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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党员管理

第二节 党员管理


  一、目标管理

  党员目标管理是新的历史时期,各地党组织根据党员和党员队伍的新变化采取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是党的基层组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一种手段。基层党委对所属支部实行党建目标管理,对党员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基层党委每年年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党的建设工作和党员管理工作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评定标准、考核措施和奖惩办法;基层党委每年对所属支部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支部每年对党员至少进行一次考核。从1986年起,党员目标管理工作在全省工厂、学校、农村的党员中广泛开展。
  各地在开展党员目标管理中,普遍形成了一系列的党员管理制度。主要是:1.党员每个季度至少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支部或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等情况,以便党组织对其考察和监督。2.基层党委成员按分工,每季度找支部书记谈一次话。基层党支部班子成员要按分工,每个季度至少同党员谈一次话。要通过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了解他们本人或通过他们了解党内外群众对各项工作以及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3.党员要按月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前或逾期交纳。4.党员从一个地区或单位调到另一个地区或单位的,要按规定转移组织关系。5.对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离退休党员、复退军人党员和个体劳动者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6.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加强了党员管理工作。

  二、民主评议党员

  1986年,有些单位和部门开展了民主评议党员工作。1988年初,省委组织部安排在全省开始试点。同年5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评议党员工作的方案》,随后,又下发《关于民主评议党员中组织处理若干政策的意见》,规定了10条政策界限。1989年8月,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省分期分批地开展评议工作,逐步形成制度。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2.民主评议党员要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3.要在评议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对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进行表彰;对作用不突出的党员,指出缺点和不足,教育他们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不合格党员,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4.评议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总结,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990年7月,全省评议试点工作结束。试点中共处置党员39963人,占参评党员总数的2.77%,其中出党10606人,出党面为0.74%,共表彰优秀党员147522人。全省发挥作好的党员由评议前的55%上升到75%。
  1991年全省参加评议的党支部(总支)115131个,占全省支部(总支)总数的95.6%;参评党员1563552人,占92.8%,在当年的民主评议党员中,全省共处置党员3474人,占参评党员总数的0.22%,其中出党888人,出党面为0.058%,1993年全省参评党支部(总支)98998个,占全省党支部(总支)总数的83.9%,参评党员1348553人,占全省党员总数的81.3%,共处置党员4302人,占参评党员总数的0.25%,其中出党424人,出党面为0.025%。
  1995年,全省参评的党支部(总支)112881个,党员1657470人。处置党员2864人,其中开除424人,劝退及除名127人,取消资格等338人,其它党纪处分1524人,限期改正444人。1997年,全省参加民主评议的党支部(总支)113159个,党员1745957人。处置党员3286人,其中开除490人,劝退和除名164人,取消资格等298人,其它党纪处分1449人,限期改正813人。1998年,全省参加民主评议的党支部(总支)107999个,党员1715105人。处置党员4074人,其中开除459人,劝退和除名225人,取消资格等217人,其它党纪处分1727人,限期改正1446人。1999年,全省参加民主评议的党支部(总支)107255个,党员1751392人。处置党员6968人,其中开除523人,劝退及除名1410人,取消资格等483人,其它党纪处分1691人,限期改正2861人。2000年全省参加民主评议的党支部(总支)104862个,党员1742207人。处置党员6777人,其中开除500人,劝退和除名1095人,取消资格等659人,其它党纪处分1662人,限期改正2861人。

  三、流动党员管理

  1986年5月,省委组织部针对全省离退休党员和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增加、农村年老体弱的党员增多,城镇个体工商户、停薪留职人员中的党员流动性大的情况,提出:1.外出党员外出前要向所在支部登记,说明外出的理由和去向;2.离退休党员,凡就地安置并为原单位管理者,原单位党组织要将其编入支部定期过组织生活;3.被有关部门临时聘用的离退休党员,超过6个月者,要将其党的组织关系转到招聘单位党组织;4.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勉强参加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组织生活。据省委组织部1987年10月调查,全省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农民党员有10296人,占全省党员总数的3.6%,其中离土离乡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3440人;离土不离乡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党员6856人。全省个体工商户中有党员5641人,多是退休职工、城乡居民、停薪留职人员,还有外省流入人员。上述情况带来的问题是:由于个体工商户党员和外出党员经营项目不同,规模小而分散,党员隶属关系不清,工作时间不统一,很难把党员组织到一起。特别是在个人租赁承包的企业中,多数党员为雇佣身份,活动受限制,组织生活无法保证。针对上述问题,省委组织部提出:在乡镇个体工商户和外出党员中按行业、居住地建立党组织,加强流动党员管理。1998年8月,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关于流动党员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方式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小组,指定负责人,可出具有关证明,介绍给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外出6个月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000年9月,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下发〈关于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对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做出了规定。1998年全省流动党员为52528人,其中跨省流动党员9839人。1999年为54517人,其中跨省的流动党员10321人。2000年为57781人,其中跨省流动党员10968人。

  四、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1986年末,省委按照中央的部署,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伊春、绥化、松花江、黑河等市地进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试点,到1987年8月底试点工作结束。全省参加这次试点工作的党委284个,占全省党委总数的5.4%;党支部(总支)5324个,占全省党支部(总支)总数的4.6%;党员76887人,占全省党员总数的5%,在这次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试点中,共处理不合格党员1667人,处理面为2.17%,其中除名265人,劝退201人,自动脱党139人,开除党籍18人,取消预备资格的28人,共计出党651人,占受处理党员总数的39%,出党面为0.85%,受其他党纪处分的217人,占受处理党员总数的13%;限期改正的799人,占受处理党员总数的48%,其中因不起党员作用受处置的528人,占31.7%;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415人,占25%;要求退党的165人,占9.9%;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234人,占14%;有各种经济问题的73人,占10.4%,1987年,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要求:1.认真搞好试点;2.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3.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要严格组织手续;4.要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5.要及时反映情况。省委根据中组部《通知》精神和试点取得的经验及本省党员队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部署了全省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使全省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深入开展,全面铺开。此后,这项工作纳入到民主评议工作中,每年都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行。
  1989年“六四”风波后,全省按照中央的部署,分两批进行党员重新登记工作。第一批从1989年10月中旬开始,到1990年3月基本结束;第二批从1990年2月初陆续开始,到6月全部结束。省直及哈尔滨市党政机关和全省42所大专院校共1020个单位参加登记。省委成立了党员登记办公室,省直各厅局和大专院校也都成立党员登记办公室。对一些薄弱单位,上级党组织派了工作组,抽调1755名联络员帮助工作。对动乱中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坚决清除出党;对有活动、情节严重的不予登记,情节较轻、认识深刻、平时表现好的缓期登记;对有问题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在登记期限内不提出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对问题尚未查清,错误事实暂没经核准的,暂挂起来,待问题查证核实以后再作处理。在这次党员登记中共处置党员705人,其中开除党籍的21人,不予登记的56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22人,除名的28人。处置面为参加重新登记党员总数的0.87%,出党面为0.157%。

  五、表彰优秀党员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全省广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更大贡献,全省各级党组织每年都对表现比较突出、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进行表彰。
  1987年全省市(地)一级表彰“先优”党员2911人,县一级表彰“先优”党员46283人。1988年全省市(地)一级表彰“先优”党员4199人,县一级表彰“先优”党员50187人。1989年全省共表彰党员44886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18362人。受到表彰的党员中省一级机关48人,市(地)一级机关1199人,县一级机关2818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32286人,乡镇5693人,其他2842人。
  1990年全省表彰党员92610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有42866人。1991年全省表彰党员104916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有49334人。1992年全省表彰党员106838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有59015人。1993年全省表彰党员141546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有69091人。1994年全省表彰党员116704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有61018人。1995年全省表彰党员126629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有72539人。1996年全省表彰党员119514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有64165人。
  1997年“七一”前夕,省委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了表彰,其中,授予王启民等5名同志优秀共产党员标兵称号,授予许振中等3名同志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标兵称号,授予刘国权等156名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授予孙彦斌等50名同志模范党务工作者称号,授予李凤坤等27名同志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称号。这一年全省共表彰党员137326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有79369人。1998年全省表彰党员131481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有68863人。1999年,省委做出《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命名表彰党建工作先进县(市、区)委、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模范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的决定》,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了表彰,其中,授予王启民等6名同志优秀共产党员标兵称号,授予魏玉芝等151名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授予高福仁等58名同志模范党务工作者称号,授予张云涛等29名同志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称号。这一年全省共表彰党员160854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有80686人。2000年全省表彰党员162607人,其中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有69928人。受到表彰的党员中省一级机关1107人,市(地)一级机关5843人,县一级机关15759人,企事业单位99523人,乡镇36509人,其他386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