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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领导责任制

第五节 领导责任制


  一、领导和部门责任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后,自上而下地实行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从1991年开始,各市(地)、系统普遍采取逐级签订责任状的办法,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把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与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晋升和个人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当年全省查处发生严重治安问题的直接责任人540名,其中处级干部8名,科级干部128名。1994年初,省综治委、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联合制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细则》,明确要求对严重失职,导致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或发生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地区、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1995年,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综治委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贯彻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市地、县区普遍建立党政领导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纪实档案,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此后,各市地、县区每半年或每个季度对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考评,结果分别交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综治办备案,作为考察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一票否决权制

  1992年9月,省综治委、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细则》,明确规定否决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综合治理目标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否决的内容是,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1992年被否决单位188个,被否决个人267人。1994年被否决单位352个,被否决个人582人。以后被否决单位和个人逐年减少。2000年被否决单位113个,被否决个人29人。