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层基础建设
第四节 基层基础建设
一、配备专职副职及基层综治办建设
1991年初,省委组织部与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从县(区)政法部门选调优秀公安、司法干部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任行政副职,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到1991年年底,全省共配备专职副职1159人,占应配总数的65%,1992年,省综治委重点对专职副职加强了规范和管理,严格推荐、考核、审批“三关”,上岗前集中培训,上岗后采取岗位练兵等形式进行提高。1992年9月,省综治委召开全省专职副职干部管理工作会议,对专职副职干部职责任务、工作制度、管理原则提出了要求,规范了工作,完善了工作运行机制。到1993年底,全省专职副职人数已占应配数的96.7%,1997年初召开的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乡镇、街道专职副职要从行政副职向党委副职转变,由轮换向常任转变。由此,到2000年底,全省有92%的乡镇、街道专职副职在位在岗,其中有89.5%的专职副职实行常任制。
与此同时,各级综治办的建设也得到加强。1991年,在机构精简、人员压缩的情况下,省、市(地)、县(区)都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解决了部分编制,增加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到1991年底,全省乡镇、街道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达2500多人,比1990年增加27.4%,到1995年,全省乡镇、街道普遍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达7588人。1996年,根据中央综治委要求,省综治办制定了县、乡镇(街道)综治办建设标准,并有60%的县(市)在村(居民委)设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据1992年统计,全省设治保会5.1万个,有成员27万余人;设调委会5.5万个,有成员39万余人。仅1991年,调委会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5万余件,调解成功率为95.6%,1996年,各地普遍对治保会、调委会进行调整,对其成员进行培训。经过调整,全省治保会有23万余人,调委会有45万余人,当年调解民间纠纷11万余件,成功率达90%以上。1997年,省综治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治保会和调委会建设,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兑现工资报酬,加强培训教育,使治保会主任平均年龄降到34岁,调委会主任平均年龄降到38岁,并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经过调整,全省保留4.1万个治保会,发挥作用好的达86%;保留调委会3.7万个,发挥作用好的达96%。
三、开展安全创建活动
1997年初,省综治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村镇)方案》,在全省全面启动了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当年全省规划小区8494个、村15724个,经县市两级检查,有5778个小区、7459个村达到了安全创建标准,分别占划定总数的68%和47%,1998年,省综治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提高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水平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安全创建工作。省综治办重新制定了安全创建活动规划,按“安全小区”、“安全村”、“安全单位”3个层面组织开展“创安”活动,并提出年内有55%的小区、35%的村、60%的单位达到县以上标准。经过一年工作,年底实现了目标。
四、表彰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1992年,根据省综治委的要求,部分市地、县(区)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到1993年,全省有41个市地、县区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共有资金83.7万元。当年,省及各市地、县区对512名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勇敢市民”、“勇敢村民”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12.3万元。1994年,省综治委以《生活报》为载体,开展“见义勇为标兵评选活动”,在全省评出10名“见义勇为标兵”,省委、省政府召开了表彰奖励大会,对10名“见义勇为标兵”进行表彰奖励。1995、1996两年,县以上行政单位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300多人。1997年全省共表彰见义勇为先进分子185人,其中省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表彰了赵丽娟等16人,有5人受到中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表彰,有4人被中央有关部门授予“十杰优秀青年卫士”称号。1998年,省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评选牟胜宇等13人为黑龙江省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并推荐齐凤才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省综治委组织召开了全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座谈会,黑龙江日报开设专栏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