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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族工作

第五章 民族和宗教工作

第一节 民族工作


  一、巩固民族团结

  黑龙江省有53个少数民族,人口200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5.65%。其中:满、朝鲜、回、蒙古、达斡尔、锡伯、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等10个民族为世居民族,人口197。6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99.4%。全省建有一个民族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一个民族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71个民族乡(镇)、920个民族村。多年来,全省民族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突出民族团结进步、稳定发展主题,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有关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致力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加强,从1986年以后,经省人大批准先后出台了《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黑龙江省民族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1992年召开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省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紧紧把握团结进步的主题,更加重视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在大力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规的同时,不断充实完善民族法规政策,这些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保证了全省各民族之间团结。从1992年以后,全省先后有26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40名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奖励;全省各级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达500个,模范个人近1,500名。1999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后,省委、省政府为深入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跨世纪民族工作,于2000年9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决定》就提高对民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等方面,作出18项规定,突出地解决了增加民族事业补助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为做好全省新世纪的民族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直接关怀下,全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取得了很大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果。其中赫哲族从单一的自然江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顺利过渡到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等多元经济发展的格局。同江、饶河等3个赫哲族乡,1999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2,517万元,比1992年增长6倍。大兴安岭地区和黑河市鄂伦春族从单一狩猎和清林生产过渡到种植业、养殖业、个体服务等多元产业结构,5个民族乡1999年国内生产总值4583万元,比1992年增长1.9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1999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7.19亿元,比1992年增长1.3倍;实现农业总产值7.1亿元,比1992年增长1.4倍;其中一、二、三产业产值分别比1992年增长1倍、1.5倍和1.9倍;财政收入4205万元,比1992年增长1.33倍。哈尔滨市21个满族、朝鲜族乡镇1999年国内生产总值实现38亿元,比1992年增长81%,年均增长11.6%。在民族经济发展中,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外向型经济有所发展。2000年5月,黑龙江省组团参加全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名优特新产品和土特产品产销会,零售额120万元和意向合同销售额6.5亿元,荣获最佳组织奖和最佳展览奖。同年11月,在澳门、深圳两地创办了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绿色产品物流中心,为本省少数民族绿色、特色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建立了窗口,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大力发展民族社会事业

  1986年以后,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等事业成效突出。以人口较少民族为重点的“普九”教育率先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赫哲族是全国万人以下民族第一个完成“普九”的民族,走在全国各小民族的前列。朝鲜族、蒙古族中小学基本实现了“双语教学”,学校全部实现砖瓦化,大部分配置了现代化教学设备。
  全省现有民族中小学932所,其中:中学119所,小学813所,全省10个世居民族中都有单独设立的学校。除此之外,还设有民族师范学校2所,民族干部中专学校1所,朝鲜族教师进修学院1所,民族干部学院1所。民族教育已从学前班、中小学到大学,从师资培养到培训,从行政管理到教研指导,形成了网络体系。在发展民族教育方面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大力抓基础教育,采取特殊措施进行分类指导。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根本上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在民族基础教育中注入职业教育因素,创办了各类以当地急需人才为主的职业学校,培养适用型人才。截至2000年末,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已占全省民族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8%。省民族中专开办以后共招生1200多人,毕业生500多人。省民族干部学院积极拓宽招生渠道,面向社会需求设置专业,5年累计培养各类专业人才5000余人。针对我省少数民族干部总量近几年减少的状况,采取倾斜政策,扩大少数民族干部来源。全省各类大学、中专、高中招生时,实行降低分数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办法,人口较少的世居少数民族照顾20分,其他少数民族照顾5分。在民族干部学院设立了少数民族预科班,每年招收少数民族大学预科生150名,进入这个班的考生根据不同民族考生情况降20─80分录取。主要面向我省世居的6个人口较少的蒙古、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柯尔克孜等民族。
  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民族乡镇都建有卫生院,民族村都有卫生所,基本满足了少数民族农牧民卫生医疗需求。民族地区都能根据不同民族传统节日,举办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了少数民族农牧民的文化生活。在2000年7月举办的首届中国民族服装、服饰博览会上,黑龙江省荣获了最佳组织奖、优秀表演奖、优秀组织奖、最佳展品奖、优秀陈列奖、优秀设计奖、贡献奖等7项大奖,充分展示了黑龙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风貌。

  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在民族工作中,省委始终把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作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实现共同繁荣的关键性任务来抓。到1992年底,全省共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58300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4.3%,其中市(厅)级干部51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4.8%,县(处)级干部510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3.4%,科级干部3839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4.7%。
  1993年12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分别召开市地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学习传达文件和全国座谈会精神。1994年8月,召开了由各市(地)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和民委主任参加的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经验,确定了今后几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省委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高度,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同年,省委还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从1995年到2000年度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规划》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各市地在贯彻落实《规划》时,也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从1994年至2000年,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3次组成联合检查组或调查组,赴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县,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研究。
  全省各级党委为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对少数民族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了理论培训、实践锻炼和思想教育。1994年至2000年,省、市、县三级举办各类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150多期,共培训少数民族干部4000多人次。省委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中还积极创造条件让少数民族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本领。自1997年以后,省委每年都选派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到2000年,参加挂职锻炼的干部有22名,经过半年的实践锻炼,开阔了视野,积累了经验,增强了能力,提高了水平,他们中已有1/3被提拔重用。省内各级组织部门选送挂职锻炼的干部中也都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在包扶乡镇企业、支援基层教育及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等工作和活动中,共选派546名少数民族干部到基层锻炼和到外地考察学习。
  2000年,我省为加大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力度,在下发的《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各级党政班子和人大、政协班子及相关部门班子中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硬性指标,即在少数民族人口20万以上和辖有自治县、民族区的市(地)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中要至少安排1名具有本地少数民族代表性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人大、政协和与民族工作联系密切的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也要安排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少数民族人口3万以上和辖有2个以上民族乡(镇)及民族关系显著的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应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和政府有关部门,也要适当安排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规定还确定了在招收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年龄、学历、录用比例上予以适当照顾政策;重申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民族干部配备的规定;在民族干部的培养方面明确《决定》规定,要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交流和挂职锻炼工作,比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做法,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省直机关和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全省各级党委坚持一手抓培养,一手抓选拔,大胆提拔使用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在配备自治县、民族区和民族乡(镇)领导班子时,严格按照党的民族干部政策和法规办事,严格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县、民族区都按规定配备了少数民族行政一把手和副职。据2000年统计,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班子中正副职蒙古族干部共4名,占班子成员总数的44%。全省71个民族乡(镇)配备少数民族乡(镇)长65人,乡(镇)党委书记1人,各民族乡(镇)政府均配备了副职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干部助理。

  五、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干部基本情况

  据2000年末统计:全省少数民族干部53994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3.84%,比1994年增加了1053人(1994年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为3.95%)。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