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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干部调配交流

第五节 干部调配交流


  一、干部调配

  1990年1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干部调配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干部调动必须坚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按照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和编制数调入干部,严格控制县以上党政群机关调进干部,适当照顾干部的生活困难,严格控制大中城市调入干部;严格控制高级知识分子和拔尖人才外流;各地、各单位调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权限进行,不准超越权限擅自调动。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聘用制(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选聘制(指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干部不断增多,针对此种情况,1992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下发了《聘用、选聘制干部调动暂行规定》,1.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接收单位同意继续聘用,方可按聘用制干部调动,接收单位不同意按聘用制干部使用的,应按聘前身份由政府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乡镇选聘制干部可在同一县(市)的乡镇之间进行。聘用制、选聘制干部的调动均不改变其原有身份、户粮关系性质、所有制性质。2.聘用制干部在试用期间,原则上不办理调动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动的,应按聘前身份由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办理手续。3.聘用、选聘制干部原则上不作跨市、县调动,因特殊情况必须跨市、县(市、区)调动的,接收单位同意按聘用、选聘制干部使用的,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4.按有关规定被招考或选调到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聘用制干部,由市、行署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再办理调动手续。5.1989年7月以前根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市、行署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聘用(合同制)干部,干部录用手续按现行国家干部调动规定办理。

  二、干部交流

  1987年8月,省委下发《关于市、地、县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意见》,促进了干部交流工作的进行。据绥化、松花江两个地区统计,截至1989年3月,共交流处级干部387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55.3%,其中交流县(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177人,占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68%,1989年7月,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暂行规定》,确定了干部交流的原则、对象、范围和形式。1990年,全省交流地厅级干部89人,其中,省直向市地交流33人,市地向省直交流29人,省直部门之间交流15人,市地之间交流12人。全省14个市地共交流县处级干部735人。另外,还交流了县(市)的组织、人事、劳动、监察、公检法等7个部门干部407人。1991年,全省共交流省管干部103人,其中省直部门和市地间交流30人,省直部门之间交流63人,市地间交流10人。1995年到1996年,省委直接抓了5批干部的交流,共交流166人,平职交流9名厅级干部;分别交流了14个市地的58名公检法“三长”、21名组织部长和20名纪委书记。结合省辖市领导班子届中调整,先后交流了34名市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地共交流处级干部1286人,其中,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正副职643人,公检法“三长”、组织部长和纪委书记245人。1998年,全省共交流厅级干部31人,处级干部1052人。

  三、岗位轮换

  从1990年起,部分省直厅局和市地陆续开展了干部岗位轮换工作。岗位轮换的重点是厅处级后备干部以及在管人、钱、物和执法、执纪、监督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其中前者属于锻炼性轮换,后者属于回避性轮换。1992年4月,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干部岗位轮换的意见》下发后,此项工作在全省推开。当年,省直党群机关87个单位对1016名处级干部进行了岗位轮换,占应轮换总数的67.2%;14个市地对7712名科级干部进行了岗位轮换,占应轮换总数的67.8%,1996年,省直党政机关已有73.6%的单位进行了干部岗位轮换,轮换处级干部692人;市、地、县轮换科级以下干部1330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