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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考核与监督、审查

第三节 干部考核与监督、审查


  一、干部考核

  1988年10月,省委组织部在总结以往干部考核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市(地)、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常规考核工作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考核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市(地)、县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实现工作目标情况和德才素质情况,为合理地使用干部提供依据。考核原则包括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实事求是、民主公开4个方面。考核程序:一是考核准备,掌握有关情况,制定考核方案,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二是考核实施,包括资料调查,民主测验和民主推荐,素质行为测评,填写实绩考核评价表,谈话调查,实地考察,面试,综合、反馈、补遗;三是考核结果的形成,包括考核评定,形成考核材料(“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测评情况、考核小组意见)。考核的组织:市(地)、县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由上一级党委负责,组织部门具体实施。特殊情况需要也可由上级党委直接考核下二级的领导干部,对重点或有争议的考核对象,要由上一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亲自参与考核。
  1994年8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下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考核内容仍为德、能、勤、绩4个方面,分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平时考核采取记实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人按月填写《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人定期检查分管人员的工作记录,并写出阶段性评语。平时考核不评定等次,只作为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年度考核结合年终工作总结,采取统一组织、集中时间、分层次实施的办法进行,一般从当年12月份开始,到翌年1月份结束。被考核人不服考核结果可持书面申请在指定时间要求重新复核。兑现考核结果的年限从1994年算起。因某些原因未实行年度考核的地区和部门,兑现考核结果的年限从开始实行考核日算起。
  1996年12月,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暂行意见》。《意见》规定,干部考察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和中央规定的考察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客观、公正、准确地对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客观地评价干部的主要优点和不足,并作出恰当结论;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按程序向组织上如实汇报考察的全面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和建议(任、免职或培训等)并说明依据。考察汇报要公正客观反映干部的本来面貌,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能掺杂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干部考察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提供考察情况有误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干部考察人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名,以示负责并存档备查。
  1998年6月,省委组织部转发了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
  2000年3月,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规范省管干部考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考察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干部的实际情况,为省委任免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据。考察工作分为平时考察、定期考察、任职前考察3种方式。要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人员与被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干部监督

  1986年4月,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省委制定《关于健全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省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的子女,凡需要越级提拔到县以上(含县级)领导岗位的,一律报省委组织部考察;地厅级正职领导干部子女,凡需越级提拔,一律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子女越级提拔,一律报其子女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地、厅级党委(党组)审核。1987年,全省开始推行对领导干部实行民主评议、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3项制度。
  1988年5月,省委下发《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将评议党支部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结合起来,使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评论,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1995年8月,为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省委下发《关于建立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几项制度的通知》,提出要建立3项新的监督制度,即对犯错误干部提拔任用和出国出境备案审查制度、领导干部向党组织答复群众反映本人重大问题制度、党组织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1997年1月,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实行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和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1998年2月,省委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对党政班子一把手的管理监督,研究制定有操作性的监督办法,使他们真正做到坚持原则、把握大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在严以律己的同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要切实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通过深化改革,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特别是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以有效预防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1999年8月,省委办公厅下发《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公示对象为省、市(地)、县(市、区)委常委(委员)会议讨论拟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省、市(地)党政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党委(党组)讨论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籍贯、学历学位、曾任职务、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根据提拔干部拟任职务的不同,分别采取向社会公示或向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的方式进行。这就把对干部选拔任用、特别是党委决策这一重要环节主动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扩大了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监督渠道。同年11月,省委召开全省干部监督工作会议,落实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行干部监督理论研讨、业务辅导和经验交流。省委组织部按照创新的要求,加强干部监督的制度建设,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选拔任用干部责任制的意见》、《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的意见》。截至2000年末,全省已公示各级领导干部9968人,公示后正常任职的9866人,暂缓任职的50人,取消任职资格的52人。新提拔的76名厅级领导干部都按要求实行了1年的试用期。
  2000年12月,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基本要求;实行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责任人制度;完善选拔任用干部考察责任制;严格选拔任用干部决策责任制;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使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三、干部审查

  政治审查1989年“六四”风波之后,对涉及人员进行了政治审查。经过清理、审查和调查核实,全省在这场政治风波期间发生各类声援问题共623件,涉及52843人次(党员1469人,处级干部320人,厅局级干部18人)。其中,省直单位134件,涉及9243人次(党员668人,处级干部50人,厅局级干部6人);各市地489件,涉及41550人次(党员259人,处级干部16人);全省高校涉及教职工2050人(党员542人,副处级干部69人,副教授以上教师197人)。通过学习教育,提高认识,不再作为问题提出的有52475人;对组织者、策划者、批准者和活动骨干分子进行批评教育,转变了思想,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免于处分或不给处分的有262人。按照核查事实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有134人,其中党员28人;厅局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11人,一般干部48人,工人14人,农民1人,学生31人。对这些人根据事实情节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处理。其中不给纪律处分的26人;免予纪律处分的5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8人;开除党籍2人,留党察看1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党内警告3人,行政记过1人,行政警告9人;给予党内除名的2人,延长党员预备期的1人。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干部因公出国人员,省直机关由省委组织部干部审查处和外事部门负责审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加强,因公出国人员逐年增多,加强了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自1991年至1995年底,全省共审批因公出国(出境)92616个团组,366975人次。1998年全省共审批因公出国(出境)团组7040个,21143人次。
  经济责任审查90年代初,全省各级党委和审计机关开始对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进行积极探索。大庆市委在坚持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基础上,于1996年初相继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行审计的制度》、《审计结果公开通报制度》、《大庆市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操作规程》,明确规定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不经审计,不可以选拔任用;不经审计,不办理离任手续,在全市实行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1998年10月15日,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大庆市委《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实行全程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大庆市的经验,紧密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