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施工企业审计 1986年,黑龙江省审计局、财政局、计委、建委、建行五个单位联合发文,要求“从1985 年起,由审计机关审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不经审计机关审查,不得列决”。同年,黑龙江省首次开展了对建筑安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省审计局对省级6户建筑安装企业1985年度财务决算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资金729.59万元,账目差错377.3万元,补交所得税和能源基金141.16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多提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经营成果不实、多提留少列支奖励基金、多提留职工福利基金、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不当和其他违纪问题等。审计机关提出如下建议:企业应采取措施,防止轻率核销历年拖欠工程款,这样不仅不能卸掉旧包袱,又会发生大量新的拖欠,使企业资金产生新的困难等。同年,省审计局对本级基本建设单位1985年度财务决算进行了抽查审计,共审计了30 个汇总建设单位,有15个单位存在各种问题金额1051.4万元,其中违纪金额430.9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虚列投资完成额、计划外和超计划基本建设、乱挤乱摊基建成本、基建资金来源不当等。审计机关进行了处理并提出了建议。
1987~1989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继续开展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通过审计发现施工企业普遍存在产值上升、利润下降、拖欠工程款等共性问题。通过开展“两个决算审计”(建设单位财务决算和施工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漏缴各种税金、乱挤乱摊成本、截留利润、多提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等问题得以及时处理,这项工作得到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的肯定。在1987年于养马岛举办的全国施工企业审计培训班上,黑龙江省审计局介绍了开展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做法和体会。审计署于1987 年末在黑龙江省召开了全国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现场会,总结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经验和做法,并要求各省、市学习借鉴。
1990~1991年,根据审计署审基字[1989]5号文件和[1989]95号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发挥审计体系的整体功能,国家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相结合,开展对施工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在审计中注重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及效益评审,审后共向企业提出42条合理化建议。1991年,省审计局组织部分审计机关,对全省24户国营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了审计评价。在审计中主要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了评审。通过审计,促进了施工企业提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汇总质量,使编制决算报告基本符合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1992年,根据审计署的工作部署和全省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37户施工企业1991年度财务决算进行了就地审计,其中:预算内施工企业10户,预算外施工企业27户,审计总金额4.88亿元,共查出各种违纪违规资金1302.44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漏缴各种税、基金32.4万元;2隐瞒收入、挤占成本71.22万元;3.无批件购买专控商品7.52万元;4.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超限额使用现金10.49万元;5.无计划、动用生产资金购买商品房54.68万元;6.潜亏挂账168.25万元;7.其他违纪问题1009.83万元。对上述问题,各级审计机关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处理:1.对漏缴各种税、基金32.4万元,依据国家有关税法、能源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规定,如数上缴财政部门;2.对无批件购买专控商品6.43万元,违反现金管理规定10.49万元,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严格控制专控商品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5.67万元;3.对隐瞒收入、挤占成本、动用生产资金购买商品房、潜亏挂账及其他违纪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如数调整有关账目。同时,对这次审计中发现的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向企业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改进建议,均被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采纳。1993年,按照省政府黑政办调[1992]12号协调纪要和省建材局的要求,省审计局对黑龙江省城镇房屋开发公司1991~1992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1992年黑龙江省城镇房屋开发公司所属太古、香坊、奋斗、雨阳4个小区共实现销售收入1.0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816万元,应缴销售税金334万元、所得税447万元,获得了较好的效益。但在执行财经纪律和内部管理上存在问题,主要是漏缴各种税金403万元;财务管理混乱,账外资金等。1995年,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对八家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1994年的财务收支及工程结算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879万元。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同时,审计机关将商品房工程结算,外地施工企业应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列入审计内容,并应用计算机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经营成果不真实,包括隐瞒收入749 万元和虚列收入151万元;2.漏缴税费438万元,其中营业税及附加46万元,投资方向调节税31万元,外埠施工企业漏缴人工费、间接费361万元;3.漏缴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费317 万元,其中:人防结建费150万元,商业网点费111万元,上下水配套费54万元;4.施工企业采取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单价等手段多结工程款153万元;5.挤占成本65万元。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既有开发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善会计核算不真实,也有一些税务管理部门工作疏忽、执行规定不力,致使财政收入流失。审计机关提出如下建议:开发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开发企业要顾全大局,不能只顾自身利益;有关部门应加强专业管理,加强约束机制,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做到应收尽收。
1996年,根据省委对黑龙江省台胞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引发的动迁居民上访一事进行调查的要求,省审计厅对黑龙江省台胞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1993~1995年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发现:1.省台胞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省建委的规定,不能批准成立集体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2.公司注册资金不实,以虚增开发成本,虚收资本金500万元的方式作为注册资金;3.公司开发项目发生的大部分工程支出,至今仍挂预付、应收账款科目,未及时办理结算手续;4.财会、会计资料、项目工程资料凌乱不齐;5.超规模开发38132平方米、开发资金不足。截止到1995年底,公司用于项目开发的资金只有2111万元、应收账款不实、漏缴税金40.27万元等。对上述问题,审计机关依法做出了处理。1997~1998年,审计机关没有对施工企业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省直22户建筑安装公司1994~1999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其中:国家一级施工资质企业12 户,国家二级施工资质企业10户。这22户企业承担着全省主要建筑施工任务。审计发现: 截至1999年12月31日,22户施工企业中有15户企业亏损,亏损总额3.52亿元;7户企业盈利,盈利总额2251万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经营成果失真,潜亏现象普遍;2.长期投资收益低下、本金回收难度较大;3.部分企业经营业务有较大风险、存在或有损失;4.纳税意识不强,漏提漏缴税款等。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部分施工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不强;2.内部制度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3.施工企业改革不到位,企业领导者有短期经营行为;4.对多年形成的债权不进行清理回收,形成了大量呆死账款和资产损失。经审计认定:22户施工企业1999年末实际资产总额应为45.39亿元,比1994年度资产总额增加23.47亿元,增长107.05%。负债总额应为38.57亿元,比1994年度增加23.87亿元,增长162.41%。所有者权益总额应为6.82亿元,比1994年度所有者权益总额降低4043万元,下降5.59%;亏损1.29亿元,比1994年度利润总额降低2.04亿元,下降271.41%;未分配利润-3.3亿元,或有损失金额1.76亿元,实际资产负债率84.97%。2001~2005年,审计机关没有对施工企业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