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第五篇 统一战线
第一章 民主党派工作
第一节 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一、参政议政
黑龙江省现有6个民主党派的地方组织,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黑龙江省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黑龙江省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黑龙江省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黑龙江省委员会、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凡涉及重大政治问题或地方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中共黑龙江省委都邀请他们进行协商,发挥他们参政议政的作用。1986年5月,省委统战部在贯彻中央统战部1985年下发的《关于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界党外人士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通知》意见中,要求各级统战部在今后一个时期要大力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界党外人士协助政府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宣传教育,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并加强自我教育;要帮助、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界党外人士根据中央有关指示,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要支持他们参加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利弊得失的民主讨论和总结粉碎“四人帮”10年来经验教训的活动;要真诚欢迎党外人士提出批评意见,支持他们为协助党风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推动其成员积极参加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文化、教育、医药卫生战线的成员应努力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同时,要鼓励他们在本单位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向青年知识分子和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1989年4月至6月北京发生政治动乱期间,中共黑龙江省委先后7次邀请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与各界人士座谈和通报情况,及时指导他们的工作,不断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在整个动乱过程中,省内各民主党派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共中央保持一致。各民主党派省委还教育其成员,正确认识形势,明辨是非,带领广大成员支持中共黑龙江省委工作,与中共黑龙江省委站在一起,同心同德,为稳定局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为贯彻落实这个重要文件,1990年3月,中共黑龙江省委下发《关于深入贯彻中发〔1989〕14号文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要求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起这种政治观念。在学习中要明确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共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通知》明确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决策;中长期、近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经济建设重大开发项目;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决策和措施;精神文明建设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将要出台的地方性重要法规;科技、文教、计划生育的重大问题;有关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需要向党委通报和要求帮助解决的重大问题等。政治协商的方式有协商会、座谈会;政治协商的时限,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民主协商会;每两月召开一次座谈会。各级人大、政协要切实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作用。要保证他们在代表、委员、常委和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的比例。积极举荐和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职能。
为贯彻落实中发〔1989〕14号文件,不断开创统战工作新局面,中共黑龙江省委于1994年召开了省委统战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42条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民主党派工作向前发展。
省内各地根据中发〔1989〕14号文件精神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通知》要求,结合各自情况,都建立了民主协商会制度、高层次小范围谈心制度、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重大活动等各种制度,对各级党委和各民主党派合作与协商的内容、方法以及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政协中的作用都作了明确规定。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践,极大地密切了各市地中共党委同民主党派的关系,起到了及时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互通情况,交流工作信息,知情出力的目的。有的地区和县一级党委从没有或民主党派组织少的实际出发,着重在坚持搞好党与非党人士合作共事,调动党外人士积极性、创造性,为当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方面,建立相应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和部分厅局党委,根据党派成员较多,非中共高级知识分子和科技人才聚集特点,着重在建立健全统战工作机构,发挥党外人才优势在教书育人、科技咨询、技术攻关和搞活企业等方面做好工作。
1999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总结10年来我省贯彻中发〔1989〕14号文件、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践经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巩固和发展中共黑龙江省委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面向21世纪的长期合作。按中央统战部要求,在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下,省委统战部分赴全省各市地,对贯彻中发〔1989〕14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看到,随着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相关贯彻中发〔1989〕14号文件制度、规定和措施的落实,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日趋高涨,从根本上保证了我省统一战线工作继续呈现着团结、民主、振奋、活跃的良好局面。各级党委同民主党派的关系日益融洽,一个执政党和参政党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局面已经形成,并在我省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二、民主监督
1990年3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在贯彻中央〔1989〕14号文件的通知中,提出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中共同民主党派应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求得正确解决矛盾。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共同承担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中发〔1989〕14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极大地调动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积极性,调动了各民主党派组织履行参政党职能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他们围绕中心选课题调查研究、通过各种会议献计献策等多种不同形式,为繁荣、发展和振兴黑龙江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意见。据不完全统计,省内各民主党派围绕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从贯彻中发〔1989〕14号文件以来,共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12964条。在历届历次省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成员提案占提案总数50%,优秀提案也占50%。在贯彻落实中发〔1989〕14号文件过程中,为不断拓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渠道,在全省各级党委统战部协助下,为中共黑龙江省纪检委聘任党外人士担任党风、党纪巡视员,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党外人士中聘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特约教育督导员、土地监督员、环保监督员。有的市地还在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聘任党外人士做监督员。在选聘特约员工作中,特别注重特约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聘用单位也依据行业特点,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特约员的职责、权力等。对特约员反映的情况,实行专办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到2000年底,全省共有各种特约员779人(次),基本上形成了一支“政治强、业务通、热心参与、敢于直言”的民主监督队伍。他们积极参加各种检查、监察、纠风、视察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活动,敢于说真话,很好地发挥了民主监督作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化
为更好地坚持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中共黑龙江省委在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中发〔1989〕14号文件的通知》中,提出了加强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11项制度规定,即:1.各级党委与党外人士政治协商制度;2。高层次、小范围谈心会制度;3.“双月座谈会”制度;4.通报会制度;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交朋友制度;6.政府与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议政会制度;7.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政府、行业、专业有关会议制度;8.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观、考察、调研和参加各类执法检查制度;9.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重要内事、外事活动制度;10.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11.中共省、市委秘书长与民主党派省、市级组织秘书长联席会制度。各市、地、县党委也都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规章制度。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贯彻中央〔1989〕14号文件的要求,为在政府工作中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联系,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省人民政府于1990年10月向全省各级政府及省直各厅局下发了《关于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系制度》,对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地方政策法规之前同民主党派协商,研究某些重大问题时征求民主党派负责人、专家、学者的意见,及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有关会议等作了规定。
为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同各民主党派联系制度,1991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建立对口联系制度》,明确了省经委、计委、经贸厅、工商局等39个部门分别交叉与民革省委、民盟省委、民建省委、民进省委、农工党省委、九三学社省委、省工商联建立了对口联系。对口联系的内容包括: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过程中,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相关资料,可选送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邀请对口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大检查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派员参加。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促进廉政勤政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1995年,鉴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太多,联系活动不能经常开展的情况,省政府对政府部门对口联系作了重新调整。省台办、省外贸厅对民革省委;省教委、省经贸委、省农牧渔业厅对民盟省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对民建省委;省教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对民进省委;省卫生厅、省计生委对农工民主党省委;省科委、省审计厅对九三学社省委;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地税局对省工商联。调整后的对口联系制度,更有利于民主党派、工商联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除上述制度外,有的地方党委还建立了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信息反馈制度、视察调查制度。据不完全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全省各级党委召开或委托党委统战部召开民主协商会、通报会、座谈会达578次,就重要决策和重大问题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了充分协商。通过实践这些制度,既保证了各级党委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又为民主党派知情出力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