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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宗教工作

第二节 宗教工作


  一、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黑龙江省有6种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到2000年底,有信教群众86万,全省正式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1376处(其中正式登记1045处,暂时登记331处),宗教教职人员共有1094人。全省有6个省级爱国宗教团体,即省佛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省基督教协会、省天主教爱国会、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的宗教工作,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实行宗教与政治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各种宗教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坚持根本,服务大局,抓好重点,确保稳定”的总体思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排除困难,开拓进取,维护了全省宗教领域的稳定,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投入大笔资金,解决“文化大革命”中占用的宗教房产问题,帮助宗教界重新开放寺观教堂,恢复各级宗教组织的正常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得到满足。江泽民主席提出的“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得到全省宗教界的普遍拥护。各宗教组织和广大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各级政府支持和鼓励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黑龙江省较早把宗教事务纳入依法管理。1989年省政府颁布《关于制止基督教自封传道人非法传教活动的规定》,1992年省人大颁布《黑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7年省人大颁布《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这些宗教事务方面的法规、规章,在起草中都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宗教界意见。因此,这些法规和规章颁布以后,得到宗教界的赞同和支持。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面,依据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宗教方面和社会有关方面涉及宗教问题的行为,保护合法行为,治理非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收到较好效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99年,省委、省政府支持天主教爱国人士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同梵蒂冈“封圣”的险恶行径进行了坚决斗争。同年,在与邪教“法轮功”的斗争中,积极组织宗教界人士通过座谈会等形式,深入揭批“法轮功”的邪教本质,使宗教界受到了一次深刻教育。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境外宗教反渗透工作,各有关部门对境外宗教组织渗透始终保持了高度警惕,把防止境外宗教渗透作为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自1989年以来,曾在省内从事渗透的宗教组织和派别主要有“呼喊派”、“新约教会”、“以利亚福音宣教会”、“大巡真理会”、“达米宣教会”、“全范围教会”、“东亚基督教会”等。境外宗教渗透,农村渗透比城镇渗透严重,异端教派和邪教渗透占境外渗透的主流。1994年,针对境外宗教渗透日益严重的情况,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省公安厅《关于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省进行渗透活动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的报告》,提出了加强反渗透工作的意见。从1996年开始,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依法制止天主教和基督教非法活动的斗争。1999年到2000年,在全省部分农村地区开展了打击邪教、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专项斗争,境外宗教渗透对本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没有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三、联系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

  省委在宗教工作中以掌握政策、联系人物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对宗教界人士进行教育和引导。
  从1996年开始,每年都在省社会主义学院举办爱国宗教教职人员读书班,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宗教法律、法规,听形势报告,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在积极做好对宗教教职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力度。主要是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旗帜,以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原则为重点,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结合各教实际,普遍开展了4个方面教育,即国情教育特别是近代史教育;法制和政策教育;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会和“三自”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教育。了解掌握宗教教职人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坚持行之有效的宗教界上层人士政治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法。加强对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时事政治学习。
  在普遍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思想教育工作和依法管理的基础上,联系培养了一批政治上可靠,信仰上纯正,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望,愿意与党和政府合作的宗教界上层人士。省内许多宗教界上层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宗教界的代表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同时对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参政议政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