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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管理体制

第二节 干部管理体制


  一、干部宏观管理

  随着干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直接管理的干部逐步减少,省委逐步把干部工作的重心转到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宏观指导和宏观控制上来。为此,省委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建立了领导班子职数下管两级的审批制度;二是坚持职级一致的管理原则,控制机构升格;三是明确了各种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比例;四是建立了干部协审备案制度;五是加强了干部工作的检查指导,总结推广了一些典型经验,查处通报了一些违反政策提拔干部的问题。
  1989年10月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工作宏观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干部的宏观管理原则、内容、办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宏观管理原则:依据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实行民主监督和公开监督,改变干部管理神秘化和封闭式的工作方式,增强干部管理工作的群众参与程度和透明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各类干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宏观管理内容:指导、监督、检查党的干部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人事法规的执行情况,研究制定干部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纠正违反党的干部方针政策和人事法规的问题;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干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指导、监督和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审批和管理领导干部职数;指导、监督机构编制审批及按机构规格、编制配备干部;协调部分重要干部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和交流,协调干部需求预测、结构调整、分类管理、工资政策和干部技术职称评定等项工作。
  宏观管理办法:1.各级党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制定干部职务名称表,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审定。严格按照职务名称表规定的名称配备干部,做到职级一致。2.坚持审批领导职数制度。厅级单位的领导职数由省委审批;省直副厅级单位的领导职数,省直各部门内设处(室),省直处级事业单位,市(地)、省直部、委、办、局及处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由省委组织部审批;省直部门科级领导职数及科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市(地)直部门科级领导职数,科级事业单位及所属各县、市(区)的科(局)级领导职数,分别由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和市(地)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批。3.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制度。4.坚持选拔任用干部审查制度。5.坚持备案监督制度。6.坚持干部考察和干部任用责任制。7.坚持干部调动的协调制度。8.坚持干部需求预测、培训的分级分类负责制度。9.坚持检查指导制度。

  二、调整干部管理权限

  1986年2月,省委决定,省农场总局所属各国营农场党委书记、场长,由有关农场管理局党委任免改为由省农场总局党委任免。并同意省劳改局的劳改支队、监狱等单位的党政正职,由省劳改局党委任免改为由省劳改局党委呈报,省司法厅党组任免,其党政副职仍由省劳改局党委任免,报省司法厅党组备案。同年6月,省委决定省森工系统林业局的党委书记、局长,由各林业管理局党委管理改为由省森工总局党委管理。1993年2月省委同意省森工总局党委协助伊春市委管理伊春市所属22个林业局及部分工厂主要领导干部。
  1994年7月,省委决定今后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套用行政级别。省委、省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只管职务,不定行政级别,取消行政级别后的企业领导人员待遇,原则上按照企业类型和效益来确定。
  同年8月,省委决定原由省委管理的县(市)长改由地市委管理;12月,原由省委管理的县(市)委书记也改由地市委管理。其任免调动均由地市委讨论决定,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1995年5月,省委决定将省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调整。除省物产(集团)总公司、省经济技术联合发展总公司的领导人员仍由省委管理外,原省委管理的省饮食服务贸易(集团)总公司等23家企业领导人员交由省政府党组或省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党组决定。同时,对省农场总局、省森工总局所属管理局及副厅级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原由省委管理的省农场总局所属的农场管理局、水利局及科研院(校)所的党委书记、局长(院长)职务,改由委托省农场总局党委管理;原省委管理的省森工总局所属各林业管理局,各院校、科研单位党委书记、局长(院长)职务,改由委托省森工总局党委管理。
  1996年10月,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原由各市(地)委管理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改由省委管理。同时决定,调整部分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原由省政府党组管理的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5个公司领导人员,改由省委管理。原由省政府党组及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管理的省饮食服务贸易(集团)总公司等19家公司、总公司(局)的党政正职改由省委管理,副职由主管部门党组按有关规定管理,任免调动报省委备案。原由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管理的所属分局(分公司)以及其它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改由省委管理,其任免调动由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党委呈报,省委审批;党政副职由党委自行管理,其任免调动报省委备案。
  1998年5月,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原由哈尔滨市委管理的哈尔滨市7个市辖区党政正职,市政府45个职能部门的党政正职,市委7个部门的正职,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正职,市委、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纪委副书记,改由省委管理,其任免调动由市委呈报,省委审批。其他局级干部由市委管理,其任免调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干部双重管理

  1986年以后,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协助管理的部门和系统先后有: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局、残疾人联合会、农电系统、司法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系统。
  1989年4月,根据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委决定,牡丹江市、鸡西市和绥化地区及所属(市、区)为试点单位,实行上级法院党组和地方党委共同管理、以法院党组管理为主的干部管理办法。
  司法、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在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即以地方党委为主的管理体制的同时,各级党委政法委还对政法部门的干部予以协管。地方党委任免、调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党组(党委)书记和行政正职,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的同意;任免、调动党组(党委)副书记和行政副职,必须事先征求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国家安全部门党委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的任免、调动,地方党委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国家安全部门党委的同意,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党组(党委),要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做好下一级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的配备工作。
  1997年12月,省委同意各市(地)地震局局长职务实行双重管理。同年12月,公安部党委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长、副督察长职务列入双重管理干部范围。1998年6月,省委同意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含同级干部)由省委管理。1998年4月至12月,根据中组部文件,在管理体制改革后,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仍实行双重管理。1999年7月,中组部根据国务院审议同意的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重组方案》,决定新组建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的领导干部,实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省(区、市)党委双重管理,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0年3月,中组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提出在机构改革中,涉及双重管理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调整,主管、协管双方一定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保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干部垂直管理

  1989年,为适应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强化国家在金融、关税、进出口及税收等方面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人民银行、海关、税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督和调控作用,根据国务院决定,省人民银行正副行长由国务院直接管理。省辖市分行正副行长,由中国人民银行考察,提出任免名单,送人事部审核提出任免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各级专业银行正副行长的任免,要征得当地同级人民银行的同意,再报上一级专业银行批准。省税务局正副局长由国家税务局考察,提出任免意见,送人事部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任免名单报国务院备案。
  1998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1999年4月,经中央、国务院同意,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实施,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