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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选拔、任免与录用

第四节 干部选拔、任免与录用


  一、干部选拔

  公开选拔全省公开选拔干部工作从1995年开始实行。选拔工作分为民主推荐或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任命上岗4个步骤。当年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交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省统计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广播电视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老干部局等9个部门各公开选拔了1名副厅(局)长、副主任。1996年,全省有86名干部通过公开选拔走上县处级领导岗位。2000年,省委又公开选拔了45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到2000年底,全省有1959名干部通过公开选拔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其中市厅级54人,县处级440人,科级1465人。竞争上岗1998年8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了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对参加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和资格、程序、方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所有竞争上岗者都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竞争上岗人员一般按照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决定任命等程序进行。
  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1993年1月,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大胆地做好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加紧迫感,积极大胆地做好选拔年轻干部的工作。1995年4月,省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三年规划》。规划在3年时间内市(地)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中45岁以下干部各有2人,其中40岁左右各有1人;省直厅局领导班子中,正职45岁的应有一定数量,每个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40岁左右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中35岁左右的应有一定数量,每个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35岁以下的。到1998年初,全省13个市地党政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4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67个县(市)中的102个党政领导班子已配备有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68个市(地)辖区中的82个党政领导班子配备了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86个省直厅局中,有9个班子的正职在45岁左右,有70个班子配备了45岁以下副职。市地直属各部门配备45岁以下年轻干部1139人,占干部总数的35.9%,2000年8月,省委专门召开了全省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建立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各项任务的落实。着眼于领导班子的长远建设,切实改进和加强后备干部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女干部培养选拔1988年9月,省委组织部、省妇联党组联合向省委提出《关于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党委要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增强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自觉性,从提高素质入手,从基础抓起,大力开发女干部人才资源。1990年3月,省委常委会议确定,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工青妇部门干部的考察了解,从中选拔优秀的女干部。1993年6月,省委组织部、省妇联联合召开全省选拔女干部座谈会,就如何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培养选拔女干部问题,交流经验,制定规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推动全省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深入开展。1994年6月,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五年规划》,要求5年内各级领导班子都要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女干部。为保证规划的落实,提出5条措施:1.大力宣传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意义,创造有利于女干部成长的良好环境。2.扩大女干部在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数量。地厅级、县处级和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中,3年内女干部比例要分别达到10%、15%、20%以上。3.加强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4.从基层抓起,拓宽选拔女干部渠道。5.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积极大胆地选拔任用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女干部。对素质好、能力强、政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女干部可破格提拔任用。到1998年初,各级各类女干部总数已达519150人,占干部总数的38.79%,全省有地厅级女干部141人,县处级女干部2486人,科级女干部13248人,分别占同级干部的9.2%、14.5%、16.4%;13个市地党政班子中至少各配备了1名女干部;有123个县(市、区)和1211个乡镇党政班子中配备了女干部。
  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1990年8月,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必须有党政主要领导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要积极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与民族关系密切的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市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应逐步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并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区)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要在一二年内按规定配备好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相对集中或民族关系显著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至少要有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自治县要严格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配备干部;民族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由本民族干部担任。在换届中,要注意安排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任职年龄可比同级其他干部放宽1至2岁。
  党外干部选拔与培养1993年8月,省委组织部、统战部联合发出《关于县(市、区)政府班子换届非党干部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把安排使用非党干部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使一批符合条件的非党干部进入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利用换届机会尽快配好非党副县(市、区)长。1995年12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工作的意见》,指出:到1995年底,全省13个市政府和地区行署共安排党外副市长、副专员10人,占市地总数的71.4%;到1996年底要全部配齐。县(市、区)政府136个,已安排党外副县(市、区)长68人,占县(市、区)总数的50%,要求从1996年起每年再安排县(市、区)总数的20%,到1997年底全部配齐。省政府各厅局领导班子已安排党外干部5人,占厅局总数的8.6%,要求今后每年安排总数的6%,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每年要有3至5个部门领导班子配上党外干部。

  二、干部任免

  1986年以来,干部任免继续执行1984年1月省委组织部转发的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和省委《关于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89年10月,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干部工作宏观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对干部任免工作提出严格要求:要坚持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凡提拔任用的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没有履行程序的,党委(党组)不能讨论。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经组织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提出建议人选,由同级政府以主要领导的名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在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免之前,对其不得以党委的名义任免,不得对外宣传和正式到职或离职。
  1994年7月,省委办公厅下发《省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呈报审批程序的规定》,要求省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省委管理干部职务的任免,由部门或单位党组(党委)提出意见,征求省政府主管副省长的意见(宣教口、政法口还要征求省委主管领导意见)后,由主管副省长征求省长意见,部门或单位党组(党委)呈报省委;省委组织部考察,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向省委主管副书记、书记汇报;省委书记碰头会研究;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及法、检两院,省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及省委所属厅级事业单位省管干部职务的任免,由部门或单位党组(党委)按有关规定先征求协管部门意见后,再向省委呈报。属中央和国务院部门协管的干部,在书记碰头会后,由省委组织部征求中央和国务院协管部门意见。
  从2000年起,省委决定凡提拔担任党政工作部门副职(含正厅级)和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非选举产生提拔任职的副厅级以下(含副厅级)领导干部,均实行试用期制度。任职试用期为一年。同年10月,省委办公厅下发《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试行办法》,对任职试用制度做了具体规定。同年11月,省委决定,县(市、区)委常委会议讨论任免干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省委组织部专门就此发出了暂行规定。

  三、干部录用

  录用原则1989年以前,干部录用是由人事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录用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进行。1989年1月,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就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问题发出通知,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从1989年起,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取。此后,全省录用干部均照此办理。1996年5月,省委组织部下发《黑龙江省党群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指出录用工作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录用方式一是从优秀应届大学生中选拔录用。1991年4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发出《关于从高等学校选拔部分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到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的通知》。之后,自1995年始,每年都选派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分配到县(市、区)基层单位、乡镇或企业工作,每年选调100名(1998年以后每年加到500名左右)。截至1998年7月止,已累计选派850多名优秀应届大学生到基层锻炼。2000年又选调500名左右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被选调的大学生均按有关规定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二是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录用。根据中央关于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干部的指示精神,在认真总结各地几年来从拔尖人才中吸收录用干部的经验基础上,1991年8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从优秀工人、农民中吸收录用干部的试行办法》,对录用的条件、标准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乡镇干部的录用1987年3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用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要求补充乡镇干部,在编制定员内,实行聘任制,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被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的随之改为选任。聘用乡镇干部,必须坚持“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上述文件精神,1988年5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就聘用乡镇干部的管理工作联合发出通知,对补充乡镇聘用干部的原则,解聘、辞聘和续聘等有关问题做了规定。1991年7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在《关于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和择优录用部分优秀乡镇选聘制干部的通知》中提出:各地区可在坚持乡镇干部选聘的前提下,择优录用部分选聘制(选任制和聘任制的简称)干部,录用对象应是在乡镇机关编制定员和增干计划以内,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担任乡镇领导职务满一届以上的选聘制干部。1992年2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就贯彻该文件又对乡镇干部录用问题进一步明确指出:录用部分优秀乡镇选聘制干部,一定要在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的前提下,在批准执行录用计划内有步骤地进行。录用选聘干部,要坚持考试考核相结合,以考核为主。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时指出: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从选聘合同制干部中少量择优录用为国家干部,要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执行,并加强宏观管理,从严控制数量,严格把好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