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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政法工作

第七篇 政法工作


  省委为了加强对全省政法工作的领导,于1983年6月成立了省委政法委员会(简称省委政法委)。1988年3月,省委决定撤销省委政法委,成立省委政法协调小组,同年7月,改称为省委政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政法工作的领导。1990年7月,根据中央的要求,省委决定撤销省委政法领导小组,恢复省委政法委。1991年3月,省委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1992年8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打击与防范、管理与建设、教育与改造、社会保障、奖励与处罚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1995年12月,省委政法委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省委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研究、制定全省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省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政法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政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指导全省政法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