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节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据党的十三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1988年5月,省第六次党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现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要着眼于实效,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积极性,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处理党委与人大的关系,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使各级人大真正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
1996年10月,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重点研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机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问题。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人大工作的奋斗目标和任务。
1997年4月,为了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的需要,制定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截至2000年初,全省共出台地方性法规166件,政府规章362件,内容涉及工业、商业、财经、金融、贸易、政法、科技、文化、教育、农村、城建、环境资源等方面,对国家立法起了补充、完善和促进作用。在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同时,还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废止,促进法制建设同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在加强民主的科学的决策中,为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作用,1988年9月,省委下发《关于加强各级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加强党对政协的领导,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化、经常化,“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充分调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中的积极性,促进领导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纠正缺点,减少失误”。
1990年3月,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执行重大决策前的协商会议制度,重要情况的通报制度,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交朋友制度;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都要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协商的方式主要是,由省委主要负责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直接进行座谈,或是省委委托省政协党组和省委统战部举行座谈会。
三、依法治省
1996年7月,省八届人大通过了《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方案》确定1996年至2000年间,依法治省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法规,使全省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使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使执法监督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保持全省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之后,省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实施〈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方案》提出的依法治省的目标、任务及实施办法,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各级党委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依法治省各项任务的落实。”《通知》认为:“依法治省是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针的重大战略举措”,要求各级党委“切实抓好‘三五’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执法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强法律监督,确保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遵照省委指示精神,各级党组织把依法治省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省、市、县分别成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理顺和强化办事机构,落实责任制,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了依法治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