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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本建设单位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节 基本建设单位财务决算审计



  1986年,黑龙江省审计局与黑龙江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建委、省建行五个单位联合发文,规定:“从1985年起,由审计机关审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不经审计机关审查,不得列决”。根据这项发文规定,黑龙江省审计局对本级基本建设单位1985年度财务决算进行了抽查审计,共审计了30个汇总建设单位,有15个单位存在各种问题金额1051.4万元,其中违纪金额430.9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虚列投资完成额、计划外和超计划基本建设、乱挤乱摊基建成本、基建资金来源不当等。审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并提出3条建议。

  1987~1993年,黑龙江省审计局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抽查审计了全省3728户建设单位,查出违规违纪资金4.95亿元。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是:普遍存在管理不善,工期长、造成损失浪费等现象,突出问题是超计划和计划外投资,占违规违纪资金的60.97%。其中:1991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430个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4.53 亿元,实际完成投资5.25亿元,占年度投资计划的115.89%。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区别情况给予调整决算、归还原资金渠道、收缴财政、罚款等处理, 并建议严格开工前审计制度,严把资金关。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审计成为常规性的审计工作。1992年,由于各级审计机关进行了开工前审计,对一些单位存在的计划外工程、资金不落实、不合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漏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等问题,进行了事前控制。尤其在纳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有效控制方面,各级计委、税务、银行、审计齐抓共管,减少了税金的流失。同时,审计机关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如对延伸工程结算审计。双鸭山市审计局在审计粮食局粮库项目财务决算时,延伸审计了工程决算,发现多结算工程款近2万元。从审计情况看,建设单位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纪守法方面好于往年。1993年,全省审计机关继续开展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审计。

  1994~2005年,全省审计机关没有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活动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