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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协会行业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协会行业管理



  1989年11月9日,经黑龙江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批准,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成立大会在绥化市召开,省、地、市审计局主管社会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各地审计事务所所长及省内专家学者共计11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推选省审计局局长田为名誉会长,聘请吕殿文、赵晓风、冯万山为顾问,省审计局副局长宋厚德当选为会长,陈有、陈锡存当选为副会长。协会批准了第一批团体会员79个,个人会员149名。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全省社会审计协会筹备工作的报告》《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章程》《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会费缴纳办法》,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确定了社会审计工作的四项任务: 一是把认真学习宣传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端正社会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二是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基本精神, 围绕国家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不断拓宽社会审计业务;三是加强审计事务所的自身建设, 充实人员,改变人才结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依法治所,增加积累,建立健全以财务收支为重点的规章制度;四是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帮助审计事务所搞好组建工作,监督检查财务收支和业务质量。同年6月,黑龙江省颁布了《黑龙江省社会审计暂行规定》。同年7月,审计署颁布了《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对社会审计工作的地位、作用、性质、业务范围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的颁布实施,明确了社会审计的法律地位,为社会审计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省审计局对全省社会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了管理、指导和监督,主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贯彻执行《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事务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事,提高社会审计知名度。二、搞好审计事务所的组织建设,补充人员, 改变人才结构。要合理确定审计事务所的人员规模和结构层次。要求县(区)事务所业务骨干不应少于5人,市、地事务所业务骨干必须在8人以上;坚持依法治所;抓好制度建设。审计事务所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使组织管理和承办业务,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增加业务收入,加强财务管理。审计事务所税后盈余的分配比例,要按审计局下发的《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有计划稳妥发展社会审计组织,防止在一个城市发展过多和各行业一哄而起办审计事务所的现象。截至年底,全省已建立93个审计事务所,从业人员737名。

  1991年,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创办了《龙江社会审计通讯》,刊登社会审计的有关会议精神、审计署领导讲话、交流社会审计的工作经验、反映社会审计的动态,促进社会审计工作的发展。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加强与河南、江苏、陕西、吉林、内蒙古等省社会审计协会的联系,交流工作经验,借鉴外地经验,改进本地工作。1992年7月,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举办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审计协会第三次研讨会,会议讨论了全国社会审计形势,澄清了模糊认识,提出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决定的贯彻意见, 为稳定全国社会审计形式发挥了作用。1993年7月23日,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黑龙江省审计干部培训中心召开,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秘书长尚建平主持会议,会长宋厚德、名誉会长田芬等在会上做了讲话,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名誉会长、顾问,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制定了《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办法》和《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章程》。同年,经审计署批准,黑龙江省有7家审计事务所取得中央企业审计查证资格。这7家审计事务所分别是:黑龙江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市审计事务所、齐齐哈尔市审计事务所、牡丹江市审计事务所、佳木斯市审计事务所、大庆市审计事务所和鸡西市注册审计师事务所。

  1993~1994年,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根据审计署审制发的[1993]254号《关于检查整顿审计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工作的通知》,连续两年对全省范围内的审计事务所业务质量和注册审计师进行了检查和考核,并对注册审计师执业证书进行年检注册。1994年5月19日,由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审计署审计管理司、中国审计出版社组织的1993年全国百强审计事务所评选结果揭晓,哈尔滨市审计事务所名列百强之首,黑龙江注册审计事务所名列第7位,牡丹江市审计事务所名列第95位。






  199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在哈尔滨市召开了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以下决议:1.同意协会更名,将原“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更名为“黑龙江省注册审计师协会”;2.通过协会1994年会费收支决算和1995年会费收支预算;3.决定从1995年起征收个人会员会费,并确定地、市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上交留用比例及办法。同年4月27日, “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正式变更为“黑龙江省注册审计师协会”。同年,黑龙江省注册审计师协会举办两期注册审计师培训班,共培训注册审计师430 人,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审计署颁布的注册审计师执业规则,新会计制度和新税制。黑龙江省注册审计师协会还承办了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在哈尔滨市组织的“95国际民间审计研讨班”,邀请了法国、德国、印度三国民间审计专家讲课、研讨,研讨班汇集了中外社会(民间) 审计专家近百人。同年6月9日,审计署、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双方联合的6项原则。根据中央精神,黑龙江省在当年的12月实行联合,是全国第二个实现联合的省份。两会联合标志着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强化社会审计组织的管理,规范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行为,创造平等、宽松的工作环境,拓宽社会审计的业务领域,加快全省社会审计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两会联合后,依法对社会审计组织统一进行行业管理,使社会审计组织能在相同的条件下平等竞争,同时便于与国际同行交流与合作, 尽快实现和国际惯例对接。并确定注册审计师依据注定条件转为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定业务。联合后的协会称为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使全省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都能在相同的条件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平等开展业务,实现了统一业务收费标准、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会费缴纳标准、统一后续教育规划,为“两所”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和可靠的保证。两会联合后,1993年12月31日前具备注册审计师资格,经黑龙江省审计厅批准,审计署认定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财政部、审计署[1995] 26号文件的规定,由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发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原黑龙江省注册审计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均为联合后的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联合后的第一届协会领导人,经审计、财政两厅协商,推荐现任审计厅厅长为会长、现任财政厅副厅长为副会长,原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为新协会秘书长,原两协会的其他秘书长、副秘书长为新协会的副秘书长。联合后的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准则, 对全省社会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的监督与指导。两会联合后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审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省审计厅对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监督、管理,会同财政厅起草、制订或审批有关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和重要的规章、规则。同年,黑龙江省审计厅审计体系指导处变更为审计管理处,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1996~1998年,黑龙江省社会审计组织处于改制阶段。按照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特别代表大会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中注协有关行业发展的精神和要求,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积极慎重地发展扩大事务所的数量。1997年,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新批成立了16 家事务所,使全省事务所总数达到257家。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注重引导事务所上规模、上档次,特别是对一个部门办多家事务所和经济不发达的县区,鼓励支持实行联合,形成规模经营,以具备较强的竞争能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总结了5年来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使本年有8556人报名参加了考试,比1996年增加了近3000人。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加大业务质量的监管力度。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完善了后续教育制度,制定了规划,全年共举办8期《独立审计准则》培训班、1期基本建设预决算培训班,共培训注册会计师676人、从业人员1256人。各事务所也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法,积极开展后续教育工作,全省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三级培训得以落实,使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工作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加强对事务所业务质量方面的监管力度,先后组织4个检查组对事务所的业务质量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事务所在执业质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准则的要求,及时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整改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全省事务所的业务工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还把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与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年检中发现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条件的人员,给予撤销注册,有153人未予年检。这些措施促进了注册会计师增强质量意识,保证了事务所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重加强法制建设,在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基础上,组织社会审计专家起草了《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已正式批准通过,予以执行,以法的形式初步确立了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工作,标志着黑龙江省的注册会计师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利用《黑龙江注册会计师通讯》和各种新闻媒介宣传《独立审计准则》,在全行业形成学习《准则》、遵守《准则》、执行《准则》的氛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发了业务工作底稿用纸和《社会审计常用法规文件选编》,结束了过去各行其是、标准不一的历史,规范了全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制定了《黑龙江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为今后确定事务所体制多种形式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按照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会议的要求,同年11 月12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哈尔滨召开了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工作会议,省财政厅厅长、省审计厅厅长出席了会议,副省长马国良在会上作了书面讲话。会议传达了全国秘书长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交流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典型经验,表彰奖励了114名注册会计师和16个先进事务所。1998年,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对暂时挂靠本机关的社会审计机构加强了人事、财务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为脱钩工作打好基础。

  1999开始,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各市、地审计机关,连续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同年,省审计厅组织各市、地审计机关,对部分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全省共有256家社会审计组织,按照10%的比例应抽查26 家,实际抽查了24家。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社会审计组织的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采取的方式是抽查方式。24家社会审计组织共出具会计报表审计报告1517份,抽查270份,抽查率为18%;出具验资报告2268份,抽查434份,抽查率为19%,其中:不合格报告30份,占抽查报告的7%;出具资产评估报告953份,抽查177份,抽查率为19%,其中:不合格报告23份,占抽查报告的13%。检查结果表明:24家社会审计组织基本上都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和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业务。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缺少重要审计程序;2.证据不充分、不完整;3.操作程序不规范,案卷资料不齐全;4.降低标准收费;5.内部控制制度运行不好,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工作底稿未经逐级复核。审计机关对问题进行了处理并提出了建议:1.对检查中发现的社会审计组织证据不充分、不完整,案卷资料不齐全和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工作底稿等问题,责令予以纠正,并建议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执业行为的管理、监督,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2.对社会审计组织降低标准收费的问题,建议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修改收费标准,并对全省范围内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清理整顿,开展经常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素质;3.建议审计署举办培训班,总结交流各省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的经验。




  2000年,按照审计署审办法发[2000]67号文件的要求和《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各市、地审计机关,对15家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社会审计组织的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并延伸调查了社会审计组织的客户。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是:1.缺少重要审计程序;2.证据不充分、不完整;3.操作程序不规范;4.内部控制制度运行不好;5.降低标准收费。对上述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建议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执业行为的管理、监督,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监督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时严格遵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行为。同时,社会审计组织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搞不正当竞争。2001年,根据审计署的统一要求,省审计厅组织全省10个市、地审计机关对11个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验资依据不充分,个别验资不真实;2.会计报表的审计,在确认真实性方面依据不充分;3.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不规范;4.资产评估业务不规范。此外,还存在降低标准收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投入不到位等问题。审计机关对问题进行了处理并提出建议:1.各级审计机关对8个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负有责任的执业会计师,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理处罚意见;2.针对个别事务所拒绝提供检查资料、不接受检查监督以及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建议审计署尽快提请国务院制定出台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监督的条例,将监督的依据、范围、内容、程序、处理处罚、法律责任以及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资格,用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保证对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3.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建议对黑龙江省10人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本金和资格的严格审查,调整、重组事务所的人员结构,扩大单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向集团化的方向发展;4.切实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5.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2002年,省审计厅组织全省12个地、市审计机关,对16个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2003年,省审计厅组织全省12个地、市审计机关,对13个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

  2004年,省审计厅组织全省7个地市审计机关,对7家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验资依据不充分,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拟验资单位实收资本,没有足额的货币,其他应收款却与实收资本数额接近,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应收款的内容和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二是对固定资产、存货的投入,没有取得产权证明。三是出资人的资金不到位,用借款代替出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确认;2.验资不实,出具虚假验资报告;3.会计报表审计,确认真实性方面的依据不够充分;4.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作审计调整和披露的事项而没有调整和披露;6.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存在的问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提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理处罚意见,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005年,根据审计署的统一要求,省审计厅组织全省11个市地审计机关,对13个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 验资依据不充分,个别验资不真实,验资程序不规范;2.对会计报表的审计,确认真实性方面依据不够充分;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作审计调整和披露的事项而没有进行调整和披露;4.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没有按照规定执行三级复核制度。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对13个会计师事务所及负有责任的执业会计师,依法责令改正。对于问题严重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涉及追究责任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处理处罚和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