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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和教育

第三节 管理和教育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1991年11月,全省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加强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此后,全省乡(镇)、县(区)两级普遍设置了流动人口管理站,在外来工较多的建筑工地、施工队等成立了治保组织和管理委员会。到1992年底,全省共设立流动人口管理站4625个,列管人口87.2万人,占流动人口总数的67.9%,1994年10月,省综治委总结了鸡西市强化管理,主动服务,开拓外来人口管理新途径的经验,并在全省推广。1996年,省综治委协调省直12个部门,制定了《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并颁布施行。1997年,省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采取对流动人口实行公安机关统一管、用工单位具体管、落脚点主人协助管的办法,建立了派出所、居(村)委会、落脚点主人三结合的管理网络。1998年,全省对流动人口实行三级管理,重新调整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共建管理站1200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600人。并在全省开展了集中清理重点人口的“百日行动”,共排查6.4万人,从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2505件,破获刑事案件1360起。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1987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局、省劳改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共同搞好劳改、劳教工作“三个延伸”的通知》,对做好劳改劳教工作的“三个延伸”(改造教育工作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提出了要求。1991年底,省司法厅及哈尔滨、大庆、鸡西等市相继成立了劳改劳教工作联络站、办公室或接收站,加强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同年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列入帮教率达74.6%,安置就业1.7万人,改好率为97%,同年,省委政法委下发文件,明确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接茬安置和创办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进一步理顺了工作关系。1992年12月25日,省委常委会议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出了“创办‘两放’人员过渡性经济实体,应尽量多办生产企业。各级政府要予以扶持,有关部门要比照残疾人福利生产给予特殊照顾”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的要求,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局、省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接茬”的通知》、《关于创办过渡性安置“两放”人员经济实体的通知》,同时在哈尔滨、鸡西两市进行了试点。1993年9月,在鸡西市召开现场会,推广了哈尔滨、鸡西市创办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的经验。到1993年底,全省试办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61个,安置刑释解教人员573人(次),安置就业率达65%,到1994年底,全省14个市地全部建成了省、市、县三级接茬帮教工作网,工作机构增加到1343个,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由61个增加到88个,安置人员由573人(次)增加到1415人(次),安置就业率由65%上升到9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4%以内。1995年12月,省综治委召开了黑龙江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验交流会,并由省综治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对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工作给予政策性扶持。1997年,省综治委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专门负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其后,全省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共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1890个,工作人员3980人。仅1998年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12917人,衔接掌握率达86.9%,综合安置率达82%,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4%。

  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1990年,根据全省普法工作要求,全省所有小学、中学全部成立了法制教育委员会或法制教育领导小组,除校领导、团干部参加之外,还请离退休干部和公安民警参加,并采取校内教、校外帮、家庭管等措施,深化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减少了青少年犯罪和辍学。同时,各地加强对劣迹青少年和中小学“双差生”的管理教育,对劣迹青少年建立了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帮教对子,实施全程跟踪教育帮助;对“双差生”实行学校、家长、社会三结合的承包帮教。1999年,全省建立失足劣迹青少年帮教小组3.7万个,参与帮教人员9.7万人,失足劣迹青少年改好率达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