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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实行党政职能分开

第四章 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

第一节 实行党政职能分开


  一、明确省委的职能

  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从党政不分到党政分开是我们党的领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1987年10月,省委在传达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时,就着手研究如何实行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问题。
  1988年3月,省委公布了《省委机关政治体制改革方案》。《方案》第一条就按照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了省委的八项职能: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指示,保证国务院的指示在全省的实施,组织实施省党代表大会的决议;2.就全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3.领导全省党的思想建设和理论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4.向省级国家机关推荐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重要干部以及政权组织的副厅(局)级干部,向省政协推荐重要干部候选人,任免省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市(地)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纪委书记的任免,审批由市(地)委推荐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候选人;5.领导全省思想政治工作;6.协调省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法检两院之间的关系和活动,支持政权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司法、执法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协调群众团体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支持其开展符合各自性质的活动;7.加强党的统战工作;8.根据中央军委部署,领导全省民兵及预备役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方案》同时决定撤销与政府重叠对口的部门,有关业务交政府管理,有步骤的撤销省直机关各部门党组。《方案》这些规定除个别事项后来有所改变外,逐步得到落实。5月,省第六次党代表大会要求全省各级党委对经济工作的领导,重点应放在研究经济发展形势,保证上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针政策在本地区的实施;确定本地区经济技术社会发展战略思想和战略目标;对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而不是直接抓各方面具体经济工作。
  1995年4月,省委、省政府在《关于省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再一次强调省委工作部门、省委派出机构在定职能时,要突出和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把可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承担的职能转移出去。

  二、贯彻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规范党委职能

  1996年4月,党中央制定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职能主要是:对本地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本地区的法规或政令;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在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组织协调本地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6月,省委下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条例》“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制定的第一个全面规范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要求“全省各级地方党委都要坚决地贯彻执行《条例》”,“用《条例》规范各级地方党委的工作行为”。《条例》的贯彻执行,使党政职能分开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