额投放,严格按贷款计划执行, 充分发挥贷款的规模效益;3.对挤占挪用的贷款,特别是用于购买小轿车和非生产性开支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筹措资金归还,再用于发展经济项目上;4.立项单位在考察论证项目时,要真正从发展经济的高度出发,遵循经济规律,搞好科学论证,使建设项目达到设计效果,发挥出最佳经济效益,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

  十、林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

  1997年,省审计厅组织部分市、县审计机关,对54个市(地)县(市)林业局1996年林业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管理、效益及林业系统管理体制下划后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资金总额10.36亿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7704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挤占挪用育林基金。根据对27个林业局(国营林场公司)的统计,共挤占育林基金1471万元。2.固定资产管理失控。根据对16个林业局统计,固定资产不入账金额达1443 万元。3.偷漏各种税金问题严重。根据对33个林业局统计,查出偷漏各种税金831万元。4.隐瞒销售收入和林地补偿费等项收入。根据对21个林业局统计,隐瞒各种收入2200万元。5.其他违纪问题。根据对44个林业局审计,存在其他违纪资金1759万元。主要是用事业费搞基本建设287万元,公款私存乱发钱物151万元,滥挤乱摊成本费用207万元,费用支出挂账364万元,坐收坐支现金128万元,白条子入账214万元,其他381万元。6.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问题较大。由于部分财务人员基础差、法制观念淡薄,不按会计制度核算,使许多企事业单位出现账账不符,会计科目使用不合理,白条子抵顶库存现金,不按比例提取各种费用,盈亏计算不实,产成品账数量计算不准确,敞口账、断头账等问题。审计还发现林业体制改革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普遍性问题:1.多数市县将省里核定的财政收支基数简单的作为对林业部门的缴拨款基数,当地政府未针对实际情况给予扶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事业的发展。2.体制下放后,财政成为地方林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地方林业的财务管理、监督职能一时难以到位,影响到林业单位的经营管理。3.林业系统多年形成的内部“三角债”问题给一部分市、县林业局的经营带来了困难。各市县审计机关通过审计,帮助林业部门基本弄清了家底。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了审计后的财产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依法查处了违纪违规问题。

  1999年,省审计厅组织7个市(地)审计机关,对省森林工业总局及所属40个林业局1998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工程建设及质量情况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实地踏查了206个林场(经营所)的412个林班、874个作业小组,重点对省森工总局所属的40个林业局进行审计,审计金额4.9亿元, 其中:中央级债券2.5亿元,地方配套2.4亿元。黑龙江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于1998年正式启动,当年全省计划新增财政预算内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专项资金4.9亿元,其中:中央级债券计划投资2.5亿元,地方计划配套投资2.4亿元。截止到1998年末,中央债券2.5亿元全部拨到黑龙江省。省森工林区40个林业局1998年计划新增财政预算内“天保”工程建设专项资金4.83亿元,其中:中央债券投资2.46亿元,地方配套投资2.37亿元。截至1998年末,除省森工总局预留人工造林项目投资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国家公益林投资均已下拨到各林业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一)国家计划滞后,影响“天保”工程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三)林业局下拨资金不及时。(四)个别林业局公益林投资专户管理不够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专户不专”,个别林场(所)没有单独设置公益林项目总账、明细账。(五)公益林人工造林项目投资与造林实际成本相比偏低。(六)有些封山育林工程项目既耗费了国家有限的建设资金,所起的作用也不大。(七)违纪违规问题。1.挤占挪用“天保”投资38.2万元;2.虚列资金74.5万元;3. 有些设备利用率低;4.违规提取各种费用59.7万元;5.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6.正常营林生产费用占用“天保”工程投资67.4万元。(八)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方面存在问题。1. 个别林业局公益林人工造林项目的工程质量没有达到验收标准;2.承包合同不规范;3.一些林业局制发的工程项目验收单设计项目不全,反映不出项目完成质量达到的标准;4.部分林场(所)工资发放手续不健全。此外,审计还发现省森工总局违规用“天保”专项资金抵扣企业欠缴育林费563.2万元、省森工总局财务处挪用预留在总局的“天保”工程人工造林质量保证金200万元给总局种子公司购买种子等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4点建议: 1.投资到位和生产项目任务计划要同步,便于任务单位组织实施;2.尽快落实“天保”工程商品林建设和转产项目资金;3.建议国家减免黑龙江省配套资金;4.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研究安排公益林工程建设生产项目及投资计划时,是否可以采取一定几年不变的方法,以便实行循环作业的生产方式,这样更有利于促进天然林自然生产和抚育生长。审计结束后,省森工总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整改。

  2005年10月,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2003、2004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全省地方林业专项资金和提取的育林基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金额11.45亿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和管理不规范资金3.01亿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42个市、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滞留林业专项资金5918万元;2.41个市、县(市、区)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3262万元;3.44个市、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出借中央和省预算内林业专项资金1207万元; 4.10个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计划474万元;5.56个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部分林场坐收坐支育林基金1.34亿元,39个市、县(市、区)采取坐收坐支手段挤占挪用育林基金1.2亿元,10个市、县挤占挪用财政返还的育林基金1118万元;6.国家林业政策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落实;7.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在招投标和后期管护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十一、环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

  2000年,省审计厅组织10个市级审计机关,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黑河十一个城市(以下简称“十一城市”)环保、财政等部门1998、1999年度排污费征收、解缴和环保补助资金、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分配、拨付,以及用款单位和部分污染源治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部分重点企业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了延伸审计。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解缴和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收费”的管理模式。1998年十一城市排污费总收入8571.4万元,其中:超标排污费和污水排放费收入5428.5万元;“四项收费”(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3142.9万元。1999年十一城市排污费总收入8711.6万元,其中:超标排污费和污水排放费收入5538.3万元;“四项收费”3173.3万元。1998、1999年十一城市环保局行政和业务经费支出总计9534.4万元,其中:财政经费拨款3192.7万元,从环保补助中列支6341.7万元。审计发现排污费在征收环节和分配环节等方面存在问题。1.征收环节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收未收6733.4万元,随意减免排污费收入9.1万元,截留挪用和应缴未缴排污费收入1087.9万元,以物抵费收取的车辆等物资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评估、变卖入账处理102.7万元,擅自处理以物抵费物资和正常变卖差价造成排污费收入损失223.4万元。2.分配环节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排污费当年征收下年使用,少计环保治理资金209.4万元,违反规定挪用排污费资金200万元。3.环保贷款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环保信贷资金闲置,资金投放不科学,影响治理效果,直接坐投排污费,管理失控,挤占挪用环保贷款583.4万元,挤占挪用环保补助费资金1150.2万元。审计机关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1.地方领导对环保工作的有关要求认识不足,工作中态度不坚决,有为难情绪;2.“四项收费”不正常增加,综合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建设投资偏重于环保部门自身,大量用于补助环保部门事业支出;3.虽然排污费在治理污染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仅靠排污费来解决环保问题是远远不够的;4.环保系统个别领导、工作人员财经法制观念不强。审计机关提出了建议。

  2005年,省审计厅组织市地审计机关,对全省13个市地(含所辖区)2003~2004年度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2.6亿元,查出违法违规行为资金6455.9万元。全省13个市地环保部门2003~2004两年实际征收排污费资金2.6亿元(含征收以前年度欠缴排污费320万元)。2003年实际征收排污费1.2亿元(其中1~6月实行新制度前排污费收入9586.5万元,7~12月实行新制度后排污费收入2441万元),当年解缴1.1亿元,(其中解缴本级财政1亿元;解缴中央、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1149.5万元),环保部门未解缴77万元;财政部门实际安排排污费支出1.1亿元(含上年结转),其中用排污费安排环保部门经费5675万元,安排污染治理专项资金5692.8万元。2004年实际征收排污费1.4亿元,其中缴存中央财政1424.9万元,缴存省级财政2845.6万元,缴存地方财政9989.5万元,收缴以前年度欠缴排污费320万元,直接收取未缴存排污费137万元;财政部门实际安排排污费支出9739万元,其中用排污费安排环保部门经费3864万元,安排污染治理专项资金5875万元。




  审计发现在排污费征收环节、管理使用环节及执行财政财务收支纪律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违法违规问题:(一)排污费征收环节存在的问题。1.部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没有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2.工作不到位,审核流于形式,造成排污费流失;3.公告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征缴工作透明度不高;4.收费台账设立不健全,无法全面反映排污者应缴费、已缴费和欠缴费情况;5.排污费征缴机制不合理,用不尽合理的收缴指标控制考核,造成排污费不能应收尽收;6.排污费征收率低,存在协商收费和欠缴排污费未履行手续等问题。(二)排污费管理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1.环保部门超标准列支经费支出,挤占排污费4098.6万元;2.截留、坐支财政收入469.6万元; 3.挤占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用于事业支出224.1万元;4.环保部门挪用和出借环保专项治理资金76.1万元。(三)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1.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比例较低;2.违反规定给没有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发放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3.项目变更申报不及时,串项使用环保贷款资金123万元;4.无担保发放环保贷款和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多贷或少贷;5.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投入使用,没有达到规定50%比例的要求;6.未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检查和验收;7.环保贷款回收不及时;8.项目实施单位挪用环保专项治理资金65.2万元。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一些排污者对新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依法主动申报排污情况和缴纳排污费的意识淡薄;2.一些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违规操作,行政干预严重,使一些企业利用政府违规出台的招商引资、企业合并重组等优惠政策偷逃缴纳排污费,造成排污费不能应收尽收;3.环保部门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和满足工作的需要,致使对排污者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性、定量核定和申报审核这一确定排污缴费数额的关键环节流于形式,造成大量应缴排污费流失;4.一些环保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工作越位、工作缺位和不作为的问题同时存在;5.部分申请使用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排污者依法管理使用资金和组织实施污染治理项目的意识不强,加之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不到位,使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污染治理的单位存在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造成挪用环保贷款等问题的发生。审计机关提出4点建议:1.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对于创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各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积极支持和坚决保证新出台的各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在新旧制度过渡期内,各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等方式,提高环保部门征缴排污费的积极性,使排污费资金做到应收尽收。2.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切实从过去依靠收费养活自身的传统观念中转变过来,将排污费资金作为地方财政的一项有专项用途的预算收入资金来加强管理和监督。3.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要根据新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沟通、协调与协作,确保财政投入的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得到有序循环使用,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使用效益。4.环保部门要采取深入到各排污企业及排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面对面宣传和通过宣传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环境保护各项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措施,使排污费缴纳工作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