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
第四节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
1990年,为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护农村合作经济不受侵犯,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并于同年7月3日颁布施行。《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对审计对象和任务、审计职权、审计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1年,黑龙江省成为全国3个百分之百县开展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工作的省份之一。全省共建立各种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1239个,查处各类经济案件3.5万件,查出违纪金额4430万元。同年12月,省审计局召集9个市、县审计局和农经管理站负责人,就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的做法、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审计机关指导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座谈。
1993年,全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通过完善审计体系加大审计力度,取得较好效果。全年全省共审计9668个单位,审计总金额近16亿元,查出违纪单位2473个,违纪金额6653万元。审查各类案件4627起,收回违纪资金1956万元。各类案件共涉及8112人次,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224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0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的12人。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农村经济犯罪,惩治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腐败现象。有64个县(市)、978个乡(镇)已在经管站内单独成立了专门的审计机构,分别占县(市)和乡(镇)总数的94%和85%。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方法得到完善:一是实行了定期报送审计。各村每月初由村财务人员携带账簿及上月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到乡镇经管站集体办公。审计人员对各项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合格后加盖审计专用章方可入账。通过入账前审计,堵塞了漏洞,扭转了以往问题成堆再进行审计的弊端,提高了审计效果。全省有95%的乡(镇)实行了这一办法。二是实行单项审计。针对各别薄弱环节或突出问题,集中力量, 以不同对象为重点,开展农民负担审计、土地审计等单项审计,解决农民反映的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报送审计、单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形式综合运作,加大了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的力度和深度。同年,桦南、呼兰、五常三市县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共查处、纠正农民不合理负担近200余项,减轻农民负担8933万元。绥化审计机关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乡村经济实行了“全方位”周期审计。通过审计,共清退给农民不合理收费、摊派等款项122万元,促进兑现农民“白条”346万元,节省农民开支261万元,取消多种不合理提留基金811 万元,将挪用的农民资金归还原渠道252万元。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打击了各种农村经济犯罪,惩治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腐败现象。
1995年,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监督工作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直接支持和指导下,已经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中一项常年性重要工作,对严肃农村财经纪律、保护集体经济财产、减轻农民负担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全年共审计各类案件4682起,查出违法违纪金额5876万元,追回2260万元,涉及16358人次。全省1141家农业经管理部门都制定了与《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其中80%以上的审计机构为提高规范而设立了审计档案、统一了审计工作用纸等。同年,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全省抽调11140人,以农经审计员为主组织了专门的审计队伍,有针对性地对416个乡镇、6472个村的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发现:10个乡(镇)超提统筹费,308 个村超提村提留,金额共计670万元;25个乡(镇)统筹、1548个村提留款超支,金额6810 万元。审计部门对上述问题按照规定予以清退和扣减,同时纠正不合理开支844万元,不合理用工226万个。该年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加强了处罚力度,对能立案的坚决立案,对因自身职权限制而不能处理的,坚决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全省有283人被提请受党纪政纪处分,53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570人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