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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导包案和联合办案

第二节 领导包案和联合办案


  一、领导包案

  1986年以来,黑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时,都由该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包案,负责进行检查处理,实行各级领导包案责任制。由于领导干部亲自负责组织办案力量,直接指挥调查核实工作,并主持定性处理,对加大办案力度,冲破关系网,排除干扰阻力,促使查办工作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1986年,全省185名市地级以上领导干部和114名省直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分别包查了343起大要案和124起典型案件。1987年的大兴安岭森林火灾、双鸭山市坠桥、哈尔滨亚麻厂爆炸、哈尔滨市人民银行金库被盗等10起重大事故案件,就是由省委副书记周文华,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斐,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白景富,副省长刘仲黎等分工包案,直接组织力量查处,加快办案进度,保证了办案质量。
  1989年,全省市地厅局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26人,包查了308起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其中,省纪委直接抓的123起违纪案件线索,经省委书记孙维本与有关领导逐条研究,确定由19名省级领导干部包查。
  1993年,各级领导包案责任制扩大到县。这一年,省和市地两级领导干部157人包案251起,全省68个县(市)471名领导干部包案861起。省纪委书记李清林包查一起副市级干部的案件,加大查办工作力度。
  1996年,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595人,包查了1397起大案要案,对哈克森企业集团、省石油公司、哈尔滨国贸城、东京城林业局、省教委自考办等经济犯罪案件,省委都组成了由领导干部负责的专案领导小组进行查处。

  二、联合办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过程中,还认真组织协调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办案。1988年10月,省委决定成立纪律监督协调小组,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谢勇任组长,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审计局、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1989年全省县以上党委都建立了纪律监督协调小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联系沟通各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执行纪律的情况,研究解决执行纪律中遇到的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省委纪律监督协调小组成立到1990年年底先后召开12次例会,讨论研究了38起重大典型案件。省木材公司倒卖计划供应木材指标非法获利593万多元的案件,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工商局列为要结果的案件。省协调小组组织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协同办案,共同派人调查,先后3次开会研究案情,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仅40天就查清结案。1994年上半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部门的联合办案69起。1995年查办的“哈克森”案也是由省纪委和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检察、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中进行查办,才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1996年3月,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省委成立了以省委主要领导牵头,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反腐败协调小组,替代了纪律监督协调小组。这个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省内重大特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是涉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跨地区的大要案和疑难案件;2.及时分析研究重特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确立对大要案的初核以及批准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3.根据实际需要在不打乱各自职责和分工的前提下,统一调集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的力量,综合运用各种办案手段,形成整体合力,突破重点案件;4.定期向省委常委会汇报省内大要案查处工作的进展及处理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情况综合反馈。之后,各市地县委也都相继成立了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了对查办大案要案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各级反腐败小组成立以来,执纪执法机关之间进一步加强了协调配合,打破地区、部门、干部职级界限,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运用各种职能和手段,形成整体合力,1996年查办的多起震动全省的重大案件都是在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的,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1999年10月,中央纪委在大连召开全国案件工作经验交流会,黑龙江省纪委在会上介绍了《发挥协同办案威力彻查严处大庆联谊股票案》的经验。2000年7月,省纪委又在中央纪委于北京怀柔县召开的华北、东北地区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上介绍了协同办案突破大案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