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发挥工商联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作用
第二章 经济领域统战工作
第一节 发挥工商联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作用
一、工商联职能调整
1989年4月,省委统战部转发中央统战部《关于开展私营企业统战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要求统战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调查研究,正确认识私营企业统战工作重要性,明确私营企业统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支持并帮助私营企业者成立民间组织。特别是支持工商联开展对私营企业者的工作,加强党对私营企业统战工作的领导。
1990年3月,省委统战部转发中央统战部《关于发挥工商联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中作用的通知》,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其基本精神原则上适用于工商联。同年12月,省委统战部、省体改委、省工商联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进行组建同业公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就同业公会性质、特点、任务、作用、组织、领导试点原则以及审批登记等一系列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指出组建同业公会的目的在于使其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中介组织的作用。
1991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中发〔1991〕15号)。对新时期工商联的性质、任务和方针、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工商联工作作了重要调整。文件指出,根据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程度,并将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现实,以及工商联的历史传统和独特优势,党中央作出对工商联工作进行调整的决定,工商联的工作任务转到主要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党和政府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中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积极分子队伍。文件明确新时期工商联是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一个桥梁。工商联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和民间性。文件规定,新时期工商联的会员对象,除原工商业者外,主要应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工商联作为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应密切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代表性人士,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文件提出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文件规定了新时期工商联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参政议政;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进行专题调研,开展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服务活动;开展与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社团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络工作,协助政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加强自身建设;办好工商联自办企业;经政府委托或批准,参与某些其他经济活动。
中发〔1991〕15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委通过统战部和工商联两条线进行了传达、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还开展了学习贯彻文件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同年8月,省委统战部召开了全省统战部长会议,提出贯彻中央〔1991〕15号文件的意见:先党内后党外,自上而下的分层次传达贯彻,使各级党政领导、统战部门、工商联和有关部门领导,全面准确领会中央15号文件的精神实质,重点是明确工商联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职能、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好工商联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关系;加强领导,搞好班子和组织建设。省委据已确定全省各级工商联组织,凡具备条件的都要建立党组,并按中央要求充实加强各级工商联领导班子,从党委和政府选派符合条件干部到工商联担任领导工作。会后,省委统战部与省工商联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全省14个地市进行调查,提出了《关于我省学习贯彻中央15号文件精神的报告》。
1992年4月,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1〕15号文件通知》,要求各地统战部和工商局要密切配合落实中央15号文件;要共同推动所联系的工商联、个体劳协、私企业协会,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建立起一支坚持拥护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要引导和帮助各级个体劳协会、私企协会按文件精神以团体会员身份自愿加入工商联。
按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全省各地、市、县委统战部,切实指导和帮助工商联组织全面贯彻“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八字方针,不断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使工商联职能调整逐步到位。各市、地、县委统战部还密切联系和重点掌握了一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为进一步做好经济领域的统战工作,培养和建立起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截至1992年底,全省工商联地方组织由94个增加到115个。其中新建地区工委1个,恢复、建立县(市、区)级组织20个。全省14个市、地全部恢复或建立了工商联组织;全省69个县(市)恢复或建立了工商联组织62个;67个市(地)辖区中有38个恢复或建立了工商联组织。此外,部分县(市、区)还建立了100多个工商联乡镇分会。全省工商联会员总数已达18794人,其中新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会员4 088人,加上原有的非公有制经济会员1 492人,非公有制经济会员比例由10%提高到30%。县(市、区)工商联中非公有制经济会员所占比例普遍超过50%。全省已掌握600多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基本情况,确定重点联系对象200人。
二、工商联换届
1992年7月9日,根据中发(1991)15号文件和全国工商联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下发《关于市县工商联换届工作的意见》,就换届指导思想、基本条件、领导机构与领导班子构成和职数提出了要求。
1993年4月,中央统战部下发了《关于协助工商联做好1993年领导机构换届工作的意见》。省委统战部据此向省委提出了报告,提出换届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团结稳定的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领导班子新老交替,逐步使省工商联领导班子结构与形势的发展和工商联的职能调整相适应。通过换届,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发〔1991〕15号文件,以进一步发挥工商联作为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重要作用,为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报告》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后,于同年5月召开了黑龙江省工商联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体现了逐步年青化,推进新老交替的原则。当选的执委、常委中,原工商业者和会务干部占三分之一,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占三分之一,其他方面代表人士占三分之一。齐齐哈尔市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何况当选为省工商联副主任委员。
为进一步提高对工商联组织地位作用及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统战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1993年9月,省委统战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工商联及非公有制经济统战工作宣传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统战部、工商联,要深入广泛地宣传新时期工商联的性质、任务及其工作方针和职能;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统战工作在新时期统战工作中的地位及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爱国、敬业、守法的典型事迹;宣传工商联工作及非公有制经济统战工作的新鲜经验。
随着工商联会员结构的深刻变化,一大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入领导机构,为做好这部分人士的政治安排,保持工商联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特点,加强工商联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继承和发扬工商联的优良传统,根据工商联章程需要进行再次换届。1996年9月,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协助工商联(民间商会)做好1997年换届工作的意见》。在通知中指出:协助工商联做好1997年的换届工作,是新形势下进一步落实中发〔1991〕15号文件精神,实现工商联职能调整,顺利完成工商联领导班子新老交替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建设年富力强、能跨世纪工作、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工商联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统战部关于市地县工商联(民间商会)换届工作的意见》,在转发通知中,省委要求各地党委对市、地、县工商联的换届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顺利稳妥地实现工商联领导班子新老交替,使其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作用。文件对领导机构和领导班子构成与规模、人选的基本条件、年龄界限及党组等作了明确规定。在省工商联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期间,省委统战部下发了《关于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省工商联执委、常委、副会长人选的政治标准,选拔的条件,考察、协调和审批程序。
1997年8月,召开黑龙江省工商联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张宏伟、刘小刚、刘安丽、何况、王同镇、曹滨顺当选为省工商联副主任委员;57名常委中当选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27人,占41%;122名委员中当选的非公有制代表人士88人,占72%,圆满完成了换届工作。
1998年5月至7月,按照中央统战部的要求,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统战工作调查研究。深入探讨党的十五大以后非公有经济代表人士统战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理清工作思路,找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的力度。到2000年底,全省工商联地方组织148个。其中省级1个,市(地)级13个,县(市)级67个,区级67个。全省县区行政区划地方均已建立工商联组织。全省有乡镇分会、商会404所,街道商会41个,各类基层活动小组146个,同业商会、公会43个,行业协会16个,联谊会等组织13个。全省共有工商联会员25,978人。
三、工商联建立党组
1988年中央统战部下发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具备条件的要建立中共党组。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省工商联于1990年3月成立党组。省工商联党组职能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帮助协调工商联内部及工商联同各方面的关系,加强同工商联非党领导人的合作,充分发挥工商联非党领导人的积极性,对工商联的重要工作提出建议。党组书记一般由分管工商联工作的统战部副部长兼任。各级统战部受党委委托领导工商联党组工作。
1991年8月召开的全省市地委统战部长会议,传达了省委关于各级工商联组织建立党组的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工商联组织都要建立党组。
1992年1月,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联合转发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工商联党组建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和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对省内各级工商联党组建设中与同级党委统战部关系,工商联党组成员的任免权限程序及工商联党组成员的条件等问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