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立和改革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节 建立和改革社会保障制度
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黑龙江省从1986年起开始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同年6月,逐步开展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点工作。1991年1月,省委六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要强化社会保险领导机构,建立以待业保险为重点,包括养老、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体系。随后,在全省建立起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发后,省里积极开展职工个人缴费试点工作。1993年10月,省里下发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199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原则,要求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省里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1998年又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从此,使全省养老保险事业开始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实现了向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到2000年,黑龙江省的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实现了以建立省级调剂金为基本形式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覆盖了全省各类企业及城镇部分个体劳动者。全省初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本省实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成了由粗放式的退休费社会统筹向集约化管理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转变,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险管理网络,构建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框架。到年底,全省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达459.8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97%,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失业保险制度和再就业工程
90年代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一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和兼并破产,下岗失业职工逐年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黑龙江省加快了建立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步伐。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在逐步建立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开展了再就业工程。1994年7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劳动就业会议,并下发《黑龙江省实施再就业工程方案》,大力培育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就业结构调整,拓宽就业渠道。1995年,省里颁布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将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2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再就业暨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最大限度地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推进再就业工程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把实施再就业工程和社会保障等项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定的通知》。6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和就业问题,要求重点抓住三个环节:一要抓紧建立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在企业;二要千方百计筹足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逐个渠道抓落实;三要广开就业门路,在更大的空间实现再就业。9月,下发了《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与此同时,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5年规划》等6个有关文件。2000年,在全部下岗职工中,有57.96万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其中56.16万人按时足额领取了基本生活费,占进入中心下岗职工的96.8%,全省累计为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20.2亿元。全省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已达1139个,37.6万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再就业率为32.3%,同年12月,省委工作会议又提出,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三、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对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95年,省委决定成立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政府制定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6年,国务院确定黑龙江省的牡丹江市和大庆市为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城市。牡丹江市于1997年1月开始,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职工、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大庆市于1998年5月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办法。1999年,省里下发了《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要求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年内在全省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00年,全省已有11个市地和42个县(市)建立并实行了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全省参保职工达146.9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