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办案工作规范化和指导
第三节 办案工作规范化和指导
一、办案工作规范化
1988年以来,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先后颁布了关于党纪政纪量纪标准的条例、规定和规范案件检查工作的条例、办法。省纪委和省监察厅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了有关执纪办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细则。这些制度、规定的贯彻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规化,有效地克服了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各种倾向,保证查办案件的合法性,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1988年5月,省纪委根据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审理工作,严格了审理工作程序,使案件审理质量有了可靠的保证。为了排除查处案件中的阻力和干扰,省纪委于同年10月,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央纪委的有关条例,制定了《关于对党组织和党员干扰查处违纪案件错误的处理暂行规定》,对有案不报、知情不举,出假证、伪证,无故变证以及袒护包庇等行为的组织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各级纪委对那些有案不报不查,知情不举,干扰破坏办案,甚至包庇袒护的行为,都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使干扰办案的现象大大减少,保障了党内违纪案件的及时查办。
1989年11月,省纪委为了贯彻执行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制定下发了《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细则(试行)》,还制定了《黑龙江省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推进了企业纪检工作和案件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规化。为了使案件检查工作更好地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同年12月省纪委制定了《关于办案方法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办案中对阻扰、妨碍检查的,可采取停职检查、调离现职或免职审查等组织措施;可用录音、拍照的方法取证;可委托公安、司法部门进行文字痕迹检验鉴定,等等,为突破案件难点起了很好的作用。
1990年12月,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精神,省纪委对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作了重新规定,并下发了新的《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1992年4月,为了有效地查处重大经济案件打击违纪违法行为,省纪委与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中暂停支付被检查对象个人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10月,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批准对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的通知》精神,省纪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的通知》,规范了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为了保证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纪委于同年10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从而统一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纪行为的量纪标准,有效地解决了过去处理不平衡的问题。
1993年前后,一些地方在处理嫖娼、赌博等案件中,存在着以罚代处、以纪代法或以法代纪的现象,使一些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人,没能及时得到处理,应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没能及时处罚或追究。为了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1993年2月,省纪委、省监察厅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党的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参与嫖娼等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1995年3月,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纪委下发了《关于共产党员参与赌博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在全省统一了对赌博行为的量纪标准。
为了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新体制的工作关系,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省纪委、省监察厅于1996年2月,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试行)》、《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试行)》和《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试行办法》,对合署后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各市地纪检监察机关也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如案件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案件审理人员守则、案件交接退补制度、案件协审制度、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等等,使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有了新的提高。
为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乱罚没、乱摊派,严肃查处违纪问题,规范办学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纪委、省监察厅于1997年11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针对查办大案要案中经常遇到的重要涉案人员出走问题,省纪委与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于1997年1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违犯党纪政纪的涉案人员出走问题的处理规定》,为严肃处理出走的违纪违法人员提供了执纪的依据,有效地防范了涉案人员的出走。为了严肃招生纪律,纠正和制止在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1999年6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同年8月,下发了《关于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发生公路“三乱”问题处理暂行规定》,使对治理公路“三乱”中查办违纪案件有了统一标准。
2000年3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下发了《关于禁止和追究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说情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出具伪证妨碍违纪案件查处行为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对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办案工作的指导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检查、审理工作水平,省纪委、省监察厅通过召开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和执纪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了对全省办案工作的指导。1986年8月,省纪委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全省案件检查、审理工作座谈会,传达学习了中央、中纪委领导同志关于查处大案要案的重要讲话和中纪委召开的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了省委书记孙维本在市地和省直单位一把手端正党风工作情况交流会上的讲话;互相通报了近两年来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情况;交流了13个单位案件检查工作的经验和10个单位案件审理工作的经验;着重研究了进一步搞好案件检查、审理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党风根本好转和改革服务的问题。
1991年3月,省纪委在伊春市召开了全省纪检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海彦作了关于提高执纪办案水平的几个问题的讲话,指出了加强和改善执纪办案的基本方向和思路,回答了当前执纪办案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1991年4月至7月,省纪委在全省范围内搞了执纪情况的大检查。第一阶段,由各市地对本级和下级纪委执纪情况进行自查。第二阶段,由省纪委从各市地抽调305人,组织执纪检查组,对各地和省直的583个单位的执纪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处理不当的案件和规范化方面的问题,及时作了纠正或弥补,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同年8月,省纪委经过调查研究,专门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纪办案工作的决定》,各级纪检机关都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全省案件检查工作得到了加强。
1992年,省和各市地纪委在抓好自办案件的同时,认真抓了执纪办案的指导工作。省纪委从两个检查室抽出4名干部专门抓对下级的办案指导工作。5月份,省纪委在绥化地区召开了全省案件检查工作交流会,交流在加快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案件检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研究了如何进一步解决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1993年2月,省纪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执纪办案工作领导的有关规定》,要点10条:1.上级纪委经常督促下级纪委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案件;2.下级纪委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3.下级纪委查处案件中发现涉及上级领导机关和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必须如实报告上级纪委;4.对上级纪委交办的要结果案件,必须认真查处;5.对有案不查不处、隐瞒不报的党组织,上级纪委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6.要把纪律检查和干部的考察使用结合起来;7.对案件的处理,纪委和党委意见不一致时,由纪委按程序一并向上级纪委报告;8.纪委提交党委讨论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及时予以讨论;9.对下级纪委查处的案件,上级纪委提出异议的,下级纪委必须认真对待,并在半个月之内给予答复;10.上级纪委要经常检查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1994年8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在齐齐哈尔市召开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座谈会,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在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中办发(1994)6号文件精神,总结分析了上半年案件检查工作,部署了今后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加大查办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
1996年6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在牡丹江市召开了全省市地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座谈会。传达了中纪委、监察部在江苏召开的全国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学习了中央纪委副书记侯宗宾在会上的讲话和江苏等省10个单位的办案经验,联系实际,查找了在查办案件工作上的主要差距,具体研究了加大案件检查工作力度,争取在年内突破一批大案要案的具体措施。
1997年和1998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加强了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工作的指导。省纪委组织力量对市地纪委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要案工作进行了两次专项检查,对省直有关部门的办案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加强对查办大要案和公开处理案件的指导。各地、市、县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加强了对基层纪委办案的指导,促进了基层案件检查工作的开展。
1999年12月,省纪委、省监察厅在哈尔滨市召开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经验交流会,传达贯彻了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了9个单位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的经验,研究探讨了查办案件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大局,为“二次创业”提供服务和保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